筹划理论要点.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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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 讲 教 师 简 介 张美中,毕业于中央财经大学,先后获得经济学税务专业硕士学位、经济学财政专业博士学位,中国资深纳税筹划理论与实践专家。毕业留校执教于中央财经大学,创立北京中企资盛咨询有限公司,出任公司董事总经理,为清华大学能源规划培训中心培训师,中国企业家协会和中国企业联合会卫星远程培训纳税筹划特聘专家,北京《前沿讲座》节目的“在WTO体制下的中国纳税筹划”和”纳税筹划”主讲人和特聘专家,中国企业卫星数据传播中心《纳税筹划师》节目的主讲人和特聘专家。曾在北京、广州、深圳、海南、浙江、江苏、河北、云南、辽宁、黑龙江、山东、内蒙、新疆、安徽、陕西、福建、湖北全国等地就“中国税收制度改革”和“纳税筹划实务操作和案例分析”主题对董事长、总裁(CEO)和总会计师、财务总监(CFO)进行多场演讲。 近五年集中为海南航空集团公司、中国国电投、国华电力集团公司、黑龙江电力公司、南方电网云南公司、南方电网贵州公司、大庆石油管理局、中国海洋石油集团公司、首都钢铁、马鞍山钢铁、化工部中国恒天集团公司等国有大中型集团公司和上百家民营企业提供内训和咨询服务,受到广大客户、与会学员广泛好评。 多次应中国人民大学、中央党校、国家会计学院、清华大学、上海交通大学、北京市经济管理干部学院、湖北襄樊笑坤总裁班等国内著名财经类院校的邀请重点讲授纳税筹划专题。首次在国内提出”企业生命周期纳税筹划理论”和最优纳税方案选择,并倡导纳税筹划向具体行业深入的观点。 2000年至今独著或合著27本财务与税收专业书籍,在财政研究、涉外税务、中国税务报、经济学消息报、中国财经信息资料、海峡财经导报、税收与市场调查和纳税方法研究等财经核心期刊上发表论文达60多篇。 ◆一.影响企业整个税负高低的供应链关系概貌◆ 二. 筹划研究领域与供应链 案例二 三个基本结论: 三.企业为什么要利用供应链关系进行纳税筹划 1、纳税筹划的概念 纳税筹划,是指纳税人在一个国家现行的税收法律法规的框架下,对自身的一系列纳税事宜提前做好规划,以期达到年度税负和纳税风险最小化的经济行为. 2、纳税筹划的特征 ◆企业外部供应链_采购环节纳税筹划◆ ◆企业外部供应链_销售环节纳税筹划◆ ◆企业外部供应链_产权重组环节纳税筹划◆ 延长供应链案例一_变自行生产为委托加工  1998年,A卷烟厂委托B厂将一批价值100万元的烟叶加工成烟丝,协议规定加工费75万元;加工的烟丝运回A厂后,A厂继续加工成甲类卷烟,加工成本、分摊费用共计95万元,该批卷烟售出价格700万元。烟丝消费税税率30%,卷烟消费税税率50%。在计算消费税的同时,还应计算增值税,作为价外税,它与加工方式无关,本文不予涉及。 委托加工: ①A厂向B厂支付加工费的同时,向受托方支付其代收代缴的消费税: 消费税组成计税价格=(100+75)÷(1-30%)=250(万元) 应缴消费税=250×30%=75(万元) ②A厂销售卷烟后,应缴消费税: 700×50%-75=275(万元) ③A厂的税后利润(所得税税率33%): (700-100-75-75-95-275)×(1-33%)=53.6(万元)。 (2)委托加工的消费品收回后,直接对外销售。 如果委托加工收回的应税消费品运回后,委托方不再继续加工,而是直接对外销售。仍以上例,如果A厂委托B厂将烟叶加工成甲类卷烟,烟叶成本不变,加工费用为160万元;加工完毕,运回A厂后,A厂对外售价仍为700万元。 ①A厂向B厂支付加工费的同时,向其支付代收代缴的消费税: (100十160)÷(1-50%)×50%=260(万元) ②由于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直接对外销售,A厂在销售时,不必再缴消费税。其税后利润计算如下:(700-100-160-260)×(1-33%)=120.6(万元) (3)两种情况比较。 在被加工材料成本相同、最终售价相同的情况下,后者显然比前者对企业有利得多,税后利润多67万元。即使后种情况A厂向B厂支付的加工费等于前者之和170(75十95)万元,后者也比前者税后利润多。而在一般情况下,后种情况支付的加工费要比前种情况支付的加工费(向受托方支付加自己发生的加工费之和)要少。对受托方来说,不论哪种情况,代收代缴的消费税都与其盈利无关,只有收取的加工费与其盈利有关。 自行加工方式的税负 如果生产者购入原料后,自行加工成应税消费品对外销售,其税负比委托加工方式是轻、还是重呢?仍以上例,A厂将购入的价值100万元的烟叶自行加工成甲类卷烟,加工成本、分摊费用共计175万元,售价700万元。有关计算如下: 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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