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社保政策与管理实务培训资料.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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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社保政策与管理实务 讲师简介 刘新苗 1998年毕业于复旦大学行政管理专业、公共管理硕士。上海市浦东劳动仲裁委员会劳动仲裁员、人力资源管理鉴定专家、上海市企业家协会特约研究员、第三届全国人力资源管理大赛专家委员会专家。 国家注册职业咨询师、国家注册人才中介师、国家注册人才测评师、 人力资源经济师、国家注册培训师、高级人力资源管理师。 《人力资源》、《HR经理人》、《财富》、《武汉人才》、《沿海时报》、《新京时报》、《人才市场报》、《今日上海》等杂志、报纸、常年职场栏目特约撰搞人。多年一直从事人力资源的实践和研究。 主攻人力资源中的人力资源审计、人力资源会计、人力资源规划、职业咨询、招聘与配置、培训、劳动关系、企业文化建设等模块的实践和研究。 为上海电气、苏州金色未来、浦东人才服务中心、上海市双拥活动中心、复旦大学等500多家企业、学校做过关于人力资源管理、劳动合同法、职业规划方面的培训。中国总裁培训网等多家培训机构签约培训师。 课程介绍 题型分数分布表 第一节 劳动法概述 第二节 劳动法的调整对象 劳动关系是人们在劳动中结成的相互关系。作为劳动法的调整对象的劳动关系是劳动者和劳动力使用者之间在劳动过程中发生的社会关系,是一种狭义的劳动关系。P3 劳动关系的概念范畴 劳动法调整的劳动者的主体资格 法规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法。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本法执行。 (劳动合同法第二条) 事业单位与实行聘用制的工作人员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未作规定的,依照本法有关规定执行。 (劳动合同法第96条) 劳动关系的特征 劳动法的基本原则 劳动关系的划分 (一)特殊劳动关系的性质 法规链接 本通知所称特殊劳动关系是现行劳动法律调整的标准劳动关系和民事法律调整的民事劳务关系以外的一种用工关系,其劳动者一方在用人单位从事有偿劳动、接受管理,但与另一用人单位存有劳动合同关系或不符合劳动法律规定的主体条件。 ——《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特殊劳动关系有关问题的通知》 (二)特殊劳动关系的范围 (三)特殊劳动关系人员适用的劳动标准 法规链接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形成特殊劳动关系,应当参照执行以下劳动标准: 1、工作时间规定; 2、劳动保护规定; 3、最低工资规定。 形成特殊劳动关系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协商约定有关的劳动权利义务。 ——《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特殊劳动关系有关问题的通知》 法规链接 《用人单位解除特殊劳动关系应否支付经济补偿金的问题》 用人单位应参照国家有关标准为特殊劳动关系人员提供与劳动过程直接相关的劳动待遇及保障(如最低工资、工作时间及劳动保护),但用人单位解除特殊劳动关系时可以不支付经济补偿金。 用人单位克扣或者无故拖欠特殊劳动关系人员工资报酬的,以及拒不支付上述人员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除应全额支付工资报酬外,还应加付相当于工资报酬25%的经济补偿金。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沪高法民(2006)17号) 什么是事实劳动关系? 事实劳动关系 事实劳动关系的本义是指没有签订任何书面合同或协议,而双方又具有劳动关系特征的这样一种劳动关系。它应当即包括标准劳动关系,也包括特殊劳动关系。 由于劳动法调整的是标准劳动关系,因此,《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对劳动法律调整的这部分事实劳动关系称之为“应当订立劳动合同而未订立的劳动关系。” 法规链接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一)事实劳动关系认定的条件 法规链接 用人单位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工作人员或承包人以单位名义在外招用人员,不为反对意见;或受招用人员有充分理由相信工作人员或承包人员是代表用人单位的,如果劳动者确实是为该用人单位工作的,应当认定受招用人员与该用人单位之间形成劳动关系。 ———上海高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回答(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2002年2月6日) 法规链接 登记为自由职业的人员被单位录用,并符合标准劳动关系的条件的,劳动争议处理机构可以确认其与该单位存在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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