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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华大学学生帮困助学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鼓励学生砺志成才,体现学校育人宗旨,体现国家、学校对困难学生的关怀,根据国家和上海市有关文件的精神,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更好地成长、成才和发展是学校资助育人工作追求的最高目标。积极创造条件,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提供有效的经济帮助,确保学生不因为经济困难而辍学,是学校帮困工作的主要任务。
第三条 努力培养学生帮助他人、奉献社会的精神和意识,引导受助学生传递爱心,积极参加校内外公益活动。
第四条 学校帮困助学的主要措施包括:国家助学贷款、政府助学金、社会助学金、校内助学金、各项补助补贴、勤工助学、慈善物资资助和技能帮困等。
第二章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
第五条 学校实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制度,凡纳入国家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计划正式录取的、我校在籍、在校的全日制本科生,家庭经济困难,且品德优良、学业合格者,可在学校规定时间内提出困难认定申请,经学校认定后按困难程度可享受学校相关资助政策,如学费缓交、国家助学贷款、国家助学金及各项补助补偿等。
第六条 学校参考学生家庭经济困难程度和日常生活情况进行困难等级认定,认定等级分为特困和困难。
(一)特困学生的基本条件(符合以下之一)
1.家庭人均月收入在当年上海市政府规定的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以下,且家庭有特殊困难(单亲、父母离异或有重疾、多子女上学等)者。
2.孤儿、烈士子女等。
(二)困难学生的基本条件(符合以下之一)
1.家庭人均月收入在当年上海市政府规定的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以下者。
2.家庭人均月收入在当年上海市政府规定的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50%以下,且家庭有特殊困难(单亲、父母离异或有重疾、多子女上学等)者。
第七条 困难学生一学年认定一次,认定结果当学年内有效。困难认定包括复核和新认定,每学年第二学期进行本科困难学生复核工作;每学年第一学期进行困难生的新认定工作。新认定的程序如下:
(一)每学年开学第一周,学生按要求将《东华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家庭情况证明》等证明材料交给辅导员。《东华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本表必须提交)须由乡镇或街道一级的民政部门盖章;村(居)委会级组织、厂矿、企业等公章无效。民政部门主要包括民政所(局)、民政福利股(办公室)、社会事务(救助、保障)办公室、街道办事处等,其联系地址、联系电话和经办人信息必须填写完全、正确。《家庭情况证明》(本表必须提交)须由村(居)委会等基层单位提供证明,详细说明其家庭成员健康、工作、经济收入、拥有房产及其本人接受社会资助和遗产继承等方面的情况。基层单位的联系地址、联系电话和经办人信息必须填写完全、正确。其他证明材料的要求如下:
(1)本人为孤儿(指父母双亡或被父母遗弃):须在《家庭情况证明》中说明监护人的情况及收入和民政补贴情况;
(2)本人为烈士子女:须提供相关证明复印件;
(3)本人为单亲家庭(指父母一方去世或被父母一方遗弃)子女:须在《家庭情况证明》中说明父(或母)的工作情况和收入情况,并说明父(或母)去世时间及遗产继承情况;
(4)父母离异:须在《家庭情况证明》中说明监护人的情况及父母对自己经济资助的情况;
(5)父母重疾(指恶性肿瘤、急性心肌梗塞、脑部永久性功能障碍、重大器官或造血干细胞移植术、尿毒症、精神病、多肢体缺失、重症肝炎、语言能力丧失、双耳失聪、双目失明、瘫痪、严重阿尔茨海默病、严重帕金森病、严重Ⅲ度烧伤、再生障碍性贫血、主动脉手术):须提供残疾证复印件或县级及以上医院证明复印件;
(6)多子女上学(指至少家庭主要成员中3人高中及以上阶段在读):须在《家庭情况证明》中具体说明;
(7)家庭拥有多套房产:须在《家庭情况证明》中详细说明情况;因政府征地家庭动迁者,须在《家庭情况证明》中说明政府补贴的情况,并提供有效证明复印件;
(8)已经接受社会资助:须在《东华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中说明已经接受资助的详细情况。
(二)辅导员根据学生提交的材料,对照困难认定标准,推荐各档次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格,报学院认定工作组进行审核。学院认定工作组审核初评结果,审核通过后,认定名单须在本班级、本学院公示,在学院公示时间不少于5天。
(三)每年的九月下旬,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根据学院审核及学生申请等情况,确定困难学生名单。
第八条 困难学生须如实向学校反映家庭的经济收入情况,并保证所提供的相关材料的真实性。我校将不定期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进行资格复查,通过信件、电话、实地走访等方式进行核实。如发现弄虚作假现象,一经核实,学校将取消资助资格,收回资助资金,并依据《东华大学学生违纪处分条例》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第九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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