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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写作中常见的五个问题和十八个细节
法律写作中常见的五个问题:
一、知识产权问题
不管是否法学科班出身,机缘巧合地从事了法律职业,获得一个共同的称呼“法律人”。我一开始认为,在这个圈子里,是没有必要讲知识产权问题的。后来发现是我对别人的选择太自信了。
知识产权问题概括起来很简单:一不抄袭,二注明出处,三获得授权。我一直觉得法律人在知识产权方面犯错误是很低级的。后来渐渐地了解到各种不一样的想法,因为有人的确是明知故犯,或者认为侥幸没人追究,或者认为抄你的是看得起你,或者认为是在高尚地传播属于全人类的知识。
有什么样的观点,也许并不重要。因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并不因为那些神奇的观点而不适用。
二、文件效力不明
不管学术研究还是实务应用,文件效力都是前提。
在学术著作中,常常会有这样尴尬的情况——作者对某规定大加批判,一边建议废止,一边建构新的规定,结果,该规定其实已经失效,而建构的新规定也正现行有效,运行正常。
如果说在学术研究中,不了解实在法,可能闹笑话,那在实务应用中,就不光是闹笑话丢面子了。不查询法律效力,就不仅是闹笑话,可能不但耽误事儿,而且有真金白银甚至健康财产的损失。
三、言之凿凿的结论没有依据
法律写作的特点之一是严谨,不像文学创作,本故事纯属虚构,插上想象的翅膀到处飞翔。尤其是涉及操作细节,如具体的期间、数额、人数等等,一定要言之有据,是法律、法规还是判例、学说,都要让人觉得有说服力,而不是想当然。
审稿过程中,常常会发现,对待一个问题的处理,有的作者写得有鼻子有眼睛,但是没有依据,再与作者确认时,作者也很纳闷,不知道相关精确的数字哪里来的,只能删掉。
四、情绪化,不理性
法律写作最好是“在法言法”,思维模式是权利-义务-责任,有什么权利,应该履行什么义务,违反了什么义务,应该承担什么样的责任。对行为尽量进行法律的评价,尽量避免情绪化的宣泄。因为一旦情绪化,就给人一种不冷静的感觉,现实中面对不冷静的人,我们常常都是说你先冷静一下,对不?所以,这基本上是一种自动中断理性探讨、解决问题的姿态。
五、层次不清
关于这种问题,我把它叫做“迅雷不及掩耳盗铃儿响叮当”型的文章。即从一个问题到另一个问题到另一个问题,经常忘记了是要说什么。如果聊天这样,没有问题,但是放到写作上,就有思维混乱,没有条理之嫌。
六、不拘小节
关于那些小细节,虽然我自认为是编辑的工作,但是如果一个初稿就已经非常的规范、整齐。我对这样的作者会肃然起敬。我想那些不经过编辑的文章,如果都以这样的要求来要求自己,那会处处给自己的形象加分。
那些小节包括,不写错别字,不一逗到底,简称统一,注释规范,字号字体适当,结构平衡等等。
法律写作的十八个细节:
一、阿码汉码一致
法律写作中经常涉及条文的引用,常常出现的问题是,前文是“第五条”,后文是“第5条”;前文是“第(二)项”,后文又有“第2项”“第二项”。
这里讲的混用是最低级的混用,也就是同样的条文,前后不统一。如果从整篇文章来讲,数字与汉字的使用,虽然是特别不起眼的小问题,但是还有大学问。有兴趣的可以找《法条序号的功能定位与设置技术》(刘风景著)这篇文章看一看。
二、法律文件简称统一
涉及法律文件简称,尤其是司法解释,常常出现同一个文件,有各种名称。比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前文称证据规定,后文称证据解释,再后面又出现全称。
这种情况下,对于第一次出现的法律文件名称括号备注一下“以下简称**”,后文予以沿用,便保持了统一性。体现法律写作的严谨和规范。
三、条文的精确引用
在引用法律条文时,有意思引用,有全文或部分引用,前者不用加引号,可以重新组织语言概括条文意思;后者加引号,需要和条文的内容保持一致,如有省略用省略号。在有的文章中,经常会出现作者自己概括了条文的内容,或者按照记忆依稀记得的样子来引用,同时也用引号引起来,就不够规范。另外,引用条文,来源要比较权威,有时是全文引用,却有错别字,想必是随便从哪个网页粘来的。
四、有效条文引用
有时,历史阐述性质的内容中引用失效的条文,是为了介绍特定制度、规范的发展,是有必要的。但是,对于一般法律适用依据援引时,务必要明确所引条文是有效的。同时,涉及处理意见时,一定要先引条文,没依据的再讲道理。
五、结构平衡
比如每一部分都有一个小标题和一小段来论述,而某个部分只有一句话。这样就是不平衡的,最好再概括出一个小标题,然后,将该一句话适当扩句,从而与其他部分保持平衡。
六、最常见的错别字和表达
最常见的错别字是“制订”和“制定”(简单粗暴地讲,有效力的用制定,其他用制订),“签订”和“签定”(只有签订,没有签定),“其他”和“其它”(用其他,不用其它),“账户”和“帐户”(用账户,不用帐户)。还有,“某年底”这样的表达是错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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