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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安全生产管理┄┄┄┄┄┄┄┄┄┄┄┄┄┄┄┄
第三章 工程技术、质量管理┄┄┄┄┄┄┄┄┄┄┄┄┄
第四章 项目现场管理┄┄┄┄┄┄┄┄┄┄┄┄┄┄┄┄
第五章 工程结算与合同管理┄┄┄┄┄┄┄┄┄┄┄┄┄
第六章 财务管理┄┄┄┄┄┄┄┄┄┄┄┄┄┄┄┄┄┄
第七章 项目考评管理┄┄┄┄┄┄┄┄┄┄┄┄┄┄┄┄
第八章 非生产性开支管理┄┄┄┄┄┄┄┄┄┄┄┄┄┄
第九章 材料管理┄┄┄┄┄┄┄┄┄┄┄┄┄┄┄┄┄┄
第十章 机电设备管理┄┄┄┄┄┄┄┄┄┄┄┄┄┄┄┄
第十一章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险管理┄┄┄┄┄┄┄┄┄┄
第十二章 监管与审计┄┄┄┄┄┄┄┄┄┄┄┄┄┄┄┄
第十三章 信息管理┄┄┄┄┄┄┄┄┄┄┄┄┄┄┄┄┄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强化企业管理,加快项目施工及经营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和制度化建设,提高企业管理水平和管理素质,提升企业综合竞争能力,全面推进企业持续快速健康发展,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是规范工程项目管理行为和管理流程,明确全处各级组织和人员的相互工作关系和权责关系,考核全处工作人员的根本纲领,适用于全处所有工程的施工和经营管理活动。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施工,是指工程项目安全、质量、速度、技术等各项目标管理过程,经营管理是指工程项目自投标至工程结束后期服务全过程的控制活动。
第四条 本处施工及经营管理坚持以效益为中心,坚持诚信、超越、客户至上的经营方针,坚持科学、务实、高效、规范、严谨的管理原则,坚持以人为本、以质取胜、树立品牌形象,构建和谐企业,打造精品企业的发展之路。
第五条 本规定为我处内部执行文件,本处所有单位和员工必须遵照执行。
第六条 本处所有单位和员工要认真学习和宣传本规定,定期对贯彻落实情况进行评审,并将评审情况报处。
第二章 安全生产管理
第七条 安全事故应按以下程序进行处理
(一)死亡事故:凡发生伤亡事故,事故单位应在发生后1小时内以书面和电话两种形式向甲方单位负责人及其安全管理机构报告,同时以电话和书面(传真)两种形式向本处及集团公司安监局负责人、集团公司分管安全副经理和集团公司总经理报告。
(二)轻重伤事故:事故单位必须在12小时之内(传真)上报处安监部门,安监部门在接到事故报告及时上报至集团安监局,并电传事故快报,同时要报集团公司劳资社保部。超过时限,各项处理费用由事故单位承担。
(三)事故处理:抢救伤员、排除险情、防止事故蔓延扩大,做好标识,保护好现场。
(四)事故调查:项目经理应指定技术、安全、质量等部门的人员,会同企业工会代表组成调查组开展调查。
(五)调查报告:调查组应把事故发生的单位概况、时间、地点、伤者简介、经过、原因、性质、损失、责任、处理意见、纠正和预防措施撰写成调查报告,并经调查组全体人员签字确认后报企业安全主管部门。
(六)工伤事故申报程序:① 工伤事故发生时间 →② 事故现场调查取证材料→③ 形成事故报告→④ 12小时之内报处安监处→⑤ 10日之内办理工伤手续并提供病情诊断书→⑥ 办理工伤单4份→⑦ 15日之内申报工伤认定表→⑧ 劳资部门组织工伤伤残鉴定。
(七)工伤事故管理:项目部发生工伤事故必须坚持“四不放过”(即:事故原因不清楚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和员工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事故责任者没有处理不放过、没有制定防范措施不放过)的原则,采取书面形式或传真形式进行伤亡事故报告。对缓报、重伤轻报造成当事人今后留下严重后果的,除按有关规定对事故单位责任领导追究外,同时对项目部领导班子成员各罚款5000元。对于隐瞒安全事故的单位和个人,凡是发生安全轻伤事故隐瞒不报的,给予项目安全经理撤职处分;凡发生重伤以上事故隐瞒不报的,给予项目经理撤职处分。
第八条 安全教育培训
(一)从业人员
新工人上岗前必须严格接受岗前培训,培训时间不少于72学时,经安全教育与培训考核合格后才能上岗作业,在岗职工每年接受集中再教育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20学时。
(二)特种作业人员
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接受与本工种相适应的专门安全技术培训,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三级以上安全作业培训,取得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
(三)项目经理及安全管理人员
项目经理及安全管理人员必须具备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必须经过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职。
第九条 职业危害防治
1、有下列病症之一的,不得从事井下工作:
①风湿病(反复活动);
②严重的皮肤病;
③经医疗鉴定,不适宜从事井下工作的其他疾病;
④癫痫病和精神分裂症患者;
⑤患有高血压、心脏病、深度近视等病症作业者;
2、有下列病症之一的,不得从事接尘作业:
①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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