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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本科生奖学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高学生综合素质,促进学生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调动学生学习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的文件精神,以及学校与校友、企事业单位及友好人士签订的奖学金协议,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XX大学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本科生。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奖学金包括国家级奖学金、校级奖学金和社会奖学金三大类。
第四条各项奖学金的申请和评定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二章 奖学金的种类
第五条 国家级奖学金
国家级奖学金是由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出资设立的奖学金,包括国家奖学金与国家励志奖学金。
国家级奖学金管理办法依据国家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由学生处负责制定。
第六条 校级奖学金
校级奖学金是由学校出资设立的奖学金,包括特等奖学金、一等奖学金、二等奖学金与三等奖学金。
第七条 社会奖学金
社会奖学金是由校友、企事业单位及友好人士出资设立的奖学金。面向学校设立的社会奖学金为校级社会奖学金;面向书(学)院设立的社会奖学金为院级社会奖学金。
社会奖学金评审办法根据协议内容确定。
第三章 奖学金的评定条件和标准
第八条 参评奖学金的学生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热爱祖国,热爱人民,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学习刻苦努力,学业成绩优秀;
5. 关心同学,积极参加朋辈帮扶;
6.主动参加集体活动,积极参与“四个一百”育人行动、科技创造、体育竞赛、文艺活动、志愿服务及社会实践等,综合素质突出。
第九条 国家级奖学金评定条件和标准
依据国家级奖学金评定办法执行。
第十条 校级奖学金评定条件和标准
(一)特等奖学金
1.综合成绩排名应为本专业第一或前1%;
2.在学术科研、创新创业、志愿服务、社会实践、文体活动等方面,取得卓越成果或优异成绩;
3.《学生体质健康标准》测评成绩良好及以上;
4.每学年评选本科生10名,奖励金额每人10000元。
(二)一等奖学金
1.综合成绩排名应为本专业前15%;
2.在学术科研、创新创业、志愿服务、社会实践、文体活动等方面,取得显著成果或突出成绩;
3.《学生体质健康标准》测评成绩及格;
4.每学年评选比例不超过参评学生总人数的1.5%,奖励金额每人5000元。
(三)二等奖学金
1.综合成绩排名应为本专业前20%;
2.在学术科研、创新创业、志愿服务、社会实践、文体活动等方面表现突出;
3.《学生体质健康标准》测评成绩及格;
4.每学年评选比例不超过参评学生总人数的4%,奖励金额每人3000元。
(四)三等奖学金
1.综合成绩排名应为本专业前45%;
2.在学术科研、创新创业、志愿服务、社会实践、文体活动等方面表现积极;
3.《学生体质健康标准》测评成绩及格;
4.每学年评选比例不超过参评学生总人数的20%,奖励金额每人1000元。
第十一条 社会奖学金评定条件和标准
依据社会奖学金协议内容,按照奖项要求参照校级奖学金评定条件执行。
第十二条 有以下情况之一者取消当年度奖学金参评资格。
1.培养方案规定的当学年必须修读课程中有考核不及格(补考、重修视作考核不及格);
2.道德品质不良,参评学年受到校级、院级各类纪律处分或尚未解除处分;
3.有违背奖学金协议内容的行为;
4.参评学年内保留学籍一年及以上,休学或延期毕业;
5.其他应取消评选资格的情况。
奖学金项目对评定资格另有要求者,应根据实际情况予以明确。
第十三条 奖学金实行申请制,本科生均有向学校提出奖学金申请的权利。
第十四条 不同级别、类别的奖学金原则上不可兼得,奖学金与助学金原则上可兼得,项目有特殊要求者除外。
第十五条 转专业学生转专业前的学年奖学金在原书(学)院参评,但不参评原书(学)院有专业要求的社会奖学金。
第四章 奖学金的评定依据
第十六条 奖学金的申请和评定在学生学年综合成绩核算的基础上进行。
第十七条 学生综合成绩的核算在每学年学期初进行,学生综合成绩由课程考核成绩、综合素质测评成绩两部分组成,即:
综合成绩=课程考核成绩×80%+综合素质测评成绩×20%。
其中,课程考核成绩为培养方案规定的必须修读课程的学分绩;综合素质测评成绩根据《XX大学本科生综合素质测评实施细则》计算。
学生在国内、国(境)外交流访学期间修读课程的成绩不计入课程考核成绩的核算。
第五章 奖学金的评审机构
第十八条 学校成立本科生奖(助)学金和表彰奖励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员会”),负责本科生奖(助)学金的评审。
评审委员会主任由分管学生工作的校领导担任,委员由学生处、教务处、实践教学中心、财务处、教育基金会、校友部、团委、体育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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