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纪检监察机关“二十四”字办案方针 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 处理恰当、手续完备、程序合法 一、受理 二、初核 1、证据收集 案件检查 三、立案 2、调查措施 四、调查 3、违纪事实见面办案工作 4、调查报告 五、审理 5、移送审理 案件审理 六、处分 七、执行 八、文书 二、初步核实(初步审查) 初步核实或初步审查的任务:了解所反映的问题是否存在,为立案与否提供依据。 (一)对违反党纪的行为进行初步核实,其程序如下: 1.案件承办室填写《初步核实呈批表》,按规定报批,重大违纪案件报纪检机关领导集体研究决定。呈批表应送案件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2.制定初步核实方案并报分管领导批准后实施。 3.初步核实的时限为两个月,必要时可延长一个月。重大或复杂的问题,在延长期内仍不能核实完毕的,经批准后可再适当延长。 4.撰写初步核实情况报告。 5.上级机关委托下级机关进行初步核实的,应当下达委托初步核实通知书。受委托的纪检机关应当按照委托通知书的要求及时办理,将初步核实情况书面报告委托机关。 (二)对违反行政纪律的行为进行初步审查。 案件承办室应填写受理登记表,经监察厅(局)长批准后实施。初步审查后,应当向监察厅(局)长提交初步审查报告。 第十八条 党的关系在地方、干部任免权限在主管部门的党员干部违犯党纪的问题,除另有规定的外,一般由地方纪检机关决定立案。 若地方纪检机关认为由部门纪检机关立案更为适宜的,经协商可由部门纪检机关立案;根据规定应由部门纪检机关立案的违纪问题,经协商也可由地方纪检机关立案。 第十九条 对于党组织严重违犯党纪的问题,由上一级纪检机关报请同级党委批准立案,再上一级纪委在征求同级党委意见后也可直接决定立案。 第二十条 属于下级纪检机关立案范围的重大违纪问题,必要时上级纪检机关可直接决定立案。 第二十一条 上级纪检机关发现应由下级纪检机关立案的违纪问题,可责成下级纪检机关予以立案。 《中共益阳市纪委、监察局案件交办规定》(益纪〔2009〕10号) 案件交办按以下两种方式进行: 案件调查部门交办。市纪委监察局直接查办的区县(市)委和市直部门管理的干部案件,未涉及市管干部的,查清有关违纪人员的主要错误事实后,由市纪委监察局案件调查部门发函交区县(市)纪委监察局和市直部门纪检监察组织立案处理。 案件审理部门交办。市纪委监察局查办市管干部案件时涉及的区县(市)委和市直部门管理的干部,由市纪委监察局一并立案,一并调查,调查终结后,由市纪委监察局案件审理部门发函交区县(市)纪委监察局和市直部门纪检监察组织审理、研究处理。 2、政纪立案权限 (1) 监察机关的立案权限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 第十五条 国务院监察机关对下列机关和人员实施监察: (一)国务院各部门及其公务员; (二)国务院及国务院各部门任命的其他人员; (三)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及其领导人员。 第十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监察机关对下列机关和人员实施监察: (一)本级人民政府各部门及其公务员; (二)本级人民政府及本级人民政府各部门任命的其他人员; (三)下一级人民政府及其领导人员。 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人民政府监察机关还对本辖区所属的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的公务员以及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任命的其他人员实施监察。 第五十条 监察机关对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组织及其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依法委托从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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