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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新企业所得税法及条例的立法宗旨 (一)确保税率并轨后税赋的适度 1、2008年开始,内外资企业的企业所得税税率统一为25% 2、适度的税率与国际平均税赋趋同 一、新企业所得税法及条例的立法宗旨 (二)确立税法的两定核心 1、定性--纲性特征 2、定量--明确性特征 3、定式--重新规范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内容和格式(详见附件) 二、企业所得税纳税筹划的主要方法 (一)纳税主体税赋比较法 1、税法的基本规定 (1)独立法人属于企业所得税的独立纳税主体 ——如果有2个或2个以上独立的企业,无论股东是否属于同一人,每个企业均应独立申报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例如:某企业家拥有A、B共2家公司,A公司盈利100万元,B公司亏损160万元;若A公司无其他税收优惠政策,则应按25%的税率上缴25万元的企业所得税;B公司亏损暂不缴企业所得税;2家公司的盈利和亏损不能相互抵销。 (2)国家对某一公司批准的税收优惠,只能该公司独立享受 例如:某企业家拥有A、B共2家公司,A公司盈利100万元,B公司盈利160万元;若A公司被批准享受免税的税收优惠政策,则只有A公司不用上缴企业所得税;B公司仍然按25%的税率上缴企业所得税;2家公司不能捆绑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3)公司下设有分公司的,分公司可以与总公司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 例如:甲公司拥有A、B共2家分公司,总部亏损30万元,A分公司盈利100万元, B分公司亏损60万元;则盈亏抵销之后按10万元的25%的税率上缴企业所得税。 (4)分公司在异地的,企业所得税原则上在总部的注册地缴纳 【提示】① 税法所指的分公司必须是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如:分厂、分店、基建施工的项目部等; ② 在异地且经营规模较大的,分公司所在地税务机关有权按一定比例对分公司预征企业所得税,但是,分公司预缴的企业所得税在总部计算所得税时可以抵减; ③ 每个分公司的流转税(如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等)只能在分公司所在地缴纳。 2、纳税主体税赋比较原则 (1)面前经营不同产业有无单项税收优惠 ——若有优惠,基于税收优惠政策要求,应独立存在 (2)经营产业的盈利水平 (3)企业的管理水平和管理成本控制 运用举例 某商贸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主要负责为大型超市供应货物,在经营过程中,积累了一定的社会资源。 为了充分利用资源,又单独成立了物流公司(简称乙公司)、仓储公司(简称丙公司)和广告公司。 单独成立的3个公司主要为自己的商贸服务;同时,也承接一部分外部业务。 某年经营状况如下: (1)甲公司(商贸公司)全年销售收入13000万元,销售成本11260万元; 发生运输费用580万元(全部由乙公司开来运输发票);发生仓储费用400万元(租用丙公司的房屋作仓储,由丙公司开来发票); 发生其他相关支出638万元(含相关附加税金等),实现利润计122万元。 税务机关征收企业所得税 =122×25%=31万元 (2)乙公司全年营业收入共620万元(其中为甲公司运货收入580万元),全年发生折旧、修理共300万元,油料消耗等支出共240万元; 上缴营业税及附加税共21万元,发生其他杂项支出共58万元。 当地税务机关按收入的2%预征企业所得税12万元。 该公司账面实际盈利 =620-(300+240+58+21)=1万元 扣除预交企业所得税12万元,实际亏损 =1-12 =—11万元 (3)仓储公司拥有土地和房屋入账价值2600万元,年计提折旧130万元,年发生维护费用、人员工资、管理支出等210万元;年租金收入400万元(甲公司租用房屋等支付)。 ① 年上交营业税及附加税 =400×5.5% =22万元 ② 上交房产税=400×12% =48万元 ③ 年实现利润 =400-(130+210+22+48) =-10万元 ④ 税务机关按收入的2%预征企业所得税 =400×2% =8万元 以上3个公司共交企业所得税 =31+12+8 =51万元 案例剖析 (1)分设为3个独立公司纳税情况 ① 上交企业所得税=31+12+8=51万元 (注:甲31,乙12,丙8) ② 上交营业税及附加税=21+22=43万元 ③上交房产税=48万元 不考虑增值税,共计上交税金 =51+43+48=142万元 由于乙公司给甲公司开具了运费发票,甲公司可以抵扣7%的增值税。 ④ 甲公司少交增值税=580×7%=41万元 同时,由于乙公司独立核算,独立纳税,以营业税为纳税主体,无法享受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抵扣政策,导致汽车运输耗用油料不能抵扣增值税 ⑤ 少抵扣增值税 =240÷(1+17%)×17%≈34万元 以上④⑤两项比较,共少交增值税 =41-34=7万元 但是,由于乙公司独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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