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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 主讲:魏丽坤 weilikun2004@126.com 教程内容 第一章 人力资源规划 第二章 招聘与配置 第三章 培训与开发 第四章 绩效管理 第五章 薪酬管理 第六章 劳动关系管理 国家职业标准(2007年修订)比重表(%) 目录(三级) 第一节 劳动关系的调整方式 第二节 集体合同制度 第三节 用人单位内部劳动规则 第四节 企业民主管理制度 第五节 工作时间与最低工资标准 工作时间制度 最低工资保障制度 第六节 劳动安全卫生管理 劳动安全卫生保护 工伤管理 [学习目标] 掌握劳动关系的二重含义 掌握法律关系的特征 掌握劳动关系的调整方式 [知识要求] 一、劳动关系的含义 1、劳动关系:是指用人单位(雇主)与劳动者(雇员)之间在运用劳动者的劳动能力,实现劳动过程中所发生的关系。 2、劳动关系的主体是特定的,劳动关系是劳动者与劳动力使用者之间因就业或雇用而产生的关系,即忽略个体间的具体差异的雇主与雇员的关系。 3、工资作为劳动力这一生产要素的均衡价格是连接雇主与雇员两者的桥梁。 劳动关系所反映的是一种特定的经济关系,劳动给付与工资的交换关系。 二、劳动法律关系的含义和特征 (一)劳动法律关系 是指劳动法律规范在调整劳动关系过程中所形成的雇员与雇主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即雇员与雇主在实现现实的劳动过程中所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 (二)特征 劳动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权利和义务 劳动法律关系是双务关系 劳动法律关系具有国家强制性 劳动法律关系的特征: 1.劳动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权利和义务 劳动法对劳动关系的第一次调整:运用劳动法的各种调整方式将劳动关系转化为劳动法律关系。 劳动法对劳动关系的第二次调整:劳动关系转化为劳动法律关系后,若其运行出现障碍,如违约行为,侵权行为出现,则劳动法将对劳动法律关系继续进行调整。 2.劳动法律关系是双务关系 雇主、雇员在劳动法律关系之中既是权利主体,又是义务主体,互为对价关系。 案例:如何甄别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 3.劳动法律关系具有国家强制性 劳动法律关系是以国家强制力作为保障手段的社会关系。 国家强制力是否立即发挥作用,取决于劳动法律关系主体行为的性质; 强行性规范而形成的劳动法律关系内容受国家法律强制力的直接保障; 任意性规范形成的劳动法律关系的内容,当其受到危害时,则需经权利主体请求后,国家强制力才会出现。 二、劳动法律关系的含义和特征 (三)劳动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 1、劳动法律关系的主体:是指依据劳动法律的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劳动法律关系的参与者,即雇主与雇员。 2、劳动法律关系的内容:劳动法律关系主体依法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 3、劳动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主体权利义务所指向的事物,即劳动法律关系所要达到的目的和结果。 二、劳动法律关系的含义和特征 (四)劳动法律事实 1、劳动法律行为:是指以当事人的意志为转移,能够引起劳动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具有一定法律后果的活动。 2、劳动法律事件:是指不依当事人的主观意志为转移,能够引起一定劳动法律后果的客观现象,如企业破产,劳动者伤残等。 二、我国劳动关系的转变 从利益一体型向利益协调型转变 1、主体明确化 2、关系多元化 3、利益复杂化 4、动态多变化 5、利益协调机制法制化 我国劳动法律对于适用范围实行双重界定,先界定用人单位范围,再界定劳动者范围。劳动者要得到劳动法保护必须满足双重标准,即个人要属于法律界定的劳动者范围,同时所工作的单位也要属于法律规定的用人单位范围。《劳动合同法》第二条既是对法律适用范围的规定,也是对劳动合同主体的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定主体资格是建立标准劳动关系的前提。 劳动者的资格 劳合法没有专门对劳动者的法律资格进行界定,概括起来有两个标准:年龄标准和身份标准。 1、年龄标准分为就业年龄和退休年龄。用人单位招用达到退休年龄的劳动者,不签订劳动合同,不建立劳动关系,对于二者争议处理有三种不同方式:按照民事争议处理、按照劳动争议处理、部分按照劳动标准处理。体现出法律的漏洞。 2、身份标准指某些人虽然达到了就业年龄,但是身份特殊不能成为劳动合同主体:如已经签有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在校学生等。 劳动法上的劳动者包括四层含义: A:他是被录用(雇佣)的人员; B:他是在用人单位管理下从事劳动的人员; C:他是以工资为劳动收入的人员; D:特定的某种或者某几种人员不属于劳动者(如国家公务人员、军事人员、农业工人、家庭佣人等)。 总之,劳动者就是由用人单位所录用(雇佣)并在用人单位管理下从事劳动以获取工资收入的法定范围内的人员 在劳动关系缔结之前,双方是平等主体,而劳动法律关系缔结就转变为隶属型主体了。 被告曹某介绍原告徐某(15岁少年)到赵某开办的个体家具厂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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