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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合同又称保险契约,它是保险关系双方之间订立的一种在法律上具有约束力的协议。 保险合同的一般特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合同的当事人必须具有民事行为能力。 2.保险合同是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行为,而不是单方的法律行为。 3.保险合同必须合法,否则不能得到法律的保护。 二、财产保险合同与人身保险合同 根据保险标的的不同,可将保险合同分为财产保险合同与人身保险合同。 财产保险合同即以财产(有形或无形)为保险标的的合同;人身保险合同即以人的生命、身体或健康作为保险标的的合同 三、足额保险合同、不足额保险合同与超额保险合同 ※ 根据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的关系,可将保险合同分为足额保险合同、不足额保险合同和超额保险合同。 一)足额保险合同是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相等的保险合同。在足额保险合同的场合,通常来说,当保险事故发生造成保险标的全部损失时,保险人应依据保险价值进行全部赔偿。 二)不足额保险合同又称低额保险合同,它是指保险金额小于保险价值的保险合同。 产生不足额保险的原因通常有以下三种:1)投保人基于自己的意思或基于保险合同当事人的约定而对保险标的的部分价值进行投保。2)投保人因没有正确估价保险标的的价值而产生的不足额保险。3)在订立保险合同以后,因保险标的的市场价格上涨而产生不足额保险。 三)超额保险合同是指保险金额超过保险标的价值的保险合同。我国《保险法》第40条第2款指出,“保险金额不得超过保险价值”。通常来说,产生超额保险的原因有以下四种:(1)出于投保人的善意。(2)出于投保人的恶意。(3)经保险人允许,或根据保险人提供的保险条款条件,经保险双方当事人特别约定,按照保险标的重置成本投保,从而使保险金额高于保险标的的实际市场价格。(4)保险合同成立后,因保险标的的市场价格跌落,导致保险事故发生时的保险金额超过保险标的价值。 四、保险合同的主体一)保险合同的当事人 1.保险人是向投保人收取保险费,在保险合同规定的保险事件发生时,对被保险人承担赔偿损失给付责任的人。 各国法律一般要求保险人具有法人资格,但并非任何法人均可从事保险业。只有依法定程序申请批准,取得经营资格才可经营;此外,还必须在规定的经营范围内进行。如果保险人不具备法人资格,其所订的保险合同无效。如属超越经营范围,合同效力则根据具体情况而定。 2.投保人是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向保险人申请订立保险合同,并负有缴付保险费义务的人。 投保人通常需要具备以下三个条件:第一,具有完全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第二,对保险标的必须具有保险利益。第三,负有缴纳保险费的义务。 (二)保险合同的关系人 1.被保险人 被保险人是指其财产、利益或生命、身体和健康等受保险合同保障的人。 在财产保险中,被保险人是保险财产的权利主体。在被保险财产发生保险事故时,保险人对被保险人的财产进行赔偿。 在人身保险中,被保险人是从保险合同中取得对其生命、身体和健康保障的人,同时他也是保险事故发生的本体。 在责任保险中,被保险人是对他人的财产损毁或人身伤亡负有法律责任,因而要求保险人代其进行赔偿,由此对自己的利益进行保障的人。 2.保单所有人 在保单签发之后,对保单拥有所有权的个人或企业被称作保单所有人。保单所有人的称谓主要适用于人寿保险合同的场合。其拥有的权利通常包括以下各种: 1)变更受益人;2)领取退保金;3)领取保单红利;4)以保单作为抵押品进行借款;5)在保单现金价值的限额内申请贷款;6)放弃或出售保单的一项或多项权利;7)指定新的所有人。 3.受益人也叫保险金受领人,他是指在保险事故发生后直接向保险人行使赔偿请求权的人。 (1)受益人的构成要件:第一,受益人是享有赔偿请求权的人。第二,受益人是由保单所有人所指定的人。 (2)受益人与继承人的区别 两者性质不同:受益人享有的是受益权,是原始取得;继承人享有的是遗产的分割,是继承取得。受益人没有用其领取的保险金偿还被保险人生前债务的义务;但继承人在其继承遗产的范围内有为被继承人偿还债务的义务。 五、 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所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保险利益是保险合同的客体。 保险标的是保险合同中所载明的投保对象,是保险事故发生所在的本体,即作为保险对象的财产及其有关利益或者人的生命、身体和健康。 特定的保险标的是保险合同订立的必要内容。但是订立保险合同的目的并非保障保险标的本身。 尽管保险利益与保险标的的含义不尽相同,但两者的关系则是相互依存的。一般的说,在被保险人没有转让保险标的的情况下,保险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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