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保险的基本原则-最大诚信原则(1).ppt

第三章保险的基本原则-最大诚信原则(1).ppt

  1. 1、本文档共49页,可阅读全部内容。
  2. 2、有哪些信誉好的足球投注网站(book118)网站文档一经付费(服务费),不意味着购买了该文档的版权,仅供个人/单位学习、研究之用,不得用于商业用途,未经授权,严禁复制、发行、汇编、翻译或者网络传播等,侵权必究。
  3. 3、本站所有内容均由合作方或网友上传,本站不对文档的完整性、权威性及其观点立场正确性做任何保证或承诺!文档内容仅供研究参考,付费前请自行鉴别。如您付费,意味着您自己接受本站规则且自行承担风险,本站不退款、不进行额外附加服务;查看《如何避免下载的几个坑》。如果您已付费下载过本站文档,您可以点击 这里二次下载
  4. 4、如文档侵犯商业秘密、侵犯著作权、侵犯人身权等,请点击“版权申诉”(推荐),也可以打举报电话:400-050-0827(电话支持时间:9:00-18:30)。
查看更多
案例:谁违反了最大诚信原则? 黄某于2000 年 8 月 30 日为自己投保个人住院费用险 ,健康告知栏均为无。 2002 年6 月黄某因急性胆囊炎、胰腺炎住院获该保险公司赔付。 2002 年 7 月 26 日黄某因粘连性腹痛、消化道出血入院治疗27 天,出院后黄某即提出个人住院费用险理赔申请。 保险公司经过调查,发现黄某投保前即 1992 年 -1998年间曾因多种疾病多次入住该院治疗,并实施了阑尾切除术,胆囊切开取石术、胆囊造瘘、胰腺引流、坏死胰腺组织清除等手术。 案例:谁违反了最大诚信原则? 此外,保险公司还查实,黄某 1999 年曾投保该保险公司 “ 康泰 ” 寿险 2 份,投保时向保险公司告知 1997 年 9 月曾因胆结石手术住院,通过体检并承保。此次投保健康险时,因胆结石手术住院这一病史也告诉了保险代理人。在理赔处理过程中,保险双方产生如下争议: 保险公司认为:被保险人投保前曾因多种疾病多次住院,投保时未向保险人告知,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违反最大诚信原则,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此案应当拒付保险金并解除保险合同。 案例:谁违反了最大诚信原则? 相反,被保险人认为是保险公司违反最大诚信原则。理由是: 首先,被保险人此次投保,已向保险代理人告知既往胆结石手术病史,而保险代理人填写投保书时未告知保险公司,责任不在被保险人; 其次,被保险人1 年前投保时,向保险公司告知既往曾因胆结石手术住院,并通过该公司体检,说明保险人已接受了被保险人目前的健康状况。 1 年中被保险人无生病住院的经历, 1 年后再次投保该公司的健康险,即使健康告知均为无,也不能视为未向保险人告知健康状况; 案例:谁违反了最大诚信原则? 最后,被保险人两个月前因病住院已获该公司赔付,而后再次因病住院,保险人却因被保险人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拒赔,保险人出尔反尔,违反了最大诚信原则中弃权并禁止反言原则。 案例:谁违反了最大诚信原则? 保险公司经过核定认为:黄某投保前患有多种疾病,但仅就曾做过胆结石手术的情况告知了业务员,且未在投保书上书面告知保险人,即使由业务员填写投保书,但已经经过了投保人的亲笔签名确认,所以,黄某仍属于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另外,保险公司的前一次给付是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做出的,因此并不能表示保险公司已经放弃了依保险合同拒绝给付的权利。但由于业务员负有一定的责任,将另行处理。 案例:谁违反了最大诚信原则? 综上所述,对于本案而言,被保险人虽在 1999 年投保人寿险时告知保险公司有胆结石手术史,但在 2000 年投保健康险时属新契约,仍应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虽黄某已经将相关告知事项告知了业务人员,但业务人员在投保书上进行了虚假记载,且黄某亲笔签名进行了确认,尽管业务人员的行为阻碍了投保人的告知,应该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但黄某在明知告知内容不实的投保书上签名确认,且应该知道该签名的法律后果,主观上具有不实告知的意图,客观上造成了不实告知的后果。因而,亦应该承担相应的责任。 案例:谁违反了最大诚信原则? 同时,被保险人前次住院获赔是在保险人不知晓被保险人没有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情况下作出的决定,而对保险人的弃权和禁止反言义务的理解,应是在保险人知晓被保险人有违反如实告知义务的情况下仍作出了正常理赔。因此,本案中的前次赔付并不构成保险人的弃权行为。 不可抗辩条款 在新《保险法》中增设的不可抗辩条款规定: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两年的,保险人不得再以投保人未履行告知义务为由而解除合同,也就是说原本保险公司可以拒赔的,将来再发生这种情况就不得不赔了。 所谓不可抗辩条款,即投保前,投保人为避免增加保费或拒保而隐瞒病情投保。如果未尽告知义务,根据原保险法规定,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但在新保险法中,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2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通常情况下,保险公司在投保单的投保人声明栏中注有:“投保单所填各项及被保险人健康告知均属事实,如有隐瞒或日后发现与事实不符,即使保单签发,贵公司可依法解除本保险契约,不负任何给付责任。” 此前“不可抗辩条款”的缺失导致了两方面恶果,一方面因为保险公司在没有条款约束的情况下放宽了投保审核条件,使某些投保人以为有机可乘,纷纷投保,存在不诚信隐患的保单自然就增多了;另一方面,人寿保险往往是长期的,对于那些因过失而未告知的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来说,多年以后再翻旧账,突然发现自己失去了保险保障,而如果重新投保同样条件的保险,保费将激增。 “不可抗辩”条款能有效遏制保险业的销售误导,从根本上解决“理赔难”问题。 案例 投保人于先生同保险公司订立了3万元保额保险合同,

文档评论(0)

wxc6688 + 关注
实名认证
内容提供者

该用户很懒,什么也没介绍

1亿VIP精品文档

相关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