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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GE PAGE 1 构建中国上市公司自愿性信息披露指数研究   【摘要】文章参考Botosan的研究思路,以中国证监会必威体育精装版发布的《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11年修订)(征求意见稿)》为参照系,构建出适合我国上市公司自愿性信息披露的指标体系,进一步构建自愿性信息披露指数,并对699家深交所上市公司的自愿性信息披露水平进行描述性分析,得出我国上市公司自愿性信息披露水平不高的结论。   【关键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自愿性信息披露;信息披露指数   一、引言   美国大法官路易斯?布兰戴斯(LouisBrandeis,1914)在其所著的《他人的金钱》一书中写到:“公开是治疗现代化社会及工业弊病的良药,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灯光是最好的警察”。作为公开原则的具体体现,充分、有效的信息披露是资本市场实现其各项功能的基础和灵魂,从制度经济学的观点看,企业本质上是一个契约的集合体,企业的契约各方都十分关注企业的各种相关信息,并将其大量运用于契约的签订和执行中(蒋顺才,2004)。对于上市公司而言,充分、及时、准确的信息披露是投资者进行投资决策的基础,也可以使公司减少信息不对称的现象,降低产生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的可能性,提高资本市场运行效率并切实保护投资者的利益。   从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规范上看,信息披露分为强制性信息披露和自愿性信息披露。强制性信息披露指由公司法、证券法、会计准则和监管部门条例等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的上市公司必须披露的信息,而自愿性信息披露是指法律和法规强制要求披露以外、公司基于某种动机向公众进行的信息释放,它提供与信息使用者决策相关的信息,并对公司市场价值(股票)产生一定的影响;这些信息可以是定量的、回顾性的,也可以是定性的、前瞻性的,并可以通过多种途径进行释放(殷枫,2006)。   在我国首次引入“自愿性披露信息”这一概念的是深交所在2003年所发布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指引》中。目前,我国学者对自愿性信息披露的研究尚不成熟,特别是证监会在2011年11月30日发布了关于《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11年修订)(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在此契机下,笔者以该征求意见稿为依托建立了中国上市公司自愿披露指标体系,进一步构建出中国上市公司自愿信息披露指数,为今后进行有关自愿披露信息的实证研究奠定基础,更新我国原有的自愿性信息披露指数数据库,为上市公司和投资者之间搭建好沟通的桥梁,使投资者能够掌握更充分、有效的信息,作出科学、合理的决策。   二、国内外相关文献回顾   国外对于自愿性信息披露的相关文献研究,主要是依据美国投资管理与研究协会(AIMR)的自愿性信息披露评级结果或者自己构建自愿性信息披露指数进行衡量。AIMR所公布的信息包括年度信息、季度信息和其他自愿披露信息、投资者关系。按行业组成不同的分析师组合在一起对上市公司作出打分和排名,加权后形成对该公司披露的总体评分和行业排名。由于该评级结果具有较强的权威性,Lang和Lundholm(1993),Heflin、Shaw和Wild(2005)都以此评级结果作为自愿信息披露水平的衡量指标。当AIMR不再提供自愿性信息评级结果时,国外学者开始自己构建自愿性信息披露指数来衡量自愿性信息披露的水平,应用较为广泛的是Meek(1995)和Botosan(1997)构建的自愿性信息披露指数;Meek(1995)将自愿性信息披露项目分为战略信息、非财务信息和财务信息三大类;Ho和Wong(2001)、D.Chow(2007)等学者采用了Meek所构建的自愿性信息披露指数;而Botosan(1997)将自愿性信息披露项目分为公司背景信息、非财务信息、历史信息、预测信息和管理层评论与分析五大类;JayneM.Godfery(2005)、ThomasLenborg(2008)等学者采用了Botosan构建的指标体系。   国内学者大都借鉴Meek和Botosan的思路来计量上市公司自愿信息披露水平。巫升柱(2007)依循Botosan的思路,参照《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构建了上市公司年度报告自愿披露项目体系。封思贤(2005)参照Meek的做法,结合考虑各指标在我国证券市场应用的广泛性、重要性和相关性,确定17个子指标,通过对各指标加总所得作为自愿性信息披露指数。程新生(2008)借鉴国外相关测度方法,设计出包含背景信息、公司运营情况与评价、财务信息、公司治理信息、审计信息、无形资产及人力资源信息和其他事项信息七类指标的自愿性信息披露评分表。汪炜(2004)以全年的临时公告与季报数量作为衡量公司自愿信息披露水平的指数(指数=临时公告数量+季报数量)。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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