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软体合理使用与案例分享.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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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合理使用與案例分享 主講人:陳居亮律師 課程綱要 著作之意義及種類 著作權之意義及種類 著作權人 合理使用 案例介紹 著 作 之 意 義 「指屬於文學、科學、藝術或其他學術範圍之創作。 」(§ 3 Ⅰ①) 「著作人於著作完成時享有著作權。 」(§10) 著作完成保護主義 著作之要件 屬於文學、科學、藝術或其他學術範圍之創作。 原創性(獨立創作、最低程度之 創意) 須具有一定之外部表現形式,思想與表達區分原則:「依本法取得之著作權,其保護僅及於該著作之表達,而不及於其所表達之思想、程序、製程、系統、操作方法、概念、原理、發現。 」(§10-1) 須非不得為著作權標的之著作 不得為著作權標的之著作 「下列各款不得為著作權之標的︰ 一 、憲法、法律、命令或公文。 二 、中央或地方機關就前款著作作成之翻譯物或編輯物。 三、 標語及通用之符號、名詞、公式、數表、表格、簿冊或時曆。 四 、單純為傳達事實之新聞報導所作成之語文著作。 五 、依法令舉行之各類考試試題及其備用試題。 」 「 前項第一款所稱公文,包括公務員於職務上草擬之文告、講稿、新聞稿及 其他文書。」(§9) 著 作 之 種 類 【一】(§5) 語文著作:包括詩、詞、散文、小說 、劇本、學術論述、演講及其他之語文著作。 音樂著作:包括曲譜、歌詞及其他之音樂著作。 戲劇、舞蹈著作:包括舞蹈、默劇、歌劇、話劇及其他之戲劇、舞蹈著作。 美術著作:包括繪畫、版畫、漫畫、連環畫(卡通)、素描、法書(書法)、字型繪畫、雕塑、美術工藝品及其他之美術著作。 攝影著作:包括照片、幻燈片及其他以攝影之製作方法所創作之著作。 著 作 之 種 類 【二】(§5) 圖形著作:包括地圖、圖表、科技或工程設計圖及其他之圖形著作。 視聽著作:包括電影、錄影、碟影、電腦螢幕上顯示之影像及其他藉機械或設備表現系列影像,不論有無附隨聲音而能附著於任何媒介物上之著作。 錄音著作:包括任何藉機械或設備表現系列聲音而能附著於任何媒介物上之著作。但附隨於視聽著作之聲音不屬之。 建築著作:包括建築設計圖、建築模型、建築物及其他之建築著作。 著 作 之 種 類 【三】(§5) 電腦程式著作:包括直接或間接使電腦產生一定結果為目的所組成指令組合之著作。 以上參考民國81年6月10日內政部公告「著作權法第五條第一項各款著作內容例示」 以上著作內容係例示,並非列舉。 著 作 權 之 意 義 及 種 類 「指因著作完成所生之著作人格權及著作財產權。 」(§3Ⅰ③) 著作人格權 著作財產權之種類 重製權 公開口述權 公開播送權 公開上映權 公開演出權 公開傳輸權 公開展示權 專有改作、編輯權 專有散布權 專有出租權 著 作 人 格 權 公開發表權(§15) 姓名表示權(§16) 禁止不當竄改權(§17)「著作人享有禁止他人以歪曲、割裂、竄改或其他方法改變其著作之內容、形式或名目致損害其名譽之權利。」 特性:一身專屬權(§21)、永久受保護(§18)、「未公開發表之著作原件及其著作財產權,除作為買賣之標的或經本人允諾者外,不得作為強制執行之標的。」(§20) 著 作 權 人 「著作人:指創作著作之人。」(§3 Ⅰ② ) 「受雇人於職務上完成之著作,以該受雇人為著作人。但契約約定以雇用人 為著作人者,從其約定。 」 「依前項規定,以受雇人為著作人者,其著作財產權歸雇用人享有。但契約 約定其著作財產權歸受雇人享有者,從其約定。 」「前二項所稱受雇人,包括公務員。 」( §11ⅠⅡⅢ ) 「出資聘請他人完成之著作,除前條情形外,以該受聘人為著作人。但契約 約定以出資人為著作人者,從其約定。 」「依前項規定,以受聘人為著作人者,其著作財產權依契約約定歸受聘人或 出資人享有。未約定著作財產權之歸屬者,其著作財產權歸受聘人享有。 」「依前項規定著作財產權歸受聘人享有者,出資人得利用該著作。 」( §12 ⅠⅡⅢ ) 合理使用之意義 著作權人以外之人 未經著作權人同意或授權 在合理範圍內,以合理方法,自由、無償地利用 性質上係許可,而非權利 不及於著作人格權 合理使用之判斷邏輯 被利用者(原著作)係著作權法保護之著作 所利用之部分與原著作,二者具有實質、顯著之相似 符合著作權法第44條至第65條之規定 合理使用【一】 「中央或地方機關,因立法或行政目的所需,認有必要將他人著作列為內部 參考資料時,在合理範圍內,得重製他人之著作。但依該著作之種類、用 途及其重製物之數量、方法,有害於著作財產權人之利益者,不在此限。」 (§44) 「專為司法程序使用之必要,在合理範圍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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