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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被盗车辆发生损坏 车主王某发现其新购富康车被盗,当即向公安局和保险公司报案。窃贼在盗车过程中,违规行车发生交通事故,与一辆摩托车相撞。保险公司就如何赔付产生了内部分歧。 分析: 此案应按第一种意见处理,对于被盗车辆的损失,保险公司有义务进行赔偿,而对于造成的第三者损伤不负补偿责任,应拒赔。理由是: 1.从保险法律关系角度看:保险合同中的法律关系主体是被保险人和保险人,而非其他人,因他人造成的事故责任不属于保险合同责任范围。构成保险事故和赔偿责任必须有以下要素: ①行为主体必须是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员; ②行为主体必须是持有效驾照开车; ③必须是发生意外事故。 而本案中盗贼显然是保险合同关系的第三人,因其造成的意外事故而致使摩托车及其驾驶员的损伤责任不应属于保险合同的责任范围,保险人理应拒赔。 2.从保险的本质和经营特征看:保险的职能在于补偿保险事故造成的损失,以风险为经营的对象,但又不是所有风险,而是不确定的纯粹风险,对于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秩序而引发的风险不予承保。盗贼偷窃保险车辆是一种犯罪行为,他既不是被保险人,也不是被保险人允许的驾驶人员,即使是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员因违法造成的事故,保险公司也不负保险责任,因而,应予拒赔。 【案例】被保险人交通肇事逃逸 王某驾驶中型货车从事长途运输业务。2009年初,王某向保险公司投保了责任限额为5万元的第三者责任险。同年3月,王某驾车撞上了停靠于路边的一辆小货车。事故发生后,王某企图驾车逃逸,但驶出不远便被交警截获。交警扣押了王某及事故车辆,并对现场进行了查勘。王某见要承担责任,便向保险公司报了案,保险公司也派人赶到了现场。两周之后,交警部门作出处理:事故发生后王某驾车逃逸,应承担本案全部责任,承担被撞小货车修理费2万元,并处罚款1000元,吊销驾驶执照。 接到上述处理决定后,王某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认为本案属于第三者责任险项下的保险事故,保险公司应当补偿自己对被撞车辆所承担的赔款。 保险公司认为,王某驾驶过程中由于过失导致撞车事件的发生,并因此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属于保险事故;但是,王某在肇事之后有逃逸行为,“肇事逃逸”构成保单规定的免责事由,保险公司可以免除赔偿责任。因此,本次事故造成的损失应由王某自行承担。 经过多次交涉双方未能达成一致,王某向法院提起了诉讼。 法院经审理认为,王某与保险公司之间的保险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照合同行使自己的权利,履行自己的义务。王某由于过失导致事故发生,并承担了相应的经济责任,构成第三者责任险项下的保险事故,保险公司应当予以赔偿。第三者责任险保单“责任免责”中笼统地规定了“肇事逃逸”一项,保险公司能否据此免责,不能一概而论,须结合个案作具体分析。就本案而言,王某肇事后有逃逸行为,但未实施完毕即被交警截获,其行为没有造成事故损失的扩大,也没有影响保险公司对现场的勘察或加重保险公司的义务。根据权利义务相平衡的原则,保险公司不能一概拒赔,王某承担的2万元赔偿金,应由保险公司予以补偿。 第三章 财产保险合同 第一节 财产保险合同概述 一、财产保险合同的特征 标的是财产 补偿性合同 根据承保财产的价值确定保险金额 强调保险标的因保险事故致损之时的保险利益 一般为短期性合同 代位求偿和委付是特有环节 第一节 财产保险合同概述 二、财产保险合同的分类 财产损失保险合同 货物运输保险合同 运输工具保险合同 工程保险合同 农业保险合同 责任保险合同 保证保险合同和信用保险合同 第一节 财产保险合同概述 三、财产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 1.构成要件 能够用货币衡量价值 存在保险利益 合法性 第一节 财产保险合同概述 三、财产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 2.保险标的损失的分类 全部损失:实际全损、推定全损 局部损失 第二节 代位求偿制度 一、概念 代位求偿:保险人在向被保险人进行保险赔偿之后,取得了该被保险人所享有的依法向负有民事赔偿责任的第三人追偿的权利,并依据此权利予以追偿的制度。 第二节 代位求偿制度 二、代位求偿的构成要件 由于第三者的违法行为引发保险事故 侵权行为、合同责任、不当得利、共同海损 被保险人向第三者享有赔偿请求权 在保险人向被保险人进行赔付后实施 第二节 代位求偿制度 三、代位求偿权的行使 行使代位求偿权的名义 行使代位求偿权的对象 行使代位求偿权的范围 行使代位求偿权的时间 被保险人的协助义务 第三节 委付制度 一、概念 委付:在发生保险事故时造成保险标的的推定全损时,被保险人明确表示将该保险标的的一切权利转移给保险人,而有权请求保险人赔偿全部保险金额。 二、适用范围:船舶沉没、船舶失踪、船舶不能修复、船舶或货物被捕获或扣押、保险货物推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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