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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看】十 九 大明确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即将推向全国,相关人员转隶后职级待遇如何安排(全面梳理)
【必看】十九大明确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即将推向全国,相关人员转隶后职级待遇如何安排(全面梳理)
文章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不代表任何第三方观点。同时,因各地情况千差万别公开信息有限,整理难免很多疏漏,望见谅。本次总结,主要是政治待遇,不涉及经济待遇。
监察体制改革中,不论是对原纪委工作人员,还是检察机关面临转隶的反贪反渎预防工作部门人员,大家最关心的问题之一就是待遇问题,当然,待遇包括政治待遇、经济待遇和未来发展潜力三个部分。今天,笔者结合公开的资料和报道,对监察体制改革试点中,检察机关转隶人员的政治待遇问题进行一个简要的总结,因为各地情况千差万别,不可能面面俱到,还望见谅。一、监察体制改革试点中,检察机关转隶人员待遇问题的前置条件
一是监察体制改革试点中机构、职数、人员是否会较大幅度增加的问题。一般来说,机构和职数如果能够较大幅度的增加,对转隶人员政治待遇的保留或提高就会有较大的空间。但是,实际上,本次监察体制改革试点中,纪委和监察委采取合署办公的模式,机构和人员共用,机构、职数、人员总体上并没有大的增幅或扩张。引用对试点地区负责人采访时的表述就是:“精简高效、整合资源、调整结构、盘活存量,做到了机构、编制、职数‘三不增’”。
这也就意味着,纪委和监察委合署办公,其实就是“原纪委工作人员+检察机关转隶人员”,不会再额外增加其他人员或将检察机关其他转隶部门以外的部门或人员纳入转隶范围。只是在各地监察委正式成立并运作后,在还有空编或者实际需要的情况下,通过公开选调或定向招人的方式,适量增加纪委监察委的实有工作人员。
二是机构设置问题,机构设置多少、职级高低也关系到原纪委人员和检察机关转隶人员的安排问题,没有机构安排则实际政治待遇解决将较为紧张。从公开的报道看,监察委员会机构设置是以探索执纪监督和执纪审查、依法调查相分离为原则,合署办公前提下,监察委内设机构是本着精简的原则进行整合的,且报道中可以看出,执纪监督和执纪审查部门占到了合署办公机构总数的一半左右。
这也就意味着,监察体制改革试点中,为解决检察机关转隶人员政治待遇而多设内设机构成为一个伪命题。在不增加机构或者适当增加几个执纪监督或执纪审查部门的情况下,原纪委人员和检察机关人员政治待遇,即岗位职级等的解决则要在原有的大盘子里解决。这就可能使岗位安排的难度增加,人员安排平衡就显得非常考验一个地方的解决问题的水平。
三是监察体制改革试点中,试点地方都强调检察机关转隶人员待遇保留,包括政治待遇跟经济待遇(今天不谈经济待遇)两个方面,但是如何保留,有没有具体的方案或者实施办法,尚未有相关成文规定的报道,可能考虑到这不是试点的重点,也将留待以后逐步解决。因此,在试点期间,其实待遇保留只是一个原则,并无具体的标准。
比如,行政级别保留,但是原所在部门的职位是否能够同等享受就不一定了。举个例子,假设原来担任检察机关反贪部门相关内设部门的处长,转隶到监察委并不一定就是监察委相关内设部门的正职,也可能是主持工作的副职或一半副职(但是原有行政级别却保留)。同时,在基层县区检察机关,原来是反贪局副局长的,可能转隶过去的就成为监察委内设机构副职,当然,有些地方也会转成主持工作的副职,此种情况下,对转隶人员来说,其实再提拔一级的可能更大、时间更短。
二、监察体制改革试点中,对检察机关转隶人员政治待遇问题的简要梳理
一是以北京为例,北京地区转隶要求较高、例如必须党员,因此,北京转隶人员总体数量相对较少一点。但是,北京基层监察委建立过程中,分管自侦副检察长、反贪局长都有被任命为同级监察委副主任的情况,反渎局长和预防处长都有被任命为同级监察委委员的情况,而且也非个例。此外,检察机关反贪反渎预防部门中有一定职务的人员转隶后担任同级监察委内设机构同职级负责人也是一种很常见的安排,这种检察机关转隶人员任命方式将是北京基层监察委人事任命的常见方式,也侧面说明北京基层检察机关转隶人员安排较为科学合理,目的是服务转隶后快速投入到案件查办预防工作之中,强化过渡期的稳定性,这样可以说是纪检监察和检察机关转隶人员的双赢。当然,北京也有反贪局副局长被任命为监察委委员这一特殊情况,与反贪局自身的地位和所在地区传统有关。此外,北京作为直辖市,根据公开的早前转隶信息,市级检察分院反贪局局长一般转到上级监察委担任室主任一职,而分院反贪反渎等所有的内设机构(例如侦查处长之类)上转后一般不担任任何职务或者可能担任监察委内设机构副职,不管是否担任内设机构职务,行政职级依然保留,毕竟上级级别高岗位更少。当然,这也侧面反映,北京监察体制改革试点过程中,对检察机关转隶人员在安排上采取较强的开放和包容态度,比较重视检察机关反贪队伍转隶后过渡期办案的稳定性,也注重从地方实际出发,对反贪业务人才进行合理的职务安排。
二是以山西、浙江为例,转隶条件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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