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总论:经济的体系.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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宏观调控法 7、国有资产管理法: 2008年10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企业国有资产管理法》,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还包括国务院及相关部门颁布的法规。 国有资产评估制度(适用范围、评估方法、评估程序);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制度(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登记程序、法律责任);产权交易制度(产权交易的原则和监督管理、产权交易的审批和收益处置、产权交易的程序);国有企业资产监督管理制度(监管原则、分级管理和分工监督、监事会、法律责任) Company Logo Company LOGO Company Logo 第六章 经济法的体系 教学目的及要求 认识到建构经济法体系理论有助于经济法的系统化和适用的条理化、准确化,对经济法体系中各主要构成有总括性了解,能从宏观上把握经济法,对经济法分论有初步了解并产生兴趣,对总论与分论的关联性有清晰认识。 Company Logo 第四章 经济法的地位 经济法体系的一般理论 市场规制法 宏观调控法 经济法体系的一般理论 (一) 部门法体系的一般理论 法律体系是指一国的全部现行法律规范,按照一定的标准和原则,划分为不同的法律部门而形成的内部和谐一致、有机联系的整体。因此,法律体系是由各相对独立的法律部门组成的。 每一相对独立的法律部门又各自成为结构复杂的有机体,其由一些具有相对同质性的法律规范或法律制度组成,这些法律规范或法律制度有复杂的结构关系,这种结构关系具有规律性,认识、揭示这种规律性有助于法律的系统化和法律适用的条理化、准确化,这就是研究学习部门法体系的意义。 经济法体系的一般理论 部门法的体系,是对各种实际存在的法进行适当的分类和分编。传统的部门法都有其相对成熟、完善的体系理论,它是法律的制定者、实践者和学习者认知该法律的路径——基本线索。如刑法由罪则与罚则构成,民法由人格法与财产法构成,行政法由行政组织法与行政行为(作用)法构成。寻着上述路径——基本线索,人们就能够从某一部门法的主干准确地走到它的末端——具体的法律规范。 经济法体系的一般理论 经济法体系则是由全部的经济法子部门所组成的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经济法子部门是经济法体系的构成要素。虽然不同的经济法子部门是由各有特定调整对象的不同类的经济法律规范组成的,它们各有其自身的某些特点,但都存在着内在逻辑性,相互关联、彼此依赖,形成一个统一的整体。 经济法体系的一般理论 学者们按照不同的方法来构造经济法的体系: 市场主体规制法、市场秩序规制法、宏观经济调控法和经济持续发展法; 企业组织法、市场运行法、涉外经济法、经济调控、监督法、经济纠纷处理法; 经济组织法、经济管理法、经济活动法; 经济法主体法律制度;市场秩序规制法律制度;宏观调控法律制度;经济监管法律制度;经济法中的救济与责任法律制度; 市场规制法与宏观调控法; 经济法体系的一般理论 (二)经济法体系的基本构成 1、市场规制法 市场规制法,是调整国家对市场运行主体及其行为进行规制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宏观调控法 宏观调控法,是调整国家对市场进行宏观调控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经济法体系的一般理论 3、经济法体系两大构成之关系 目的基本一致,在资本主义国家市场规制法先于宏观调控法产生。社会主义国家宏观调控法优先于市场规制法产生。 手段各有分工,效果各有差异:市场规制法主要通过对市场进入者设置法定的进入条件、排除市场进入壁垒和设定公平交易规则来对市场进行规制,国家是直接对市场进行干预的。在宏观调控中,政府从长远的利益出发,在产业调节、计划、投资、金融、税收、自然资源、环境保护等领域管理与自己有隶属关系的经济组织,并引导其他经济个体的经济活动,实现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经济法体系的一般理论 相互配合、综合运用:市场规制法的有效调整能够保证良好的市场竞争秩序,使市场竞争有效而充分,这是宏观调控法发挥作用的基础和前提。而宏观调控法又可以为市场规制法提供有效调整的重要条件,为规制市场提供必要的手段和措施。因此,只有这两类法律的共同调整,并与其他相关部门的法律加以协调,才能更好地保证并实现经济体系的效率和效能。 市场规制法 (一)市场规制法的理论基础 所谓规制,系规范、管理之意,市场规制系国家对市场进行规制,是指国家不仅为参与市场活动的主体制定规则,而且直接介入市场主体的活动中,对其进行管理和制约。 市场规制法是调整国家对市场运行主体极其行为进行规制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有时也可称市场管理法、市场秩序法或市场监管法。 市场规制法 市场秩序规则一方面原自于市场主体内在的自我调控与自我稳定的能力,另一方面也源自于社会的外部控制性力量。作为经济法的市场规制法强调的是后一方面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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