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良资产责任追究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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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GE 12- -PAGE 1- —1— 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文件 长沙银发〔2012〕44号 长沙银行 关于印发《不良资产责任追究管理办法 (修订稿)》补充规定的通知 各分、支行(部),总行各部(室): 为进一步防范和控制授信风险,完善不良资产责任追究工作,根据不良资产责任追究委员会研究决定,现对《长沙银行不良资产责任追究管理办法(修订稿)》作出以下补充规定: 一、增加不良资产责任追究范围 将信用拆借、机构理财产品投资、系统内资金调剂、本行参与他行银团贷款项目、国际贸易融资、转账支付信用卡等新业务类型纳入不良责任追究范畴。 二、明确不良资产的责任人 (一)鉴于分行的设立增加相关责任人:第一责任人中增加分行行长,分行经办授信业务的主办客户经理,分、支行转账支付信用卡推荐人;第二责任人中增加分行协办客户经理、分行管户客户经理、分行市场营销部、零售业务部经理、分行相关管理人员、分行主管副行长;其他责任人中增加分行档案资料管理人员、总行零售业务部相关人员。 (二)贷款移交、原责任人调离本行、在支行责任认定过程中责任人提出申诉等导致责任人不明确的情况,将由不良资产责任认定联合调查小组对贷款情况进行调查后予以确定相关责任人,并报不良资产责任认定委员会审定。 三、对原办法中一些事项做进一步明确 (一)由内控合规部、风险管理部、特殊资产管理部等部门专职人员组成不良资产责任认定联合调查小组,对形成不良资产的责任人进行责任认定,具体操作流程按《不良资产责任认定细则》(见附件1)执行。 (二)明确“尽职免责”的概念。根据不良资产责任认定委员会认定尽职的责任人可免除经济处理、行政处理、赔偿责任;如根据调查存在未尽职行为的责任人,即使不良资产是在文件规定免责范围内的也不能免除经济处理、行政处理、赔偿责任。 (三)增加免责的范围: 1、新增对公客户经理的容忍度。不良贷款在对公客户经理经办的授信业务(包括公司业务和零售业务)现有余额的1%以内,在尽职的前提下可以免除处理。 2、特色业务的免责按原文件执行,如有其他相关文件规定免责范围的按其他相关文件规定执行。 3、分支机构征信转账支付卡的风险容忍度按不良透支〔逾期M4(含)以上〕/该机构转账支付卡透支余额比控制在2%(含)内予以免责。 (四)明确在不良资产逾期六个月剥离至特殊资产管理部的同时,即由不良资产责任认定联合调查小组对不良资产进行初步责任认定,对责任人按原文件规定进入离岗、待岗程序。在不良资产从责任追究程序启动之日起18个月贷款仍未收回的,在调查组确认无道德风险的前提下自动进入责任追究终止程序,由不良资产责任认定联合调查小组对该不良资产进行进一步的责任认定、评估损失及确定资产变现能力。 (五)对责任人根据《不良资产责任追究赔偿比例实施方案》(见附件2)的规定计算损失赔偿。责任追究终止各责任人赔偿结束后,在一年内收回不良资产本息全额的退还80%赔偿金,一年后收回的赔偿金不予退还。 责任人在受到追究处罚期间所扣发的工资、奖金、绩效、年薪等不予退还和不得抵扣赔偿金。 (六)由总行下文受到离岗、待岗处理的责任人在贷款归还或赔偿完成后,可恢复其工资待遇,但如果从事需要持证上岗的岗位,必须参加相应的岗位考试取得上岗证后方能上岗。担任授信客户经理的如因不良资产问题受到三次(含)以上待岗处理的,将不能再从事授信客户经理岗位。 (七)因不良资产责任追究受到离、待岗处罚的员工,在处罚期内揽存的绩效仍然计发。 (八)总行各职能部门对在审批、检查、诉讼等过程中发现不良资产的相关责任人存在重大失职行为未及时向不良资产责任认定委员会办公室书面报告的将给予相关责任人经济处理或行政处理以及内控评价下调一等的处理。 (九)每年由内审部门对不良资产责任认定结果进行一次专项审计,如发现有不尽职的行为将给予相关责任人经济处理或行政处理,并对由此形成的赔偿损失由相关责任人承担。 附件:1.不良资产责任认定细则 2.不良资产责任追究赔偿比例实施方案 3.不良资产授信尽职调查表 二○一二年二月二十七日 附件一 不良资产责任认定细则 一、责任认定人员 由内控合规部、风险管理部、特殊资产管理部等部门派出专职人员组成联合调查小组对不良资产进行责任认定。 二、责任认定方式 通过调阅信贷档案、相关资料、与相关责任人员谈话了解情况等手段,根据信贷法规以及我行相关的规章制度对不良资产进行责任认定。 三、责任认定流程 (一)责任认定对象 1、每年3月、9月特殊资产管理部确定剥离的不良资产。 2、计划财务部提供的以资抵债和不良资产核销明细中确定需要进行责任认定的。 3、零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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