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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实行党风廉政谈话制度的规定试行.docVIP

关于实行党风廉政谈话制度的规定试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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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GE PAGE 7 关于实行党风廉政谈话制度的规定(试行) 根据中纪委及上级纪委有关会议精神,为建立和实行党风廉政谈话制度,加强对党员特别是领导人员的教育和监督,促进廉洁自律,推动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深入发展,结合集团公司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谈话类型 各级纪检监察机关都要积极开展党风廉政谈话活动,并使之逐步经常化、制度化。 党风廉政谈话分为:纪委负责人同下级党政主要负责人谈话;领导人员任前廉政谈话;诫勉谈话;提醒谈话等。 二、谈话范围和对象 ㈠ 纪委负责人同下级党政主要负责人谈话范围为:公司所属各子(分)公司、各工程指挥部的党委书记、董事长、总经理、指挥长或项目经理。 ㈡ 领导人员任前廉政谈话的范围为:同级党委管理的新任职的中层以上领导人员。 ㈢ 诫勉谈话的对象为:1、同级党委管理的中层以上领导人员有违纪问题而具备可不予纪律处分情节的;违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规定应追究责任而具备从轻追究理由的;案件调查、信访初查、执法监察、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等各项工作中发现的有轻微违纪行为的;在干部考核中个人廉洁自律状况民主测评群众满意率比较低的。2、同级党委管辖的领导班子,在执行政治纪律、组织人事纪律、财经纪律、群众纪律、《廉政准则》等方面发生问题,并造成一定后果的。 ㈣ 提醒谈话的对象为:同级党委管理的中层以上领导人员,在群众信访举报及各项工作检查考核中,发现有思想作风、工作作风、生活作风方面问题或一般性不廉洁问题的。 三、谈话内容 ㈠ 纪委负责人同下级党政主要负责人谈话,主要内容是: 1、沟通、交流各单位、各部门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特别是遵守政治纪律的情况; 2、沟通、交流各单位、各部门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开展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情况; 3、沟通、交流各单位、各部门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和上级有关廉洁自律规定的情况; 4、了解掌握下级党政领导班子成员执行廉洁自律各项规定,加强对配偶、子女和身边工作人员的思想教育和管理的情况; 5、研究分析当前党风廉政建设反腐败斗争中突出问题,结合实际提出有针对性的意见、建议和要求。 6、其他需要互相沟通的情况和需要共同研究的问题。 ㈡ 领导人员任前廉政谈话,主要内容是: 按照领导人员廉洁自律的规定,对其提出廉洁从政的具体规定;结合不同领导岗位的实际情况,有针对性地指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具体责任;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的民主集中制原则,强调领导人员必须遵守的有关组织纪律。 ㈢ 诫勉谈话,主要内容是: 针对谈话对象存在的问题和错误,进行严肃批评,敦促其深刻认识,限期改正,并对改正情况写出书面报告,同时就今后廉洁从政和不再犯类似错误做出承诺。 ㈣ 提醒谈话,其主要内容是: 根据群众反映,要求谈话对象作出实事求是的说明,提醒谈话对象有则改之,无则加勉,自重、自警、自省、自励。针对反映属实的问题,引导其提高认识,帮助查找原因,开展批评教育,督促自查自纠。 四、谈话方式 谈话以个别谈话为主,领导人员任前廉政谈话和对领导班子的诫勉谈话,必要时也可采用集体谈话方式进行。 五、谈话的组织实施 ㈠ 纪委负责人同下级党政主要负责人谈话 1、每年年初由纪委办公室征求各纪委委员意见,作出同下级党政主要负责人谈话安排,报纪委书记审定,由纪委书记负责谈话。 2、根据安排,纪委书记自行安排实施谈话的时间。实施谈话前,要向机关有关业务部门了解谈话对象所在单位、部门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情况,做好有关准备工作。 3、谈话前要拟定谈话提纲,下发谈话通知书。谈话的要求,时间、地点由纪委办公室提前书面通知谈话对象。 ㈡ 领导人员任前廉政谈话 1、新任职领导人员名单,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各级干部劳动人事部门在正式下令前负责向纪委提供,由纪委书记负责谈话。 2、对拟任职的领导人员在公示期间群众有反映,但不影响使用的,党委干部部门要将群众反映的问题与新任职干部名单一并向纪委提供。 3、纪委办公室根据干部部门提供的新任职领导人员名单,提出实施谈话的具体意见,经主管领导审定后,负责组织实施。 4、任前廉政谈话一般在领导人员到任前进行,对因特殊原因,到任时不能进行廉政谈话的,应在到任后一个月内进行。 5、任前廉政谈话以个别谈话为主,必要时也可采取集体谈话形式进行。 ㈢ 诫勉谈话 1、诫勉谈话名单确定后,由纪委办公室负责通知谈话对象所在单位主要负责人。 2、谈话前,承办部门要填写诫勉谈话登记表,列出谈话提纲,下达《诫勉谈话通知书》。 3、诫勉谈话由纪委书记负责。诫勉谈话后,纪委办公室要督促谈话对象在一周内就自己对犯错误的认识、改正错误的承诺以及整改的措施向纪检监察机关写出书面报告。纪委办公室也需形成谈话报告,对谈话内容、效果作出结论。 4、纪委办公室对诫勉谈话对象整改情况要跟踪监督,及时了解整改情况。在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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