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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G/GD 122 -2015
高速铁路牵引变电所运行检修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牵引变电所(包括开闭所、分区所、AT 所、接触网
开关控制站,除特别指出者外,以下皆同)是高速铁路的重要组
成部分,与行车密切相关。为做好高速铁路牵引变电所的运行和
检修(含试验和化验,下同)工作,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是依据在线、实时监测,周期、状态检修相
结合原则编制。牵引变电所的运行、检修应贯彻“预防为主、严
检慎修”的方针。遵循“全面养护、寿命管理”的原则,实现“实
时监测、科学诊断、精细维修、寿命管理”目标。
第三条 为保证牵引变电所安全可靠供电,各级部门要认真
建立健全各级岗位职责制,抓好各项基础工作,科学管理,改革
修制,依靠科技进步,积极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不断
改善牵引变电所的技术状态,提高供电工作质量。
高速铁路牵引变电所设备运行维护管理单位,要组织有关
人员认真学习、贯彻本规则,并结合具体情况制定实施细则、办
法,报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核备。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四条 电气设备运行和检修工作实行分级负责的原则,充
分发挥各级部门的作用。
中国铁路总公司(以下简称总公司):统一制定全路高速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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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牵引变电所运行和检修工作有关的规章及质量标准;调查研
究,检查指导,总结和推广先进经验;按规定对铁路局进行监督
和指导。
铁路局:贯彻执行总公司有关规章、标准和命令,组织制定
实施细则、办法和工艺;领导全局的牵引变电所运营和管理工作,
制定设备维护管理和职责范围;审核牵引变电所大修、更新改造、
科研等计划。
第五条 牵引变电所的增设、迁移、拆除由总公司审批,封
闭和启封由铁路局审批,并报总公司备案。
第六条 因牵引变电所的设备改造、变化而引起相邻铁路局
牵引供电设备运行方式变更时,须经总公司审批。牵引变电所属
于下列情况的技术改造,须经铁路局审批,并报总公司核备。
(一)改变电源和主接线时。
(二)变更主变压器、断路器的容量和型号时。
(三)变更保护型式、控制和测量方式时。
第七条 为保证高速铁路的可靠供电,牵引变电所不得引接
非牵引负荷。
第三章 运行
第一节 交接验收
第八条 牵引变电所竣工后,应按规定对工程进行检查和交
接试验及全部馈线的短路试验,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运行。
第九条 牵引变电所工程交接验收前 10 天,建设单位应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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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行单位提交完整齐备的竣工图纸(包括电子版)、记录、说明
书、合格证、试验报告等竣工资料。
第十条 牵引变电所投入运行前,接管部门要制定好运行方
式,配齐并训练运行、检修人员,组织学习和熟悉有关设备、规
章、制度并经考试合格;备齐检修用的工装、机具、仪器、材料、
零部件及安全用具等。
第十一条 在牵引变电所投入运行时要建立各项制度和正常
管理秩序;按规定备齐技术文件;建立并按时填写各项原始记录、
台帐、技术履历、表报等。
(一)牵引变电所应有下列技术文件:
1.一次接线图、室内外设备平面布置图、室外配电装置断面
图、保护装置原理图、二次接线的展开图、安装图和电缆手册等。
2.设备说明书及维护手册。
3.电气设备、安全用具和绝缘工具的试验结果,保护装置的
整定值。
(二)有人值守的牵引变电所应建立下列原始记录(格式见
附件1~7 ):
1.运行日志:由值守人员填写当班期间牵引变电所的运行
情况。
2.蓄电池开路电压测量记录:由值守人员测试填写,每季度
不少于一次。
3.设备缺陷记录:由巡视人员、发现缺陷的人员和处理缺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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