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培训2.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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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产品质量安全法》 徐州市林牧渔业局市场与经济信息处 2009年8月14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由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于2006年4月29日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公布,自2006年11月1日起施行。 立法过程 为什么要出台 经济社会发展进入新阶段,公众关注自身的健康和生命安全 瘦肉精、孔雀石绿、甲胺磷中毒,张北毒菜、香河毒韭菜、永年大蒜、蓟县红心鸡蛋、北京强酸喷荔枝、红药水西瓜、染色橙 入世后农产品国际竞争压力太大 技术壁垒、2002年欧盟动物源产品封关、2006年日本肯定列表制度 政府强化职能需要 促进产业发展和维护公共安全 政府依法行政的需要 依法治国,建立法治国家 第一章 总 则(10条) 第二章 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4条) 第三章 农产品产地(5条) 第四章 农产品生产(8条) 第五章 农产品包装和标识(5条) 第六章 监督检查(10条) 第七章 法律责任(12条) 第八章 附 则(2条) 第一章 总则 第1条-第10条,第2、3、4、5、6、7、8等共7条是本章的核心条款 主要对立法目的、调整范围、管理体制、政府职责、风险评估制度、信息发布制度,发展优质农产品、科研与推广、宣传引导等内容进行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 为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维护公众健康,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调整范围) 本法所称农产品,是指来源于农业的初级产品,即在农业活动中获得的植物、动物、微生物及其产品。     本法所称农产品质量安全,是指农产品质量符合保障人的健康、安全的要求。   第三条(管理体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农产品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农产品质量安全的有关工作。 第四条(政府职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安排农产品质量安全经费,用于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   第五条(地方政府职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并采取措施,建立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服务体系,提高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   第六条(风险评估制度)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设立由有关方面专家组成的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对可能影响农产品质量安全的潜在危害进行风险分析和评估。    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结果采取相应的管理措施,并将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及时通报国务院有关部门。    (包括风险分析、风险管理、风险交流) 第七条(信息发布) 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职责权限,发布有关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信息。其他部门单位不行,具排他性,省以下除非授权。 第八条(发展优质农产品) 国家引导、推广农产品标准化生产,鼓励和支持生产优质农产品、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 第九条 (科技与推广)国家支持农产品质量安全科学技术研究,推行科学的质量安全管理办法,推广先进安全的生产技术。 第十条(宣传引导)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知识的宣传,提高公众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意识,引导农产品生产者、销售者加强质量安全管理,保障农产品消费安全。 第二章 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 共4条(第11条到第14条) 第14条是农业部门的核心条款。 主要对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体系的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制定、制定要求、修订要求和组织实施进行了规定。 标准是政府履行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职能的基础,是农产品生产经营者自控的准绳,是消费者判断农产品质量是否安全的依据,是开展农产品产地认定和产品认证的依据,更是各级政府部门开展例行监测和市场监督抽查的依据。 第十一条(建立标准体系规定) 国家建立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体系。农产品质量安标准是强制性的技术规范。        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制定和发布,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制定要求) 制定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应当充分考虑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并听取农产品生产者、销售者和消费者的意见,保障消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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