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看我国夫妻共同债务制度的完善.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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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看我国夫妻共同债务制度的完善 201a年己月(下) LegalSystemAndSociety 籀lj占缸会 从《婚姻法司法解释( 看我国夫妻共同债 )》第二十四条 务制度的完善 廖建胜 摘要夫妻共同债务是指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或双方为维持共同生活的需要,或出于为共同生 活的目的从事经营活动所负的债务,具有四个特点.我国现行共同债务制度具有立法缺陷:法律体系不统一,夫妻共 同债务的推定规则及除外情形规定不合理.完善我国夫妻共同债务制度措施主要有:科学界定夫妻共同债务及个人 债务的范围,设立日常家事代理权制度;清理法律规范,重构夫妻共同财产除外推定规则;构建夫妻约定财产公示制 度;强化债的相对性,构建大额债务夫妻双方共同签字制度. 关键词夫妻共同债务日常家事代理权婚姻关系 中图分类号:D923.9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1309—0592(2010)02—048一o2 一 ,夫妻共同债务的定义及其特点 夫妻共同债务是指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 方或双方为维持共同生活的需要,或出于为共同生活的目的从 事经营活动所负的债务.. 夫妻共同债务具有这样几个特点:1.夫妻共同债务形成于 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共同债务形成于夫妻关系期间,这是 该债务发生的时间条件;2.夫妻共同债务是因夫妻共同生活或 者共同生活的目的从事经营活动所发生,这是该债务形成的目 的要素;3.夫妻共同债务是一种连带债务夫妻共同债务对夫妻 双方而言都负有全部给付义务,任何一方都不能拒绝债权人全 部给付请求,这是该债务的属性条件;4.夫妻共同债务是一种外 债.该债务是夫妻双方对第三人所负的债务,夫妻一方向债权 人履行全部给付义务而致债权债务消灭的,夫妻之间产生了新 的债务,在婚姻关系解除时,给付债务的一方可向另一方追偿. 二,关于夫妻共同债务制度现行立法的缺陷 (一)法律体系不统一,夫妻共同债务认定标准混乱 2001年修订的《婚姻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离婚时,原为夫 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 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 院判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 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七条规定:夫妻为共同生活或为 履行抚养,赡养义务等所负债务,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离婚 时应当以夫妻共同财产清偿.前述两个条文与2004年实施的 《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 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共同 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 作者简介:廖建胜,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48 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 的除外.相互矛盾,前两个条文采的是”目的论”,而后者采的是 “名义论”,这使得对夫妻共同债务范围的界定有了两个标准. 立法中的冲突直接导致实务工作理解的混乱,造成各地裁判标 准的不一,影响了司法的公信力. (二)夫妻共同债务的推定规则及除外情形规定不合理 首先,《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一改过去常用的 “谁主张,谁举证”的举证规则,实行举证责任倒置,即由债务人 的配偶举证证明该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如其举证不能,则 推定该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目的是为了保护交易安全和债 权人的合法利益.其立法理由:一是夫妻双方是个共同体,夫妻 生活具有较强的隐秘性,外人很难得知夫妻一方借款是否用于 夫妻共同生活及家庭共同经营.二是现实生活中,存在不少夫 妻恶意串通,严重损害债权人利益,影响了交易的安全.另外, 《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债务人的配偶举证证明 该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除外情形也只有两情形,过于狭 窄,这使得可推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的债务形式过于宽泛,扩大了 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严重损害了债务人配偶一方的合法权益. 三,我国夫妻共同债务制度的完善. (一)科学界定夫妻共同债务及个人债务的范围,设立日常 家事代理权制度 夫妻共同债务与个人债务范围的确定可借鉴《最高人民法 院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的理解与适用》中提出的认定是否属于 夫妻共同债务的两个原则:一是夫妻有无共同举债的合意;二是 夫妻是否分享了债务所带来的利益.只要具备上述两个要件之 一 存在,就可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除此之外的其它债务:一是 LegalSystemAndSociety 笨I占缸金2010年己月(-F) 夫妻双方不存在举债的合意且未共同分享该债务所带来的利 益;二是该债务不是用于夫妻双方应履行的法定义务或道德义 务;三是债务形成时,债权人有理由相信该债务不是为债务人的 家庭共同利益而设立.可认定为个人债务处理.为了更好地实 施将上述两个认定原则,我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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