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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GE PAGE 1 从民国江苏抵价券看农地金融工具的创新   土地问题是各国由传统社会向现代社会转型过程中绕不过的“坎”,在和平地完成社会转型过程中,金融工具必不可缺。上世纪30年代中期,中国农村危机重重,南京国民政府试图通过土地金融来实行“耕者有其田”的土地政策。江苏率先运用土地金融工具进行土地改革与土地征收的尝试。其中江苏抵价券(农地补偿)与启东的地价券(土地改革)最有特色,而后者因抗战爆发未能实施,这里主要介绍旨在农地补偿的“准土地金融工具”——江苏抵价券。   1935年,陈果夫主政江苏。其时,江苏在交通、水利等公共事业上的投资项目逐年增加,每年需巨资用于征地,但省内财政吃紧,难以支持。当时又值农业凋敝,失地农民也大多无以生计。陈果夫认为长此以往,不仅有损政府信用,不利全省建设事业的发展,而且增加人民困苦,有违复兴农村的方针。   为摆脱这种困境,陈果夫按照补偿农民地价的思路,开发出抵价券这一新的土地金融工具。在陈果夫主导下,江苏省政府拟发行抵价券200万元,专门用于办理公共事业,收用民地,抵给地价之用,并拟具了《抵价券发行办法十一条》,提请国民党中央政治会议审核。抵价券以江苏省每年应征的田赋省税为担保基金,分百元、十元、五元三种,均为不记名式,年息四厘,分30年还清,每年年底摊还1/30,并付息一次,利随本减,并按券面到期应发本息数目,交纳该年田赋省税,或按期向县政府田赋之省税收入项下兑现现金。该办法经国民党中央政治会议决议通过,1936年2月7日行政院通过该办法。   之后,陈果夫在所提《整理沿岸农田水利办法大纲》中,建议由政府发行地价券,“将江湖堤间已施垦之土地,收归国有,而堤间人民,可持地价券向政府所指定近适宜之地区,购领荒山荒地,从事垦殖”;在所提《补充江苏省农民银行关于今后收集资本及经营方法》案中,建议政府“拨各县官荒之一部,归农行放租开垦,于垦熟后每五年估价一次,以其所增地价之半值,补充农行资本,等地价达到相当程度,农行得出售之,以其所得全部作为现金资本”。陈果夫所提的两个提案深受抵价券办法的影响。抵价券只作补偿地价之用,而所提地价券办法则重在土地利用;至于荒地充作银行资本金能否可行,关键在于垦殖的成本与地价的增值能否匹配。   1935年12月19日,南京政府行政院召集内政部、财政部及江苏省政府相关人员开会讨论该案。其审查意见称:“查此案发行办法所有征用土地希以抵价券给价,按照土地征收法仅能发抵价券三分之一之规定,于法自嫌不符,然就人民方面观察,当兹财政竭蹶之时,地方事业既不能不办,征用土地之后势难一时给现金,则给予抵价券,俾可持以完纳赋税。事实上反较有利。本案原则既已经中央政治会议决议通过,其发行范围及偿还年限、还移费等均经加以修订,似可即依部议,提经院会准予通融核定,仍报告中央政治委员会备案以昭郑重。”   经修订的施行稿上,期限由30年减为15年,另外发行范围较前有明确的界定。关于江苏省发行抵价券的消息最早见1935年12月24日《新苏报》,其具体办法刊登在1936年1月25日的《苏省公报》(2183)14-5上。1936年3月,江苏正式实行抵价券征收办法,1936年3月14日的《青浦众报》曾报道:“苏省府发行征用土地给价抵价券办法令各县遵办”,当年4月,江苏省政府对微湖西堤占用的民地以抵价券14万元予以了补偿。由此可见,抵价券真正应用范围有限,发行规模很小。   江苏抵价券是类土地公债,专为土地征收补偿而设计的,其期限长达15年之久,规模与流通性有限。抵价券主体是省级政府,它是政府为获得农民的土地而给出的对价,这种对价不是一次性支付,而是以分30年期债券形式分期支付,对于政府来说,缓解了资金压力,对农民来说,获得了长期稳定的收益,与土地公债很相似。不过抵价券看似双赢,其实不然。一来失地农民要在30年内方能获得完全补偿,但“远水”解不了失地农民现时的“近渴”。二来如何保障抵价券在通货膨胀下不贬值也是难题。   不过,江苏抵价券虽然实施范围与规模有限,但却为政府在土地征收过程中对农民的权益补偿提供了新的思路。随着当代中国城市化程度的不断加深,土地资本化程度的不断提高,如何探索失地农民的补偿机制问题非常迫切,重温江苏抵价券的实践更加具有现实意义。   1978~1988年,是中国农村改革与发展的黄金时期,联产承包责任制解放了农村生产力,“交足国家的,留足自己的”,农民的剩余显著增加;农民集体企业——乡镇企业异军突起,“苏南模式”与“温州模式”巨大成功显示了中国农民的巨大创造力。经过十年的努力,中国农村基本解决了8亿农民的温饱,并且出现了像华西村这样的城镇化乡镇。这些成功除了制度因素外,还有乡镇企业分享了农民集体土地资本收益的原因,被征用土地的农民得到妥善的安置,转为城镇户口并解决就业。进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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