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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王经伦因雇员受害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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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王经伦因雇员受害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   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XX)赣中民一终字第18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王经伦(曾用名王金伦),(略)。   委托代理人肖笃炎,江西南芳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代理人赖华明,江西南芳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曾照洪(曾用名曾昭洪),(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曾祥华,(略)。   上诉人王经伦因雇员受害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南康市人民法院(XX)康民一初字第59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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