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国内外电子废弃物回收体系的比较及效率评价模型的提出.doc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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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GE PAGE 1 对国内外电子废弃物回收体系的比较及效率评价模型的提出   摘要:传统意义上的矿产终究有一天会被用光耗尽,蕴含在城市中的矿产却能够永久的延续下去。本文选择了灰色关联度分析法以及面板数据作为分析模型,用不同于以往的视角从时间、截面两个方面来看待循环经济中电子废弃物回收的发展,比较不同地区在持续的时间段中发展的差异与距离,从而归纳出较为合理的回收效率评价模型。   关键词:循环经济;评价模型;灰色关联度;回收体系比较   中图分类号:X70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1-828X(2012)12-0-02   到目前为止,已经有许多针对循环经济评价体系的研究。在国内,王奇等(2007)根据经济系统内部物质流建立了循环经济定量化评价方法的指标体系。王春枝等(2010)对我国西部地区采取“纵横向”方式分析用面板数据模型进行了综合评价。徐传谌等(2010)从理论思想方面的发展进行详尽描述,对美、日、德循环经济的实践进行了比较分析。刘昕等(2011)基于循环经济“5R理论”从提出了循环经济模型,具体描述了物流信息系统的运作。   以上研究所用的模型在循环经济问题的探究中发挥了很大的作用。基于循环经济“3R原则”扩大的“5R原则”延展了我国发展循环经济的深远意义,补充了原有不完善之处。面板数据评价法通过对原始变量进行降维以及赋权较为准确的得出了合理的综合指标。这些模型大多利于对循环体系进行整体的描述及定量分析,并没有单独针对电子废弃物这一广阔的市场;同时以上文章对于电子废弃物的发展及其影响因素;也没有侧重看待,这正是本文希望能够完善的。   一、国外电子废弃物现状综述——以德、日为例   电子废弃物作为循环经济发展进程中重要的一部分,已受到越来越多的重视,而德国、日本尤其走在世界的前列。以下为对德、日两国电子废弃物回收状况的综合描述及比对。   (一)德国   1.健全的法律机制   德国是世界上最早进行循环经济立法的国家之一,从1972年起就制订了《废弃物处理法》,有针对性的对居民日常生活产生的垃圾进行规定处理。此后的几十年间,德国又陆续出台了相关的法律法规,建立成熟的回收体系,有效促进了电子废弃物的回收利用。总体来看,德国电子废弃物回收的法律体系包括三个层次:法律、条例和指南,三个层次之间相互配合,互为补充。   2.成熟的回收体系   在法律基础之上,德国进一步将可循环利用的电子废弃物分为10大类80多种;在电子废弃物的收集中,将10大类又分成了5个体系分别收集,明确了回收的种类与措施。在十几年的探索中,建立起成熟有序的电子废弃物回收体系。   3.居民回收意识   德国在实施电子废弃物以来,一直鼓励居民将电子废弃物送回正规的回收企业进行处理。通过网站、广播、电视等宣传渠道使居民了解到更为详实的信息,通过在学校及公共场所的宣传教育培养居民的生活习惯;成立环保教育基地,使得青少年对电子废弃物的回收有更为直观的认识。   (二)日本   日本是世界上最早提出和推进“循环经济”并取得显著成效的发达国家。   1.相关法律颁布   日本政府2000年颁布了《促进循环社会形成基本法》、《家电循环利用法》作为该系列法中的一个配套法律,自2001年4月起开始在日本正式实施。日本又于2003年10月修订了《资源有效利用促进法》,将电脑主机、显示器、笔记本电脑等电子产品都列为循环利用对象,并规定企业在销售新机器是应事先将回收费用计入售价。   2.法律具体规定   《家电循环利用法》明确规定了电视机、洗衣机、空调和冰箱这4类产品的废旧物的处理方式及产业链各方应承担的责任。《家用电器在利用法》规定:厂家承担回收义务,空调的再生率要在60%以上,电视、洗衣机、冰箱的再生率要在50%以上。   此外,日本政府通过立法明确了生产企业是承担回收费用的主体,消费者又进行合作的义务。   二、我国电子废弃物的现状与存在的问题   电子废弃物作为循环经济发展进程中重要的一部分,已受到越来越多的重视,而德国、日本尤其走在世界的前列。随着我国经济的飞速发展,居民对家用电器的需求量逐年增加,其社会保有量不断增加。   (一)我国的立法工作   近年来我国对电子废弃物的立法工作不断完善,目前已经形成了法律与条例相结合的初具规模的体系。2009年1月1日我国开始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作为我国循环经济的基本法,其中对电子废弃物的拆解和再利用处理等做了规范。同年,出台了《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对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的行政主管、相关方责任、监督管理及法律责任予以明确和规定。为保证《条例》的顺利实施,2010年末国家发改委公布了《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目录》等配套文件。   (二)我国的回收现状及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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