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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印尼矿产七大问题须注意
所属铁合金系别: 关键字: \o 有哪些信誉好的足球投注网站\“矿产\” 矿产? 发布日期: 2005年12月21日 10:00 内容概述: 近些年,国内不断有各类团体前往印度尼西亚考察矿产资源开发情况,投资意向浓厚,但投资落实情况却不尽如人意。对此,业内人士指出,印度尼西亚矿产资源丰富,金、铁、镍、铝、铅储量较大,较适合投资开发。但有...
????近些年,国内不断有各类团体前往印度尼西亚考察矿产资源开发情况,投资意向浓厚,但投资落实情况却不尽如人意。对此,业内人士指出,印度尼西亚矿产资源丰富,金、铁、镍、铝、铅储量较大,较适合投资开发。但有七大问题需要中国投资者注意。 要对所谓的中介多加防范。因为国内各类团体到印尼投资矿产的意向较为迫切,所以有些矿产中介一旦发现投资意向便前来洽谈。他们利用国内团体不谙印尼语、不了解当地社会及经济发展的盲区,一边虚与回旋,一边利用各种机会套取多种形式的劳务费,结果使国内的团体花了钱却见不到矿,最后扫兴而归。 要小心投资陷阱。印尼有些拥有矿产资源的公司往往自己不投入资金采矿,而是首先从中国寻找合作伙伴,以成立合资公司的形式,由中方公司出资、出设备,启动采矿工作。一旦发现有价值的矿产,印尼方公司马上翻脸,通过各种手段驱逐中方,如果中方坚持留下来采矿,印尼方公司就利用事先布好的法律陷阱,要求中方公司支付数百万美元的资金方能采矿,最终总是使中方公司吃亏。 要理清矿权。矿产拥有权是一项极为复杂的事宜,在印尼现行法律之下,个人、地方政府、中央政府都有可能单独或者联合拥有对某一矿区的开采权。在开采阶段可能干扰较少,一旦发现足量矿产,各方闻风而至,出具各种文件说明自己也拥有部分甚至全部的产权,其目的是为了分一杯羹。这样的局面轻者会干扰开采工作,重者会使投资者的权益被瓜分甚至全部被掠夺,造成血本无归的结果。 要熟悉法律、法规。有关矿产的法律、法规十分繁杂,有中央法规,还有地方法规。在采矿之前最好安排专人详细研究这些法律、法规,知晓其中的奥秘,一来避免触雷,造成损失,二来可以趋利避害。 要摸清真实的矿产储藏情况。由于深埋于地下,所以矿产储藏量往往是一个谜团,如果搞不清方位和储量就贸然开采,则无法保证产出。实际上在富矿区,个人或者政府手中都拥有大量的矿产储藏线索,有的地方还将其印成册子广为散发。需要注意的是,这些线索和资料并非全部是事实,有的还可能是故意布下的陷阱。 要坚持成为合资公司的股东。一是要坚持做公司的股东,以便拥有决策权并随时了解必威体育精装版的动向,以最大程度地保证自己的利益不受损害;二是要利用好当地合作者的人脉资源;三是要随时注意自身决策的合法性,不断调整策略。 要注意研究竞争国的动向。目前在印尼比较活跃的外国采矿者大多来自欧美、日本和泰国,美国公司的生产已十分成型,日本公司甚至印刷了自己编辑的矿产资源分布图。相比之下,中国公司在这方面还比较落后。
解读印度尼西亚之新《矿产和煤炭矿业法》
2008年12月16日印度尼西亚人民代表会议通过了新的《矿产和煤炭矿业法》(Mineral and coal Mining Law),2009年l月12日该法以2009年4号令的形式正式颁布。新法将取代施行了42年的1967年的H号法(印度尼西亚原矿业法)。
一、新矿法产生的背景
印度尼西亚矿产资源丰富,有着巨大的开发潜力。但是自2001年5月开始实施有关地方自治的1999年22号法后,印度尼西亚矿业管理似乎进入到了一个法律混乱的时代。依据1967的矿业法,印度尼西亚矿业管理是中央为主,地方为辅。而1999年的22号法强调的是地方自治。22号法将中央政府的一些权力下放到了地方政府,包括相当多的矿权管理权和产业政策等。事实上,在2001年5月以后,1967年11号法在对矿业投资的保护方面似乎已经失去了应有的法律效力,特别是对新的矿业投资。依据22号法,地方政府有权颁发采矿授权。2001年以后非能源矿产的采矿授权(KP)主要由地方政府颁发。2007年初统计,地方政府已经发放了1200多份采矿授权,大大超过了中央政府在2001年以前30多年颁发的采矿授权总数(597份)。有些采矿授权甚至出现在中央政府已经与外国投资商鉴订的标准工作合同(COW)限定的区域内。由于法律上的空缺,矿业投资存在较大的不确定性,导致过去10年印度尼西亚矿业领域基本上没有大规模的外资项目上马。许多矿业投资者,特别是外国投资者对印度尼西亚矿业一直持观望态度。为改善矿业投资环境,完善矿业方面的法律体系,印度尼西亚政府一直在努力制定新的矿业法以取代1967年的矿业法。最初的新矿业法草案《矿产和煤炭矿业法》是2001年10月提交审议的,印度尼西亚能源和矿产资源部和其他有关部门参与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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