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湛江中小学德育科研课题管理细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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湛江市中小学德育科研课题管理细则 (试行) 总 则 第一条 为完善我市中小学(含中等职业学校,下同)德育科研课题的管理,促进中小学德育科研工作的规范化、科学化建设,结合湛江市中小学德育工作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中小学德育科学研究,必须坚持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若干意见》(中发〔2004〕8号),深入研究新形势下学校德育工作的重点、难点问题,充分体现时代性,准确把握规律性,注重创新性和实用性,强化针对性和实效性,破解制约学校德育发展的难题,提高学校德育工作者的理论素养和德育科研能力与水平,促进学校德育创新发展,并为教育行政部门决策提供参考依据。 第三条 中小学德育科学研究应遵循以下原则: 1.坚持正确的科研方向,引导中小学科研为全面推进素质教育发展服务,为中小学学生的健康成长服务。 2.坚持与本地区、本学校实际相结合,以应用性研究为主,善于把问题转化为课题,着力在解决学校德育实际问题上下功夫。 3.坚持调动广大德育工作者的科研积极性,充分体现课题研究的广泛性。 4.坚持科学性、创新性、实效性、规范性。科学性要求课题研究必须有科学的理论支持,要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哲学社会科学、教育科学等基础理论为指导,研究方法科学,学术观点正确,具有一定的理论和实践价值;创新性要求课题研究应对我国或本地区、本学校德育建设问题提出切实、合理的新思路、新对策、新模式,对德育工作具有一定的启示和促进作用;实效性要求研究成果对提高学校德育工作科学化水平,提高教师教书育人能力,提高学生思想道德及整体素质,提高家庭教育指导和社会教育水平等方面产生实际效果;规范性要求课题研究的实施过程符合教育科学和德育科研的基本程序,开题报告、阶段性总结报告、结题报告的撰写格式符合行文的基本要求。 组织与管理 第四条 湛江市中小学德育科研由市教育局领导和管理,由市教育局思想政治教育科、市中小学心理健康教育指导中心具体组织实施。 第五条 市教育局组织制定学校德育科研规划、课题指南和课题管理办法,组织专家对申报课题进行立项评审、提供学术咨询和课题实验研究指导、课题成果鉴定和课题研究成果的宣传推广。 第六条 湛江市中小学德育科学研究实行目标管理与过程管理相结合,重点管理与一般管理相结合,集中管理与分级管理相结合。市教育局思想政治教育科、市中小学心理健康教育指导中心有具体管理的职责,会同各县(市、区)教育局主管科(股)进行过程管理。主要包括日常管理、年度检查、中期推动和结题指导等。 第七条 湛江市中小学德育科研课题为市局级课题,面向全市中小学在职从业人员,公开竞争,择优立项,保证重点。 第八条 经费 1.市中小学德育科研课题均属于自筹经费课题。 2.课题经费使用的范围:国内调查研究、差旅费,资料收集、复印及少量必要图书购置费,小型研讨会费用,计算机使用费,专家指导费,成果鉴定费和成果印刷费等。 3.以学校为单位申报的课题须同时说明经费来源。 4.以县(市、区)教育局申报并组织研究的课题,经费的筹集和使用须符合国家以及本单位的有关规定。 5.课题立项评审费、管理费和成果展示推荐活动费由市教育局负责;邀请专家指导相关费用、课题成果鉴定评审费由课题组负责。 第九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课题组须书面报请所在地教育局主管科(股)同意后,分别报市教育局思想政治教育科、市中小学心理健康教育指导中心评审同意后方能实施: 1.以学校名义申报的课题,变更课题主要负责人; 2.变更课题名称; 3.研究内容作重大调整;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课题组须书面报请所在教育局德育主管科(股)同意后,分别报市教育局思想政治教育科、市中小学心理健康教育指导中心备案: 1.课题结题时间延期; 2.通讯地址、电话、联系人等情况变动。 第十条 对于课题研究不作为者,撤消课题。课题主要负责人3年内不得再申报《湛江市中小学校德育科研课题指南》所列课题。课题未能按期完成的,须按规定结题后方可申报新课题,未结题者不得申报新课题。 申报与立项评审 第十一条 市教育局定期发布中小学德育科研课题指南。每两年组织一次课题申报、立项评审和成果展示活动。 第十二条全市各县(市、区)教育局、德育研究机构、社区教育机构、特别是学校及广大教育工作者均可申报德育科研课题。 以学校为单位申报课题,学校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重视德育工作并具有较扎实的德育实践基础; 2.课题负责人须是学校校长或是学校德育工作的主要领导; 3.德育工作队伍有一定的理论素养,富于团结协作、改革创新的精神; 4.能为课题研究提供必要的经费支持。 个人申报课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负责或从事中小学德育工作,并有3年以上德育工作实践经历; 2.具有高级教师职称;中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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