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章婚姻家庭.ppt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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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章 婚姻家庭 具有涉外因素的婚姻家庭关系 1.外国人在内国结婚或者离婚; 2.内国人在外国结婚或离婚; 3.有关当事人向内国的司法机关或公证机关提出确认他们之间含有涉外因素的夫妻关系、亲子关系、收养关系、监护关系、扶养关系等。 涉外婚姻家庭法律适用的特点 1.只能用冲突规范来调整,很难通过国际条约调整; 2.管辖权问题非常重要; 3.对适用外国人的属人法要加以限制。 结婚 一、婚姻实质要件的法律适用 婚姻实质要件的准据法 1.婚姻举行地法。 理论基础:场所支配行为原则;既得权保护说 弊端:移住婚姻(迁徙婚姻)现象增加 采用国家:美国许多州及大多数拉丁美洲国家 2.当事人属人法。 (1)适用夫的本国法; (2)分别适用双方当事人各自的属人法; A为甲国人、B为乙国人,那只要A满足甲国的规 定,B满足乙国的规定,二人的婚姻即为有效。 (3)重叠(累积)适用双方当事人的属人法。 A为甲国人、B为乙国人,A必须同时满足甲、乙 两国的规定,B也必须同时满足甲、乙两国的规定 才能视为婚姻有效。 《匈牙利国际私法》第37条第1款:婚姻有效的实 质要件,依双方当事人缔结婚姻时的共同属人法。 如果双方当事人的属人法在缔结婚姻时不同,则婚 姻只有在满足双方当事人的属人法所要求的实质 要件时,才认为有效。 3.婚姻举行地法和当事人属人法相结合(选择或重叠适用)(混合制) (1)以婚姻举行地法为主,但一定条件下也可适用 当事人属人法; (2)以当事人属人法为主,但一定条件下也可适用 婚姻举行地法。 相关例子 《南斯拉夫法律冲突法》:婚姻成立的实质要件适 用各当事人缔结婚姻时的本国法。外国人在南斯拉 夫结婚在具备按其本国法规定的实质要件的同时, 还要符合南斯拉夫法律的有关规定。 《瑞士联邦国际私法法规》:44条在瑞士举行的 婚姻的实质要件适用瑞士法律。外国人之间的婚 姻,虽不具备瑞士法律规定的条件,但只要其中一 方当事人的本国法认为有效的,瑞士承认其效力。 第45条规定:在国外缔结的婚姻,如果当事人其 中一方为瑞士人,或双方在瑞士都有住所的,瑞士 承认其有效。但如果其在外国结婚系出于规避瑞士 法律规定的无效原因的明显意图,瑞士不予承认。 二、婚姻形式要件的法律适用 (一)婚姻形式要件概述 1.民事登记方式 ; 2.宗教婚姻方式; 3.民事登记与宗教仪式结合;4.事实婚姻方式。 (二)婚姻形式要件的准据法 1.婚姻举行地法。理论基础:场所支配行为 2.当事人本国法。 3.选择适用婚姻举行地法和当事人本国法。 理由:避免“跛脚婚姻”(跛行婚姻)现象:婚姻在一个国家有效,而在另一个国家无效的现象。 例如:《约旦民法典》第13条:外国人与外国人、 外国人与约旦人之间的婚姻,如果在形式要件方 面符合婚姻缔结地法,或者符合婚姻当事人各自 的本国法,均应认为有效。 领事婚姻:在驻在国不反对的前提下,一国授权其 驻外领事或外交代表为本国侨民依本国 法律规定的方式办理结婚手续,成立婚 姻的制度。 兵役婚姻、公海婚姻(了解) 三、中国有关涉外结婚的法律制度 1.《民法通则》第147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和 外国人结婚适用婚姻缔结地法律。 2.《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21条:结婚条 件,适用当事人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没有共同 经常居所地的,适用共同国籍国法律;没有共同 国籍国,在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或者国籍国缔 结婚姻的,适用婚姻缔结地法律。 第22条规定:结婚手续,符合婚姻缔结地法律、 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国籍国法律的,均 为有效。 《婚姻登记条例》 第二节 离婚 一、离婚案件的管辖权 1.英美法系国家按照当事人的住所或惯常居所确定管辖权 英国《住所及婚姻诉讼法》:只要配偶一方于离婚诉讼提 起之日在英国有住所,或于此前在英国设有一年以上的惯 常居所,英国法院即享有管辖权。 2.大陆法系国家按照当事人的国籍确定管辖权 3.兼采住所地和国籍两种标准确定管辖权(新发展) 德国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夫妻双方或一方的德国国籍 或德国的惯常居所都可以成为德国法院受理有关当事人之 间离婚诉讼的根据。 离婚管辖权的积极冲突与消极冲突的协调: 《离婚与别居法律冲突与管辖权公约》 将国籍标志与住所标志结合起来,规定当事人的本 国法院与住所地法院对当事人离婚与别居案件都有 管辖权的情形下,允许当事人本国法院保留专属管 辖权。 二、离婚的法律冲突和法律适用 1、离婚实质要件的法律冲突。2.离婚形式要件的法律冲突。 (二)离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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