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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管理暂行规定.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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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建设行业综合服务平台 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 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管理暂行规定 建质[2004]59 号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江苏省、山东省建管局,新疆生 产建设兵团建设局,国务院有关部门建设司(局),中央管理的建筑 施工企业: 为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和《安 全生产许可证条例》,提高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 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建筑施工企业管理人员)安全生产 知识水平和管理能力,保证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我部制定了《建筑施 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 核管理暂行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情况贯彻执行。在执 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我部工程质量安全监督与行业发展司。 附件: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 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要点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二00 四年四月八日 1 广东省建设行业综合服务平台 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 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了提高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 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建筑施工企业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知 识水平和管理能力,保证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根据《安全生产法》、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和《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等法律法 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设工程施工活动的建筑施 工企业管理人员以及实施对建筑施工企业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管 理的,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建筑施工企业管理人员必须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 他有关部门安全生产考核,考核合格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后, 方可担任相应职务。 第四条 本规定所称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是指对本企业日 常生产经营活动和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有生产经营决策权的人 员,包括企业法定代表人、经理、企业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副经理等。 建筑施工企业项目负责人,是指由企业法定代表人授权,负责建 设工程项目管理的负责人等。 建筑施工企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指在企业专职从事安全 生产管理工作的人员,包括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负责人及其工作 2 广东省建设行业综合服务平台 人员和施工现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第五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建筑施工企业管理人 员安全生产的考核工作,并负责中央管理的建筑施工企业管理人员安 全生产考核和发证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 内中央管理以外的建筑施工企业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和发证工作。 第六条 建筑施工企业管理人员应当具备相应文化程度、专业技 术职称和一定安全生产工作经历,并经企业年度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合 格后,方可参加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安全生产考核。 第七条 建筑施工企业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内容包括安全生产 知识和管理能力。 对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 员安全生产的考核要点见附件。 第八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建筑施工企业管理人员进行安全生 产考核,不得收取考核费用,不得组织强制培训。 第九条 安全生产考核合格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20 日内核 发建筑施工企业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对不合格的,应通 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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