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解读.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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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 政策解读 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之 政策依据: 国税发[2008]116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 财税〔2013〕70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 一、加深政策理解 二、规范工作规程 三、常见问题解答 四、几点分享 一、加深政策理解 1、明确受益企业的范围 国税发[2008]116号文明确规定,适用企业为财务核算健全并能准确归集研究开发费用的居民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因此,以下企业不能享受这项优惠政策:(1)非居民企业;(2)财务核算不健全的企业;(3)不能够准确归集究开发费用的企业。 破除误区:并非只有高新技术企业才能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优惠 2、明确研发活动的范围 只有满足下列三个条件的才可以享受加计扣除的税收优惠。 (1)研究开发活动是指企业为获得科学与技术(不包括人文、社会科学)新知识,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工艺、产品(服务)而持续进行的具有明确目标的研究开发活动。 (2)企业通过研究开发活动在技术、工艺、产品(服务)方面的创新应取得有价值的成果,对本地区(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计划单列市)相关行业的技术、工艺领先具有推动作用,不包括企业产品(服务)的常规性升级或对公开的科研成果直接应用等活动(如直接采用公开的新工艺、材料、装置、产品、服务或知识等)。 (3)企业的研究活动还应当符合《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和国家发改委公布的《当前优先发展的高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指南(2007)》的规定。 3、明确研发费用的范围 只有下列费用支出,才允许按规定实行加计扣除(加计50%扣除): (1)新产品设计费、新工艺规程制定费以及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 (2)从事研发活动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动力费用。 (3)在职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的工资、薪金、奖金、津贴、补贴。 (4)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折旧费或租赁费。 (5)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软件、专利权、非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的摊销费用。 (6)专门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的模具、工艺装备开发及制造费。 (7)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费。 (8)研发成果的论证、评审、验收费用。 (9)企业依照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范围和标准为在职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10)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运行维护、调整、检验、维修等费用。 (11)不构成固定资产的样品、样机及一般测试手段购置费。 (12)新药研制的临床试验费。 (13)研发成果的鉴定费用。 以下费用不包括在内: (1)非研发活动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动力费用。 (2)外聘研发人员、研发机构/部门高层领导和兼职人员的劳务费用。 (3)用于研发活动的房屋的折旧费和租赁费。 (4)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的设备调整及检验费,试制产品的检验费等。 (5)知识产权的申请费、注册费、代理费等。 (6)与研发活动相关会议费、差旅费、办公费、外事费、研发人员培训费、培养费、专家咨询费、高新科技研发保险费用等。 (7)不允许实行加计扣除的其他研发费用支出。 4、明确不得扣除的范围 (1)企业对委托开发的项目,受托方应向委托方提供该研发项目的费用支出明细情况,否则,该委托开发项目的费用支出不得实行加计扣除。 (2)企业未设立专门的研发机构或企业研发机构同时承担生产经营任务的,应对研发费用和生产经营费用分开进行核算,准确、合理的计算各项研究开发费用支出,对划分不清的,不得实行加计扣除。 (3)企业必须对研究开发费用实行专账管理,同时必须按照本办法附表的规定项目,准确归集填写年度可加计扣除的各项研究开发费用实际发生金额。企业应于年度汇算清缴所得税申报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规定的相应资料,申报的研究开发费用不真实或者资料不齐全的,不得享受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主管税务机关有权对企业申报的结果进行合理调整。 破除误区:并非专账中的所有研发费用都可以扣除,只有以上13类费用才可以扣除 (4)企业集团采取合理分摊研究开发费的,企业集团应提供集中研究开发项目的协议或合同,如不提供协议或合同,研究开发费不得加计扣除。 二、规范工作规程 1、企业必须报送的资料清单 (1)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备案表;(有标准格式) (2)申请报告(从事的研究开发活动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和《当前优先发展的高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指南(2007年度)》规定项目的说明); (3)中介机构鉴证报告;(有标准格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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