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班工资的相关理论及实务操作.doc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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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部刊物 请勿外传 上海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调研与指导 [7] 上海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编 2008年 w 2008年第1期 (总第7期) 加班工资的相关理论及实务操作 (根据闵行区劳动争议仲裁院工作交流篇改写) 一、关于工作时间和休息时间 1、工作时间 工作时间不仅包括作业时间,还包括准备工作时间、结束工作时间以及法定非劳动消耗时间(如劳动者自然需要中断时间、工艺需要中断的时间、停工待活时间、女职工哺乳婴儿时间等);不仅包括在岗工作时间,还包括依据法规或单位安排离岗从事其他活动的时间。 2、休息时间 休息时间是指劳动者在规定的工作时间以外自行支配的时间。休息时间有3种:①间歇时间,指在每个工作日内,给职工休息和吃饭的时间。间歇时间一般不包括在工作时间之内。②每日的休息时间,指两个工作日之间的休息时间。③休假,指劳动者保留职务,甚至于享有工资的休息假期,包括法定节假日、周休日等。 3、特殊时间 1)劳动者为满足用人单位的具体要求,在从事各种准备工作的备勤时间或处于待命状态的待命时间。虽然有时不受用人单位实质上约束,但劳动者并不能自由支配或利用。对于这些从事准备工作或处于待命状态的时间,应当计入工作时间内。 2)因单位安全、消防、假日等需要担任单位临时安排或制度安排的与劳动者本职工作无关的值班,或者单位安排劳动者从事与其本职工作有关的值班任务,但值班期间可以休息的。这种非正常的工作方式,可统称值班。值班期间不能简单按照工作时间计算。 二、关于标准工时和特殊工时 1、标准工时制 1995年1月1日施行的《劳动法》规定: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4小时、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的工时制度。1995年5月1日施行的《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中规定:职工每日工作 标准工时制是法定的工作制度,因此按照标准工时制工作的工作日称为“制度工作日”。每月的制度工作日应当按实际确定 2008年1月3日 2008年1月3日,劳动部《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8]3号)明确我国标准工时制度的月制度工作日为20.83天,该数据仅应用于统计。 2、特殊工时制 1)特殊工时制的形式 《劳动法》第三十九条规定:企业因生产特点不能实行标准工时制度的,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实行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特殊工时制度有两种:一是综合计算工时制,二是不定时工时制。 2)综合计算工时制 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本市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沪劳保福发[2006]40号)规定:综合计算工时制是指企业因工作情况特殊或受季节和自然条件限制,需要安排职工连续作业,无法实行标准工时制度,采用以周、月、季、年等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的工时制度。 《劳动部关于职工工作时间有关问题的复函》(劳部发[1997]271号)规定:在综合计算周期内,某一具体日(或周)的实际工作时间可以超过8小时(或40小时),但综合计算周期内的总实际工作时间不应超过总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因此,综合计算工时制度的工作时间,其平均日工作时间和平均周工作时间应与标准工时制度的工作时间相同,与标准工时制的区别仅在于计算周期不同而已。 3)不定时工时制 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本市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规定:不定时工作制是指企业因工作情况特殊,需要安排职工机动作业,无法实行标准工时制度,采用不确定工作时间的工时制度。 《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经批准实行不定时工时制的职工,不受劳动法规定的日延长工作时间标准和月延长工作时间标准的限制,但用人单位应采用弹性工作时间等适当的工作和休息方式,确保职工的休息休假权利和生产、工作任务的完成。 4)特殊工时制经审批确立 用人单位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制或不定时工时制,均需要报经劳动行政部门审批同意。未经审核批准的,即便工作岗位特性符合特殊工时制度形态的,仍然按标准工时制处理。 三、关于加班和加班工资 关于加班应当支付的劳动报酬,在《劳动合同法》中使用了“加班费”。在此统称为“加班工资”。 1、加班的概念 加班 据此,加班工作时间和超时工作时间是两个不同的概念。超时工作时间不等于加班时间,加班时间包含在超时工作时间以内。是指经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超过法定工作时间提供的劳动。“经用人单位同意”视为“用人单位安排”。加班有两种表现形式:(1)劳动者在法定节假日或周休日进行工作;(2)劳动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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