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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工程院政发〔2017〕57号
贵州工程应用技术学院光华奖学金管理 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激励我校学生不断进取、奋发向上、全面发展、追求卓越,成为振兴中华民族、服务社会的时代青年,光华教育基金会在我校设立“光华奖学金”。为使“光华奖学金”的评审工作公开、公平、公正地进行,根据光华奖学金捐赠协议,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光华教育基金会于1989年成立,先后在北大、清华、复旦等高校设立“光华奖学金”。“光华奖学金”以培养学生热爱祖国、光大中华文化、服务社会为宗旨,以爱国家爱民族的学生为对象。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我校接受全日制普通本科、专科教育并按规定注册的学生。
第四条 光华奖学金用于奖励我校二年级(含二年级)以上全日制优秀本专科学生。
第二章 光华奖学金的管理
第五条 光华奖学金由学校计划财务处和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共同管理,纪委(监察室)负责监督。
第六条 贵州工程应用技术学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和管理我校光华奖学金评审工作,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作为日常办事机构,具体负责我校光华奖学金工作的评审、发放和日常管理工作。
第三章 光华奖学金的奖励标准和申请条件
第七条 光华奖学金奖励标准及人数由学校商光华教育基金会确定。
第八条 光华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一)热爱国家民族,有志于中华民族的振兴;
(二)遵守国家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三)具有高度的社会责任感和使命感,诚实守信、品德优秀;
(四)有较强的科研能力和创新精神,热心参与社会实践和公益活动,具备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和团队合作精神,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特别突出;
(五)学习刻苦努力,学业成绩优秀,上一学年所学科目成绩排名位于班级前20%,无重修或不及格科目;班级成绩排名超出前20%但均位于前30%者,必须在道德风尚、学科竞赛、创新创业、社会实践、文学创作、体育竞赛、艺术展演、学术交流等某一方面表现特别优秀。
第四章 光华奖学金申请、审批与颁发
第九条 光华奖学金按年度申请审批,每年9月学校开始受理申请,10月中旬前学校完成评审,10月下旬举行颁奖典礼,由光华教育基金会派代表参加颁奖。
第十条 光华奖学金实行等额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第十一条 光华奖学金的评审程序:
(一)学生根据本办法规定向所在教学院提出申请,并递交《贵州工程应用技术学院光华奖学金申请审核表》。
(二)各教学院学生工作领导小组严格按照评选条件进行评审,提出本学院当年获光华奖学金学生建议名单并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将《贵州工程应用技术学院光华奖学金申请表》、《贵州工程应用技术学院光华奖学金学生名单备案表》、公示材料送交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三)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会同相关部门审核后,在全校范围内进行不少于5天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报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定。
第十二条 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将相关评审资料报送光华教育基金会备案。
第十三条 在同一学年内,获得光华奖学金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助学贷款和助学金,但不能同时申请其他项目的奖学金。
第十四条 获得光华奖学金的学生,由学校颁发奖金和证书,奖金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造册,计划财务处上卡发放。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试行。
贵州工程应用技术学院
2017年11月14日
送:学校党政领导
发:各学院、各部门
贵州工程应用技术学院院长办公室 2017年11月14日印发
共印1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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