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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的产生与发展
1 以私法自治为核心的资本主义法律制度不能适应社会经济的发展,国家需要以法律的形式介入私人社会,经济法应运而生。经济法的出现是法律发展社会化趋势的一个体现。
经济原因
法律原因
文化原因
社会原因
经济原因
1)法与经济的一般关系
马克思对法与经济的关系作了经典论述:“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上层建筑反作用于经济基础”。
2)社会经济原因
(1)市场缺陷的存在
①市场障碍的存在
“到了垄断资本主义社会,由于市场本身的缺陷,导致了市场失败,经济运行需要国家干预,形成了集市场作用与政府作用于一体的混合经济体制。在这种混合经济体制下,作为调整经济关系的上层建筑的法律制度,也在发生着深刻的变化,即民法规范已不能适应要求。这种特定的经济结构迫切需要既尊重市场调节,又体现国家干预的新的法律部门的出现,因而,资本主义经济法应运而生。”由此可见,西方经济法的产生与市场缺陷或者障碍或失灵是离不开的。所谓市场障碍是指市场调节机制作用的障 碍,包括垄断、公共产品的缺失、外部性问题。
②市场的惟利性
市场的惟利性是指投资经营者所关注的是经济利益,并往往表现为眼前可实现的利益;对于当前赢利率低或无利可图甚至亏本或者投资期限长、风险大的行业或产品,人们往往不愿投资。市场的这种惟利性的根源在于两个根本的假设,一个是对市场主体的“经济人”假设,另一个是对市场机制的万能假设。
③市场调节机制的被动性及滞后性
调节根据不同的阶段可以分为事前、事中、事后调节。市场调节机制是一种事后调节,它具有被动性和滞后性等缺陷。在市场调节过程中,投资、生产、价格等信息的传递和反馈,存在一段的时间差,再加上各种人为的对市场信息的影响如信息优势方故意隐瞒对自己不利的信息等,各个企业和个人掌握的信息不足和错误,不能适时调整其投资经营决策,往往等到市场供求严重失调、产品大量滞销过剩时才作出反映。这引起的宏观负面影响是社会财富的浪费和社会不安定,侵蚀甚至会动摇了资本主义赖以存在的社会经济基础,危及资本主义制度的生存与发展。
生产社会化及其影响
生产社会化带来的后果,一方面是企业规模扩大、生产一体化、资本的进一步集中、交易的纵向和横向的各种联合,生产效率的提高和交易成本的更进一步降低,另一方面,垄断企业通过对市场份额的占有,形成导致了消费者利益受损和经济生活中的公平竞争弱化及契约双方的谈判实力处于不平等的地位,“契约自由”导致了卡特尔协议、滥用权利等行为的膨胀,从而损害了小企业和消费者的利益。
(3)国家的能动反应
基于市场缺陷的存在和大型组织的挑战,人们渴望权力介入经济,但这种权力介入又不是简单的行政干预,必须有严格的方式和限制手段,而且这种介入也只能是渐进的。权力的介入不能否定市场的调节作用,而只是市场调节的重要补充手段。
法律原因
1)公私法划分理论
2)公私法理论的困境和互融
文化原因
当西方封建势力、专制政治走向衰落,资本主义、民主意识逐渐兴起时,文化领域产生了一次巨大的变化。在经济文化领域,各种经济思想的塑成及经济主张的提出此起彼落,如“重商主义”、“看不见的手”与“看得见的手”等经济观念。在政治文化领域,封建思想得到抛弃,专制理念受到压抑,而代之而起的政治自由、政治民主、政治平等的观念。在法律文化领域,私权神圣、私有财产不可侵犯得到了宪法的认可,意思自治、平等协商、自己责任的自律性法律观念得到了张扬,在此基础上,国家进一步意识到完全私法化的文化环境并不能达至理想的目的,社会整体福利并没有得到提高,社会公平也没有得到普遍的实现,因而,政府在恪守授权行政、依法行政、有限行政的准则上对社会经济生活进行普遍有效的干预和调整,他律性法律文化环境得到充实和实施。
社会基础
1)社会主体从二元向多元转变
政治国家—市民社会
2)利益结构:社会利益的出现
三元主体结构——国家、市民社会与社会团体
主体结构和权力结构的变化相对应,形成了个体利益、社团利益、国家利益的三元利益结构。
西经济法产生及发展的对比
东西方经济法差异
经济法可分为西方经济法和东方经济法两家,中国经济法属于东方经济法。东西方经济法由于兴起的历史背景不同,从而在许多方面存在差异。总的来说,中西方经济法的基本特征是相同的,二者都是国家为克服市场调节的盲目性和局限性,矫正弥补市场机制的不足,为维护社会公共利益而进行干预、协调、平衡和调节,最终实现社会公平和效率的兼顾,实现经济的健康快速发展和可持续发展。
但是,由于中西方的经济、政治、文化等因素的差异,从而决定了中西经济法在产生发展过程中有很大的差异。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从经济法的生成背景看。我国经济法不是生成与于自由竞争的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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