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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股权和分红激励政策解读
目前,国家对高科技企业的激励政策不断向前推进,当前呈现出聚焦科技园区的趋势。继中关村后,武汉东湖、上海张江、安徽合芜蚌也相继出台激励政策。央企、国企科技类企业中长期激励的开展具有政策性强的特点,因此,随着国家政策的完备以及配套法规的细化,对国家政策的精准解读将成为中央科技类企业方案设计的核心命题之一。本文将重点分析上述四地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的激励政策,并分别从政策沿革、试点范围、激励模式等方面初步解读。
一、科技创新政策沿革
自20世纪90年代,我国开始了科技创新激励机制的探索。截止到目前,已经历科技成果转化激励、国有高新技术企业试点、自主创新激励完善到科技园区试点激励四个阶段。
图1:科技创新政策沿革
2002年9月,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了财政部、科技部《关于国有高新技术企业开展股权激励试点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48号),首次明确推动国有高新技术企业开展股权激励试点工作。2006年10月,财政部、国家发改委、科技部和劳动保障部联合下发了《关于企业实行自主创新激励分配制度的若干意见》(财企〔2006〕383号),对企业实行自主创新激励分配制度作了具体规定。
2009年3月,国务院批准同意支持中关村科技园区建设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国函〔2009〕28号),根据国务院批复精神,2010年财政部、科技部印发了《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企业股权和分红激励实施办法》(财企〔2010〕8号)(以下简称8号文件)、国资委印发了《关于在部分中央企业开展分红权激励试点工作的通知》(国资发改革〔2010〕148号),与以往文件相比,政策规定更为系统详细和更具操作性。其他各地相继出台武汉《东湖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企业股权和分红激励试点办法》、上海《张江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企业股权和分红激励试行办法》、安徽《合芜蚌自主创新综合试验区开展企业股权和分红激励试点办法》。
二、试点范围的选择
四大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股权与分红激励试点共同集中在“三类企业”,一是国有及国有控股的院所转制企业、高新技术企业;二是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以科技成果作价入股的企业;三是其他科技创新企业。上海张江、安徽合芜蚌针对自身企业构成的特点扩大试点范围,如上海张江增加对“具有公司法人资格的国家工程研究中心、国家和本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国家级技术创新示范企业、科技中介服务机构。”合芜蚌增加“省级及以上创新型企业、技术中心企业、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工程研究中心企业、重点实验室企业,省自主创新品牌示范企业,博士后工作站企业。”
政策解读:
优先开展国有院所转制、高新技术企业股权和分红激励试点
近年来,国企科技企业发展迅速,但有效的吸引、保留、激励核心高端人才方面仍有待完善,其中院所转制企业由于沿袭原有科研事业单位的体制,此方面问题较为突出。如何消除体制机制束缚,激发企业活力,成为国有转制企业、高新技术企业成功与否的关键。
经调研研究显示,科技人员普遍认为要素参与分配非常重要,其中以股权激励为代表的中长期激励成为调研中科技人员最为关注的激励要素,其次是风险收入、分红激励。
因此政府出台具体的试点工作指导意见,优先选择高等院校、科研院所、院所转制企业以及国有高新技术企业开展,以推进企业进一步深化内部改革,促进技术创新和科技成果产业化。
(二)各地针对企业构成特点,试点适用范围有所扩大
在中关村、东湖激励政策的基础,上海张江、安徽合芜蚌试点范围有所扩大。如上海张江允许尚未进行公司制改革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可以在公司制改革过程中,参照执行。
三、激励模式的对比分析
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激励政策主要分为股权激励和现金激励两种模式,其中,股权激励包括股权奖励、股权出售、股票期权三种方式。现金激励包括分红激励、绩效奖励、增值权奖励三种方式。武汉东湖、张江高科相比中关村政策增加绩效奖励、增值权奖励。
表1:四地激励模式一览表
自主创新示范区
激励模式
股权奖励
股权出售
股票期权
分红激励
绩效奖励
增值权奖励
中关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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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东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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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江高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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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合芜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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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
武汉东湖、张江高科、安徽合芜蚌自主创新示范区以中关村自主示范区股权和分红激励政策依据,结合自身所管企业特点制定激励政策,本文以中关村股权和分红激励政策为基准,分别从定人(激励对象)、定量(激励额度)、定价(授予价格)、定时(计划时间安排)、定来源(股票来源和资金来源)、定业绩(绩效考核)六方面对比分析四地自主创新示范区的政策。
定人
在激励对象的选择方面,四地政策励范围聚焦技术人员,强化技术要素参加分配,整体激励导向可概括为“技术倾斜”、“严控范围”、“优化分配结构”等,并分别从激励对象人员范围、工作时间与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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