价格垄断行为研究-限制竞争协议.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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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格垄断行为研究 限制竞争协议 限制竞争协议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行为人以协议、决议或其他联合方式实施的限制竞争行为。各国反垄断法对限制竞争协议的表述不尽相同。 最常用的称谓之一是卡特尔(cartel),是指企业联合起来影响市场竞争的行为。这主要是欧洲尤其是德国惯用的术语。 美国谢尔曼法使用合同(contract)、联合(combination)和共谋(conspiracy)三个概念表述限制竞争协议。 1999年10月1日美国联邦贸易委员会和司法部联合公布的《关于竞争者之间联合行为的反托拉斯指南》(草案)将限制竞争协议正式称为“联合行动”(collaborations),即包括竞争者之间实施经济活动的除合并以外的一个或者多个协议。 OECD的观点 卡特尔的界定是:“卡特尔是一种在寡占行业中企业之间的正式协议(a formal agreement)。卡特尔成员对诸如价格、工业总产量、市场份额、客户的分配、地域划分、串通投标、确定共同的销售机构、以及划分利润或者这些事项的集合。 共谋的界定是:“共谋是指销售商之间提高或者固定价格以及减少产量以增加利润的联合(combinations)、密谋(cospiracies)或者协议(agreements)。与卡特尔一词不同,共谋并不必然要求成员之间的正式的协议,不管公开的还是私下的。但是,应当注意的是,共谋和卡特尔的经济后果是相同的,而且常常是交叉使用。 水平限制协议 水平竞争协议的类型是多种多样的,但其特点都是通过压制厂商之间自然的竞争而损害竞争机制。这种行为对于消费者有着直接的消极影响。 按照本身违法原则的协议,则不管订立协议的具体情况,均被视为违法。该原则适用于那些对市场竟争有着严重不利影响的行为,当事人不能以任何理由为其限制竞争的行为进行辩解。法院对之无须进行调查取证,从而可以节约反垄断诉讼的时间和费用。各国反垄断法适用本身违法原则的限制竞争协议是固定价格、客户分配协议、划分地区协议以及限制产量协议等形式。 垂直限制协议 垂直协议是上游企业与下游企业之间限制其经营活动的协议。在欧盟称为“选择性销售”(selective distribution)的行为,在日本称为“客户限制”(customer restriction)或“限制性销售方式”(restrictive sales methods)。垂直协议通常的形式有维持转售价格协议、独家分销协议、独家交易协议、搭售协议和强制购买数量协议等。 这种限制不仅限制了一方协议当事人与第三方订立合同的自由,而且也限制了某个生产阶段的竞争。与横向限制竞争相比对竞争的危害较小,所以对这种协议更需要进行认真的分析。 反垄断法上的独占 在经济学上,独占就是指市场上只有一个销售商的状态,且其生产的产品没有类似的替代品。 在反垄断法上,独占是指企业支配市场的地位,或者具有市场力量的企业的一种地位。具有市场力量(market power)的企业可以不受有效竞争的约束,会对市场运行产生严重的影响。所谓市场力量,即包括能够将价格提高到竞争水平以上而获取利润的所有情形,其不仅产生于独占,而且在寡占、独占竞争(monopolistic competition)或者独占企业(dominant firm)的情况下也会产生。因此,对独占企业及其行为的规制、管制或者控制是反垄断法的支柱内容之一。 市场力量 按照美国判例法的见解,市场力量是一个企业持续地改变其竞争者所确定的价格水平的能力。在美国通常从两个方面考虑市场的独占,即支配企业的市场份额(market shares)和进入障碍的程度(the extent of entry barriers)。市场份额又称为市场占有率,即特定企业的总产量、销售量或者生产能力在特定的相关市场中所占的比例或百分比。所谓的进入障碍是指新进入者比现有的市场主体付出的任何较大的成本。 滥用支配地位行为 滥用支配地位行为是指支配企业(独占企业)利用其市场支配地位实施的反竞争行为,如价格歧视(pricing discrimination) 、拒绝交易。 对滥用支配地位的界定存在着两种模式。美国反托拉斯法立足于行为的排挤竞争属性及其对消费者的最终损害,在认定上具有主观性;欧盟以及一些欧洲国家立足于支配企业的特殊责任,强调对中小企业的保护。 我国反垄断法的表述 第二章 垄断协议 所称垄断协议,是指排除、限制竞争的协议、决定或者其他协同行为。 第三章 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所称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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