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专项资金.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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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GE PAGE 1 第九章 民政专项资金 在我国,民政事业包括优抚、安置、救灾救济、社会福利、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层政权建设、行政区划、地名管理、社会团体管理、婚姻管理、收养登记、殡葬管理、收容遣送、社会福利有奖募捐等,它是党和政府的一项重要工作,涉及的民政专项资金也不少。 抚恤、社会救济、社会福利等资金收支属于社会保障范畴,但属于民政部门管理,故在本章介绍。农业救灾资金属于救灾性质,故一并纳入本章简单讲述。 第一节 一般民政专项资金 一、一般民政专项资金的主要内容 (一)抚恤 1、资金来源。 抚恤由中央和地方财政负担,主要用于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军人、革命伤残军人、复员退伍军人、革命烈士家属、因公牺牲军人家属、病故军人家属和现役军人家属的特殊保障,家属是指军人的父母、配偶、子女以及依靠军人生活的18周岁以下的弟妹、军人自幼曾依靠其抚养长大现在又必须依靠军人生活的其他亲属。保障的目标应当高于当地群众平均生活水平。 2、资金使用。 使用范围和发放标准详见《军人抚恤优待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413号 2004年8月1日)?? (1)牺牲病故抚恤费。包括: ①牺牲病故一次性抚恤费。指按照规定由县级民政部门发给烈士和牺牲病故人员家属的一次性抚恤金。享受抚恤金的对象包括:革命烈士、因公牺牲军人、因公牺牲工作人员、病故军人、病故机关工作人员。 发放标准:现役军人死亡,根据其死亡性质和死亡时的月工资标准,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发给其遗属一次性抚恤金,标准是:烈士,80个月工资;因公牺牲,40个月工资;病故,20个月工资。月工资或者津贴低于排职少尉军官工资标准的,按照排职少尉军官工资标准发给其遗属一次性抚恤金。 获得荣誉称号或者立功的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其遗属在应当享受的一次性抚恤金的基础上,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按照下列比例增发一次性抚恤金:获得中央军事委员会授予荣誉称号的,增发35%;获得军队军区级单位授予荣誉称号的,增发30%;立一等功的,增发25%;立二等功的,增发15%;立三等功的,增发5%。 定期抚恤金。享受国家定期抚恤金的范围为革命烈士、因公牺牲军人家属和病故军人家属。?对符合享受定期抚恤金条件的遗属,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发给《定期抚恤金领取证》。 ②定期抚恤金标准应当参照全国城乡居民家庭人均收入水平确定。定期抚恤金的标准及其调整办法,由国务院民政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 (2)伤残抚恤费。 伤残抚恤的对象包括:革命军人、人民警察(含武装警、边防、消防警察等)、革命工作人员、参战民兵、兵工(含参加县以上人武部门组织的军事训练的民兵和预备役人员)、在维护社会治安中同犯罪分子进行斗争致残的人民群众,县以上工会工作人员。 残疾的等级,根据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确定,由重到轻分为一级至十级。 残疾等级的具体评定标准由国务院民政部门、劳动保障部门、卫生部门会同军队有关部门规定。 残疾军人的抚恤金标准应当参照全国职工平均工资水平确定。残疾抚恤金的标准以及一级至十级残疾军人享受残疾抚恤金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民政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 对分散安置的一级至四级残疾军人发给护理费,护理费的标准为:因战、因公一级和二级残疾的,为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因战、因公三级和四级残疾的,为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0%;因病一级至四级残疾的,为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 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的护理费,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发给;未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的护理费,经军队军级以上单位批准,由所在部队发给。 残疾军人需要配制假肢、代步三轮车等辅助器械,正在服现役的,由军队军级以上单位负责解决;退出现役的,由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解决。 (3)烈军属、复员退伍军人生活补助费。 ①定期定量补助费。定期定量补助费是国家对优抚对象在生活上给予必要的帮助,按规定由民政部门发给在乡退伍红军战士(指1954年10月31日前入伍的军人)的生活费和复员军人的定期定量补助。发放标准执行民政部、财政部《关于提高革命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家属定期抚恤金标准的通知》(民优发[1993]3号)的规定。 ②临时性补助费。临时性补助费是指已享受抚恤定补后,生活仍有困难和未享受定补的优抚对象有突出困难需要国家帮助的临时补助。 (4)优抚事业单位经费。 县(市、区)以上民政部门举办的优抚事业单位,主要有伤残军人休养院、疗养院、复员退伍军人精神病院和光荣院(主要是县级)等。优抚事业单位经费包括:工作人员经费、公务费、修缮费、设备购置费、业务费和收养对象生活费等。 (5)烈士纪念建筑物管理维修费。 烈士纪念建筑物包括革命陵园和烈士纪念碑、塔、馆、亭、墓等,烈士纪念建筑物的管理费包括:管理机构经费,陵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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