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法第六章.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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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非银行金融机构管理法 第一节 概述 一、非银行金融机构 1、概念:是指未冠以“银行”名称,经营信托投资、融资租赁、证券承销与经纪、各类保险等金融业务的金融机构。 判断标准:一看该机构是不是经法定程序设立的经营金融业务的金融机构;二看该机构有没有冠以“银行”名称。即除银行以外的经营金融业务的金融机构都可归属于非银行金融机构。 2、分类:按业务来分:综合性非银行金融机构和专业性非银行金融机构;按业务性质来分:合作性金融机构、信托投资机构、证券期货经营机构、财务公司、保险公司、金融租赁公司、邮政储蓄机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汽车金融公司、货币经纪公司、典当行等。 第六章 非银行金融机构管理法 二、城乡信用合作社及联合社概述 它们是群众性的合作制金融组织,是对我国银行体系的必要补充和完善,对我国城乡集体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居民个人之间的资金融通起了较好的作用,合作制与股份制不同的产权组织形式,区别如下:1、入股方式不同:股份公司一般自上而下控股,下级为上级所拥有;合作制则自下而上参股,上一级机构由下一级机构入股组成,并被下一级机构所拥有,基层社员是最终所有者。 2、经营目标不同:股份制企业以利润最大化为目标;而合作组织的主要目标是为社员服务。 3、管理方式不同:股份制实行“一股一票”,大股东控权;合作制实行“一人一票”,社员不论入股多少,具有同等权利。 4、分配方式不同:股份制企业的利润主要用于股东分红,积累要量化到某一股份;而合作制盈利主要用于积累,积累归社员集体所有。 第六章 非银行金融机构管理法 三、农村信用合作社 1、概念:是指经批准设立、由社员入股组成、实行社员民主管理、主要为社员提供金融服务的农村合作金融机构。 2、设立:在保证安全的原则下根据业务需要下设分社、储蓄所,由农村信用社统一核算,分社、储蓄所不具备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农村信用社承担。 设立条件:8项 设立程序:向人民银行当地支行提交筹建申请书、可行报告、筹建方案等;开业申请,并提交开业申请报告、验资证明等相关资料;经人民银行批准后颁发“金融机构法人许可证”,并据以此向工商行政理部门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其分社、储蓄所的设立、撤并,由农村信用社提出申请,报人民银行县支行审批,由人民银行地支行批准,并颁发“金融机构营业许可证”。 变更:农村信用社变更名称,变更注册资本,变更营业场所,调整业务范围,变更理事长、副事长和主任、副主任,实行分立、合并等事项时,须经人民银行批准。 第六章 非银行金融机构管理法 3、股权设置:其注册资本是社员缴纳的股本金和农村信用社公积 金转增形成的资本总额,所有社员必须用货币资金入股,单个社员最高持股比例不得超过信用社股本金总额的2%,并不得印制股票,只发记名式股金证书,社员持有的股本金可以转让和退股,但应办理相关手续。 4、业务范围:9项 5、业务管理:按规定缴纳存款准备金;对本社社员的贷款不得低于贷款总额的50%,其贷款应优先满足种养业和农户生产资金需要;实行资产负债比例管理和资产风险管理:资源充足率不得低于8%;年末贷款余额与存款余额的比例不得低于80%;流动性资产余额与流动性负债余额的比例不得低于25%;同一借款人的贷款余额不得超过体信用社资本总额的30%。 6、接管:已经出现或可能出现信用危机、严重影响存款人利益时,实行接管,并予以整顿,接管期限不超12个月,决定延期的,最长不超过2年。 7、终止:因分立、合并或解散事由而需要解散的,经报监管部门批准后解散,并依法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因吊销许可证被解散的,由监管部门组织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资不抵债、不能支付到期债务,经监管部门同意,由人民法院宣告其破产。 第六章 非银行金融机构管理法 第二节 其他非银行金融机构 一、财务公司 (一)财务公司 1、概念:它又称为财务有限公司,注册接受存款公司,是指经营部分金融烽务的准银行。主要承办有存款、发放贷款、经销证券、买卖外汇、代理保险、财务资询等金融业务。 2、服务对象:大企业、大公司和公司集团,不开立私人账户,不办理小宗存款、贷款和储蓄,以此与银行相区别。其最大特点是注册资本额较少、人员精干、机构小、业务活、服务优良。 3、我国分类:一类是企业集团财务公司,主要为企业集团成员单位提供金融服务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另一类是一般性的财务公司,主要包括外资财务公司、中外合资财务公司。 第六章 非银行金融机构管理法 (二)《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 1、性质与法律地位 企业集团财务公司是指以加强企业集团资金集中管理和提高企业集团资金使用效率为目的,为企业集团成员单位提供财务管理服务的非银行金融机构。 企业集团:是指在中国境内依法登记,以资本为联结纽带,以母子公司为主体、以集团章程为共同行为规范,由母公司、子公司、参股公司及其他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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