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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科會各項產學合作案之申請經驗分享 機械系 許光城教授 兼本校產學合作中心主任 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補助產學合作研究計畫作業要點 (一)立法目的:本產學合作計畫要點係整併原有的大產學、小產學及數位產學相關補助要點,並建構產業需求導向之產學合作模式,以整合運用研發資源,發揮大學及研究機構之研發力量,以期能透過產學的團隊合作與相互回饋的機制,提升國內科技研發的競爭力。 (二)產學計畫類型:本產學合作計畫要點訂立先導型產學合作研究計畫(簡稱先導型)、開發型產學合作研究計畫(簡稱開發型)、技術及知識應用型(簡稱應用型)等三種產學合作計畫之補助模式。 先導型產學合作計畫 係指為產業發展前瞻之技術或知識,增加產業未來競爭力,屬於高風險、高創新或需長期研發之先期研究產學合作計畫。 每年受理一次先導型產學合作計畫之申請。 先導型產學合作計畫可申請之執行期間以三年為原則。 申請先導型計畫者,合作企業得將派員參與產學合作計畫所需之研究人員費用,作為合作企業配合款之出資比計算。 對於先導型產學合作計畫之補助,每年度依審查結果核給補助額度(未訂上限) 。 開發型產學合作計畫 係指為協助產業開發核心應用創新技術,包括合作企業對於特定技術或產品之共同創新開發之產學合作計畫。 得隨時於預計開始執行之三個月前向國科會提出申請。 開發型產學合作計畫可申請之執行期間最多為三年。 申請開發型計畫者,合作企業得將派員參與產學合作計畫所需之研究人員費用,作為合作企業配合款之出資比計算。 對於開發型產學合作計畫之補助,每年度依審查結果核給補助額度(未訂上限)。 技術及知識應用型產學合作計畫 (以下簡稱應用型):係指培育計畫執行機構之人才從事應用性研究計畫之基礎能力,結合民間企業需求,並建構企業營運模式、提升經營管理能力,增進產品附加價值或產出數位內容應用加值之產學合作計畫。 每年受理一次應用型產學合作計畫之申請。最近一次為97年2~4月申請,97年7月底核定,執行期間97.8.1~98.7.31(一年) 。 應用型產學合作計畫執行期間為一年。 對應用型產學合作計畫之補助,依審查結果,整合型產學合作計畫每一子計畫或個別型產學合作計畫以新台幣一百萬元為限。 計畫審查重點 國科會得依產學合作計畫之領域性質及特色,聘請企業界、學術研究機構、科技行政單位具實務經驗者,組成評審小組負責產學合作計畫之初審及複審工作,審查重點如次: (一) 審議產學合作研究群之執行能力、研究主題與目標,企業界之技術需求、過去執行產學合作計畫之績效、預期研發成果等。 (二) 審議研究項目及經費需求。 (三) 評估合作企業之資格、研發能力或潛力、出資及派員參與程度等。 (四) 考評產學合作計畫各年及全程之預期績效。 (五) 申請本會補助總經費每年超過新台幣五百萬元或全程總經費超過一千萬元者,審議與該產學合作計畫相關之研發成果管理及運用具體規劃。 (六) 審議合作企業派員參與計畫執行、提供設備供計畫使用等,申請作為出資比之相關評價文件資料。 (七) 審議有二家以上之合作企業時,各家合作企業配合款出資比率說明、權利義務規範等文件。 (八) 其他審查有關事項。 合作企業 合作企業由計畫執行機構自行遴選,並得視情形遴選二家以上之合作企業參與產學合作計畫。 有二家以上之合作企業時,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各家合作企業之配合款出資比率、申請補助項目、其他與本產學合作計畫相關之權利義務等,應事先以書面約定。 (二)得共同或推選一家合作企業為代表與計畫執行機構簽訂合作契約及其相關技術移轉授權合約。 (先導型產學合作計畫)合作企業 參與先導型產學合作計畫之合作企業,應依下列規定提供配合款: (一)每年每家合作企業配合款應高於當年度計畫總經費10﹪。 (二)合作企業之配合款,得以派員參與計畫執行、提供設備供計畫使用等方式,申請作為出資比,惟其總和不得超過合作企業配合款總和之40%。 合作企業應派遣技術或研發人員加入研究群,接受計畫執行機構及計畫主持人之督導共同研究。若其派遣研究人員擔任計畫協同研究人員時,不得支領本會研究主持費。 合作企業所提供之配合款,應使用於本產學合作計畫之執行或與計畫執行相關之事項,不得任意支用。 合作企業於本產學合作計畫結束後一年內,有優先協商技術移轉之權利。 前項授權內容由計畫執行機構與合作企業約定之。 (開發型產學合作計畫)合作企業 參與開發型產學合作計畫之合作企業,應依下列規定提供配合款: (一)每年合作企業配合款(不含先期技術移轉授權金)之總和應高於當年度計畫總經費30﹪。合作企業二家以上者,各家合作企業之配合款均不得低於當年度計畫總經費10﹪。 (二)合作企業之配合款,得以派員參與計畫執行、提供設備供計畫使用等方式,申請作為出資比,惟其總和不得超過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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