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松山湖高新区关于争创国家创新型科技园区的实施意见资料.docVIP

东莞松山湖高新区关于争创国家创新型科技园区的实施意见资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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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松山湖高新区关于争创国家创新型科技园区的实施意见 ? ??? 2012-08-03   为落实《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把松山湖高新区建设成为国家创新型科技园区的若干意见》,完善区域创新体系,提高自主创新能力,集约集中使用土地、资金、政策、服务等资源,积极培育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和创新型产业集群,建设现代产业体系,在推动东莞高水平崛起进程中更好地发挥引擎带动作用,松山湖高新区(以下简称“高新区”)特提出如下意见。 第一条 大力扶持高端电子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新一代通讯电子、集成电路设计、关键电子元器件、高端电子装备、新型通讯材料以及物联网、移动互联网、云计算等领域)、生物技术(主要包括新药研发、医疗器械与设备等领域)和现代服务业(主要是文化创意产业和现代金融服务业)三大产业及其他战略性新兴产业。 第二条 鼓励大型跨国公司研发机构和区域总部、行业龙头企业、上市公司(含后备企业)总部落户高新区,对其给予大力支持,有关政策实行“一事一议”。 第三条 鼓励拥有高科技知识产权的企业总部、具有源头创新和原始创新能力的新型研发机构落户高新区。 第四条 鼓励国内外一流大学和科研机构到高新区设立研究院,建立科技成果转化、企业孵化和人才培养基地。 第五条 鼓励具有高科技水平的中小微型企业、拥有高附加值产品和具备高成长潜力的中小企业入驻,根据企业的科技含量水平、产品附加值、成长潜力给予相应的扶持政策。 第六条 鼓励国内外高水平科研创新团队、高层次人才(特别是拥有重大创新科研成果或参与过科技重大专项、重大科技基础设施、重大科技成果产业化项目的主要骨干人员)到高新区创新创业,实施高层次创业人才“梧桐计划”、人才安居工程,对其给予全方位扶持和配套服务。 第七条 鼓励天使基金、创投基金、股权投资基金、证券公司等金融机构入驻;鼓励银行在高新区开设“科技支行”,开发科技金融新产品。 第八条 鼓励知识产权服务机构、科技成果转化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科技中介服务机构在高新区设立独立或分支机构。 第九条 鼓励高新区企业及科研机构制定行业标准,申报重大科技专项,申请各类科技奖项、名牌名标和发表高水平学术论文等,加大知识产权(特别是PCT、发明专利)的申请资助和保护力度;鼓励企业和科研机构建设研发中心、行业创新平台、博士后科研工作站。 第十条 对创新型科技企业在初创期和成长期分别实施“扬帆计划”和“启航计划”,对其给予大力扶持,推动企业快速成长,早日上市。 第十一条 鼓励高新区企业和科研机构开展国际科技合作,进行核心技术联合攻关,着重解决关键技术问题,吸引海内外杰出科技人才或团队来松山湖从事短期或长期工作,推动松山湖建设。 第十二条 鼓励高新区企业和科研机构为东莞企业提供科技服务,鼓励高新区企业和科研机构的重大仪器设备资源共享,鼓励高新区企业、科研机构及区外企业之间开展科技合作。 第十三条 鼓励高新区企业自建的办公楼宇交由专业团队运营和管理,实行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建设高水平、高质量的科技企业孵化器和加速器;对参与高新区孵化器和加速器运营管理的高水平专业运营团队给予奖励。 第十四条 鼓励高新区企业和科研机构积极参与“智慧松山湖”建设,提升自身信息化水平。 第十五条 鼓励社会民间资本参与高新区科技创新和产业发展,重点鼓励其参股各类投资基金和重大科技成果产业化项目。 第十六条 鼓励国内外产业界、经济界、科技界、学术界的组织机构(如国际华人社团、行业协会、专业学会等)和个人宣传推介高新区创新创业环境,帮助高新区开展招商引资和招才引智。 第十七条 鼓励在高新区举办学术会议、科技或经济论坛、科技成果交流会以及高等院校研究生校友会等。 第十八条 重奖为高新区科技创新和产业发展作出重大贡献的企业、团队和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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