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能威海电厂燃料采制化管理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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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能威海电厂管理制度 HW/ZD—01—SC04 PAGE PAGE 1 华能威海电厂燃料采制化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制度规定了华能威海发电有限责任公司入厂、入炉燃料的采样、制样、化验、计量等工作。 第二条 本制度规定了查看水尺进行入厂煤计量的管理方法。 第三条 为了发挥煤炭采、制、计量人员的应有作用,并不断提高其工作质量,为锅炉安全、经济、稳定运行提供合格煤炭,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 入厂煤数量管理制度 第四条 进入华能威海发电有限责任公司的燃料,必须逐车、逐船全部进行数量的验收。 第五条 船舶到达华能威海发电有限责任公司后应及时履行报港手续。船队负责人应提供《整船(驳)装运散装货物水尺计量鉴定表》、《港航货物交接清单》、《水路货物运单》等资料原件。《水路货物运单》应有公司或电厂驻港人员的签名认可。 第六条 燃料部煤管班长应认真核对报港资料原件,对资料原件不齐全的应拒绝报港。通知计量、采制人员及时进行水尺验收、采制样等工作。 第七条 接到调度通知,计量员做好接船的准备。水尺验收必须由两个及以上计量人员进行。 第八条 接到重载水尺验收通知,计量人员应核对报港船号、船型及配载吨位,并及时联系监督人员到场监督。水尺验收前应检查船舶空气仓及暗仓,如有漏水、积水等情况,应要求船方进行处理,并汇报上级,未处理前不进行验收。 第九条 船泊靠好后,计量员至少看清船舶前、中、后三面水尺并记录在《整船(驳)装运散装货物水尺计量鉴定表》上。看水尺时,视线要尽量与吃水线保持水平。遇风浪大时,先看风浪最高点的水尺读数,再看风浪最低点的水尺读数,取其平均值,必要时可重复多看几次,再取其平均值。 第十条 在本船大副对两名计量员看的水尺无异议的情况下,计量员记录船舶的水尺数。并要求大副在交接单上签字,完成交接手续。为保证数据精确,原则上夜间不进行水尺验收。 第十一条 比对实际和船票所记的水尺数,如差别很大,超过5公分以上,计量员应迅速通知专业领导,以便及时处理。 第十二条 卸船结束填写《来船煤量记录表》,注明来船的名称、大票吨数、来船时间等内容。 第十三条 汽车进煤通过地中衡进行数量验收,计量人员检查随车矿发票据,检验重车重量,重车检验完毕,检验车辆皮重并填写交统计作为结算煤款和运输费用的依据。 第十四条 计量设备要按国家规定定期检验,做到有证使用,计量精度达到国家规定要求。所有计量设备需取得计量鉴定部门颁发的合格证,地中衡、入厂电子皮带称每年检定一次。 第三章 入厂煤质量管理制度 第十五条 要严格按照国标GB474-1996《煤样的制备方法》和GB475-1996《商品煤样采集方法》中的规定进行采、制样工作,真实、正确地反映每批煤的质量。 第十六条 汽车来煤要按国标规定以每天为一批次三点循环车车采样,采样后要按矿别进行密码编号。 第十七条 船舶来煤在卸煤过程中使用机械化全过程采样。 第十八条 制样人员把送来的煤样依据编号立即按国标分别进行制样。煤样要按标准规定的制备程序及时制备成空气干燥煤样,或先制成适当粒级的实验室煤样;若水分过大,影响进一步破碎、缩分时,应在低于50℃ 第十九条 对所制样品要认真登记,做好各种记录,全水分样要密封立即送化验室,对分析样品要贴上记录清楚的封条送化验室,由化验员签收。 第二十条 备查样品要按规定封存。按照GB474-96标准制备的1mm或3mm备查样品取出不少于500克,装入容量为1000ml(装样量不得超过样品瓶容量的3/4)的磨口塞广口瓶内,填写好内外标签,将内放标签放瓶内,塞好瓶塞后由两人签字加封,并在瓶外贴上标签;制样质检员必须认真填写备查样品工序管理卡并由专人负责保管,但必须与备查样品分开存放,由两人共同负责将按规定制备好的备查样品送至存样室,由存样室负责人在备查样品工序管理卡上签收后,按照日期、编号顺序存放在样品柜或样品架上,并在备查样品登记本上做好记录。入厂煤的备查样品和分析样品要分别编号,编号时要以本单位样品量的多少来确定编码位数,要注意前后样品的编号不能重复,以避免样品混乱。 第二十一条 存样室内要放有备查样品登记本,登记本上除记录备查样品编号顺序、启用情况(包括启用人和启用时间和送样人员)以及销毁时间外,不得记录样品的矿别、发煤单位及入厂时间等能说明样品“身份”的内容。入厂煤备查样品保留时间一般规定为2个月,凡因供需双方发生煤质纠纷,对未结算批次的入厂煤备查样品要存放在供需双方处理完为止。 第二十二条 全水分样品测定后,不再留作备查。凡需对该样品代表煤炭进行全水分指标的代换,均以第一次测定的全水分指标为准。 第四章 入炉煤数量管理制度 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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