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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综合开发供销合作总社项目先建后补.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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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农业综合开发供销合作总社项目 “先建后补”财政资金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农业综合开发供销合作总社项目 “先建后补”财政资金管理,根据《国家农业综合开发部门项目管理办法》(国农办〔2011〕169号)、《农业综合开发财政资金县级报账实施办法》(财发〔2011〕22号)、《农业综合开发财务管理办法》(财发〔2006〕39号)等,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有机肥和低残留农药生产推广使用项目、高标准农膜推广使用和残旧农膜回收利用项目等,财政补助资金范围和标准如下: (一) 有机肥和低残留农药生产推广使用项目。包括有机肥生产厂、低残留农药制剂分装加工厂、高效植保机械生产厂兼并收购;有机肥、低残留农药生产技术改造、扩大生产能力;有机肥和低残留农药及植保机械采购;农化服务、示范培训、宣传促销等公益性服务所需费用。财政补助资金总额不超过项目实际投资总额的50%。 (二) 高标准农膜推广使用和残旧农膜回收利用项目。包括高标准农膜生产厂兼并收购,先进技术引进与改造,高标准农膜生产设施购置;高标准农膜采购、运输;残旧农膜加工厂兼并收购、投资参股;残旧农膜回收站、分拣集散中心基础设施建设,以及配套的捡拾器械、设备与消防设施等;残旧农膜回收利用加工厂或所需车间、加工设备及配套的供水、供电、道路设施等;残旧农膜回收费用、“以旧膜换新膜”的价差;培训示范、宣传推广等公益性服务所需费用。财政补助资金总额不超过项目实际投资总额的50%。 用于项目可行性研究、实施方案或初步设计、环境评估及招投标、工程监理等费用的财政资金,原则上不超过财政资金总额的3%,并从地方财政资金中列支。 第三条 项目验收 (一)项目牵头单位应督促项目实施单位根据批复的实施计划组织项目实施,确保财政资金规范安全运行,并对项目实施单位上报的各种材料进行审查把关。 (二)项目验收包括中期验收和竣工验收。中期验收原则上在项目立项后满6个月进行,由项目牵头单位组织,邀请有关部门、专家参加。竣工验收原则上在项目建成后1个月内完成,由供销合作总社或委托项目所在省级供销合作社、财政(农发)部门组织。 第四条 报账和财政资金管理 (一) 项目中期验收后,项目实施单位提出申请,并附申请单、相关合同(协议)、中期验收报告、支出明细表及税务发票等原始凭证原件,经项目牵头单位审查无误后,报财政(农发)部门或供销合作社(以下简称报账部门)申请“先建后补”财政资金。 (二)项目竣工验收后,项目实施单位提出申请,并附申请单、相关合同(协议)、验收报告、支出明细表及税务发票等原始凭证原件,中介机构出具的财务审计报告等,经项目牵头单位审查无误后,向报账部门申请“先建后补”财政资金。 项目实施单位要建立“先建后补”财政资金辅助备查账。项目实施单位、项目牵头单位要确保各种凭证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 (三)报账部门审核合格后,应在30日内按照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支付财政补助资金,并在项目实施单位提供的支出凭证上加盖“农业综合开发财政已补助”印章,原件退回项目实施单位,报账部门留复印件入账。 (四)财政补助资金报账凭证的日期可以追溯到县级财政(农发)部门和供销合作社联合正式行文上报日(项目可行性研究、实施方案或初步设计、环境评估等前期费用除外)。 第五条 项目实施效果评价内容 (一) 有机肥和低残留农药生产推广使用项目。项目区有机肥施用增加量、土壤中有机质提升比、土壤pH值改善情况、肥料投入产出比;低残留农药安全使用推广的服务面积、低残留农药替代高毒农药的数量、作物增产效果等。 (二) 高标准农膜推广和残旧农膜回收利用项目。项目区采购和推广高标准农膜数量、回收残旧农膜数量等。 第六条 监督检查 项目牵头单位要加强项目和资金日常管理工作;省级供销合作社、财政(农发)部门、项目牵头单位要建立健全监督制约机制,协同做好相关工作;供销合作总社要加强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过程中的检查监督,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同时,应积极配合审计部门和其他机构开展的监督检查。 第七条 本办法由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经济发展与改革部、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负责解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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