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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常見問題--無相關廢棄物標示及標示錯誤 一、通案性現場作業問題 一貯存設施標示不同之廢棄物名稱、代碼或有害特性標誌 貯存區未以中文標示名稱,且有雨水滲入疑慮 廢棄物進行中文標示,並整齊堆放至專門貯存區內 祝事事順利!!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第53條 行政處罰-有害事業廢棄物 違規情形:貯存、清除、處理或再利用有害事業廢棄物 合併清理一般事業廢棄物(28條7項) 檢具清理計畫書、網路申報、清運機具裝置追蹤系統、清除處理指定公告事業之事業廢棄物未辦理申報(31條1、4項) 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36條1項) 再利用規定(39條1項) 輸出入規定(含一般事業廢棄物)(38條1、3、4項) 處罰: 6萬元-30萬元罰鍰。經限期改善,屆期仍未完成改善者,按日連續處罰。情節重大者,並得命其停工或停業。 * 第60條 情節重大 違反本法同一規定,一年內經二次限期改善,仍繼續違反本法規定者。 非法棄置有害事業廢棄物者。 回收、貯存、清除、處理、再利用廢棄物,嚴重污染環境者。 申請及申報文件虛偽不實者。 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定者。 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 廢棄物清理法 第三十九條 事業廢棄物之再利用,應依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規定辦理,不受第二十八條、第四十一條之限制。 前項再利用之事業廢棄物種類、數量、許可、許可期限、廢止、紀錄、申報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管理辦法,由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定之。 * 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 事業設立、營運所依據法令之訂定與管理機關 內政部(營造業) 經濟部(工業、商業) 財政部(菸酒事業) 交通部(交通事業) 教育部(學校或機關團體之實驗室) 科技部(科學園區) 衛福部(醫療院所) 農委會(農業、畜牧) 環保署(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應回 收廢棄物回收處理業、環境檢測服務業)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電信業、傳播媒體) * 再利用管理辦法 經濟部發布「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 農委會發布「農業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 衛福部發布「醫療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 內政部發布「營建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 科技部發布「科學工業園區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 財政部發布「菸酒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 教育部發布「教育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 交通部發布「交通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 環保署發布「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發布「通訊傳播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 * 再利用運作模式 各再利用管理辦法均包含下列3種運作模式: 廠內再利用 公告/附表再利用 公告再利用:可直接再利用之事業廢棄物種類及管理方式單獨公告,與管理辦法分開。 列表再利用:可直接再利用之事業廢棄物種類及管理方式包含於管理辦法中。 許可再利用。 * 公告對象:屬本法第31條第1項公告應檢具廢清書之事業,於其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經直轄市、 縣(市)主管機關或中央主管機關委託之機關審查核准後,始得於廠(場)內自行再利用 非公告對象:其非屬公告之事業者,得自行於廠(場)內再利用。 (1)科學工業園區內之事業:應經所在地之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或分局審查。 (2)部分經濟部所屬工業區、農委會所屬農業生技園區:有授權由管理單位審查。 (3)其他事業:由事業所在地之地方主管機關審查 廠內再利用 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填報說明 請依 製程先填「製程代碼」欄,並根據產生之各種廢棄物代碼及名稱、使用量分別填報 * 廠(場)內自行再利用係指事業將其產生之事業廢棄物於廠(場)內進行下列再利用行為: 送回原生產製程當作原料。 將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公告之再利用種類,使用於規定之再利用用途。 案例:收受無機性污泥進行製磚再利用,不符產品規範之不良品經破碎後送回製程繼續當作原料使用 從事事業廢棄物廠(場)內自行再利用及自行處理認定原則 (96.12.24) 事業廢棄物之性質安定或再利用技術成熟者,事業及再利用機構得逕依公告所列種類及管理方式進行再利用。 注意:再利用用途為: 1. 「工程填地材料」或「瀝青混凝土添加料(粒料)」者,應經工程主管(辦)機關許可。 2. 肥料原料用途者,應依據肥料管理法及相關法規,取得農業主管機關核發之製造、販賣肥料登記證 3. 直接再利用於飼料用途者,應為領有畜牧場登記證書或畜禽飼養登記證之畜牧場。 因應農委會103.3.20修正禽畜糞堆肥場營運許可管理要點,經濟部103.6.6修正管理辦法,刪除禽畜糞堆肥場之再利用機構資格。 科技部、環保署、通傳會規定經其他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公告逕行再利用之事業廢棄物,得逕依公告內容進行再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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