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证员执业证初审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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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GE PAGE 76 公证员执业证初审制度 一、责任单位和责任人 责任单位:市司法局公律处 责 任 人:承办人(A、B)、副处长、处长、分管副局长、局长、局务会参加人员 二、权力行使依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颁布的《公证员执业管理办法》第七条、第八条。 三、条件和标准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年龄在二十五周岁以上六十五周岁以下; (三)公道正派,遵纪守法,品行良好; (四)通过国家司法考试。 四、所需材料 (一)担任公证员申请书; (二)公证机构推荐书; (三)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和个人简历,具有三年以上其他法律职业经历的,应当同时提交相应的经历证明; (四)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 (五)公证机构出具的申请人实习鉴定和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出具的实习考核合格意见; (六)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对申请人的审查意见。 五、受理 (一)承办人(A、B)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并出具书面受理通知书;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或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内容;对不符合国家有关法律规定的,出具书面不予受理的通知书,并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 (二)经市司法局初审合格后,报省司法厅审核决定。 六、审查与决定 (一)承办人(A、B)对有关材料进行审查后,交处长审查,报主管副局长审核,法制科进行合法合规性审查,提交局长、局务会审定,对符合条件的在7日内作出准予许可的初审; (二)省司法厅审核决定; (三)待省厅审核工作结束后,由承办人(A、B)将审核过程中形成的文书材料立卷归档。 七、办理时限 市地级司法局办理时限自受理之日起7日内作出初审决定。 八、公开公示 本制度原文及相关材料示范文本在齐齐哈尔市政府门户网站()长期公布。许可结果在该网站上公告不少于7个工作日。 九、监督检查 执行《齐齐哈尔市司法局关于执行规范权力运行制度监督检查办法(试行)》。 十、责任追究 执行《齐齐哈尔市司法局关于违反规范权力运行制度责任追究办法(试行)》。 附件:公证员执业证初审工作流程图 附件: 公证员执业证初审工作流程图 申请人申报材料,县区司法行政机关出具审查意见 ↓ ??? 市司法局受理初审,由承办人实行初审后交处长审查,报主管副局长审核,法制科进行合法合规性审查,提交局长、局务会审定,对符合条件的在7日内作出准予许可的初审 ↓ 市司法局经初审合格,报省司法厅审核;初审不合格的,退回申请人 ↓ 省司法厅进行审批核准,同意初审意见的,填制公证员任职报审表,报请司法部任命;不符合条件的,作出不同意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和所在地的司法行政机关 ↓ 司法部经审核同意省司法厅意见的,制作并下达公证员任命决定;不同意的,作出不同意的决定 ↓ 公示、公告。 律师事务所设立初审制度 一、责任单位和责任人 责任单位:市司法局公律处 责 任 人:承办人(A、B)、副处长、处长、分管副局长、局长、局务会参加人员 二、权力行使依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十八条。 三、条件和标准 (一)有自己的名称、住所和章程; (二)有符合律师法规定的律师; (三)设立人应当是具有一定的执业经历,且3年内未受过停止执业处罚的律师; (四)有3名以上的专职律师作为发起人; (五)有符合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规定数额的资产; (六)有固定的办公场所。 四、所需材料 (一)行政许可申请书; (二)核定律师事务所名称通知书; (三)黑龙江××律师事务所章程; (四)合伙协议; (五)住所证明; (六)发起人(合伙人)资料(包括:简历、身份证、资格证书、执业证、人事档案存档证明、转所证明的原件和复印件); (七)聘用律师情况; (八)聘用会计及其他人员情况; (九)房屋产权租赁协议及产权证明; (十)资产验资报告。 五、受理 (一)申请人申请核名。经市地司法局同意,报省司法厅统一检索核定名称,并由省司法厅出具核定律师事务所名称通知书; (二)承办人(A、B)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并出具书面受理通知书;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或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内容;对不符合国家有关法律规定的,出具书面不予受理通知书,并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 (三)经市地司法局初审合格后,报省司法厅审核决定。 六、审查与决定 (一)承办人(A、B)对有关材料进行审查后,交处长审查,报主管副局长审核,法制科进行合法合规性审查,提交局长、局务会审定,对符合条件的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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