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运(2010)59号 铁路接触网作业车维修许可实施细则.docVIP

铁运(2010)59号 铁路接触网作业车维修许可实施细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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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接触网作业车维修许可实施细则 ? (2010年4月21日 铁运 [2010] 59号) ?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铁路接触网作业车维修管理,确保铁路运输安全,根据《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430号)、《铁路机车车辆设计生产维修进口许可管理办法》(铁道部令第14号),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铁路接触网作业车为《铁路机车车辆设计生产维修进口许可管理办法》附件《铁路机车车辆类型目录》中编号首位为8的产品(以下简称“接触网作业车”)。本细则所称维修是指铁路接触网作业车整机性能的恢复性修理(整车大修)。 第三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维修,并在中国铁路使用的接触网作业车,其维修企业须按照本细则规定的程序,取得相应的接触网作业车维修许可证。 第四条? 铁道部行政许可管理机构(以下简称“行政许可机构”)负责受理维修合格证的申请和送达行政许可决定。铁道部运输局负责维修许可申请的审查及对许可企业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 取证条件和申报材料 第五条? 取得维修合格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 申请人须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具备1000万元的注册资本; (二)申请人应具有申证产品的完整图样、技术文件和技术资料,并编制了相应的检修工艺和生产流程文件; (三)《维修技术准备报告》通过审查; (四)维修样车通过相关试验和质量鉴定; (五)主要管理人员应具备相应的维修生产管理能力和经验; (六)具有能够满足维修生产要求,并保证维修质量的相应工作人员,包括中高级专业技术人员,计量、理化等检验人员,以及技术操作人员。其中,中、高级专业技术人员总人数不低于员工总数的1%; (七)具有能够保证接触网作业车维修质量的生产设施、设备、工艺装备; (八)具有能够保证接触网作业车维修质量的计量、检验、试验手段; (九)具有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管理制度和用户服务体系; (十)具有良好的产品质量信誉,申请人或主要出资人已维修或生产的相关产品近3年内无严重质量不良记录; (十一)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 第六条? 申请人具有多个生产基地,申请时应明确维修地点。 第七条? 申请维修合格证应提交下列材料并加盖单位公章(书面和电子文本各一套): (一)行政许可申请书(一式二份,见附件1);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携带原件备查); (三)产品图样及其合法来源证明材料(复印件); (四)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复印件); (五)申请人基本情况(见附件2); (六)维修技术准备报告(见附件3); (七)接触网作业车修理技术规范; (八)证明维修能力的说明材料; (九)申请人已维修、生产的相关产品近3年内使用情况报告; (十)法律法规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八条? 申请维修产品含有压力容器、起重设备的,还应提供由国家相关部门核发的相应产品的维修许可证。 第九条? 申请人应对所提供资料的全面性、真实性、有效性负责。 ? 第三章 申请和审查 第十条? 符合本细则规定条件的申请人,可向行政许可机构提出接触网作业车维修许可申请。 第十一条? 铁道部行政许可机构受理维修许可证申请后,铁道部运输局组织专家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必要时对生产现场进行考察。初审合格后,通知申请人进行样车的试修并进行相关试验,铁道部运输局组织专家进行质量鉴定。审查合格的,做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审查不合格的,做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并说明理由。 相关试验应按现行的相关技术规范和规程进行,试验须有铁道部驻厂(局)验收部门参加。 第四章 维修许可决定 第十二条? 铁道部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做出行政许可决定。20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铁道部主管领导批准,可以延长10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专家评审、试修、试验、鉴定所需时间不计算在上述期限内。 第十三条? 铁道部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后,自作出许可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颁发相应的维修合格证。 铁路接触网作业车维修合格证的编号方法为:#####-×××-C-****,#####为铁路车辆种类代码(如铁路接触网放线车为TLFCW),×××为被许可人代号,用阿拉伯数字表示,C表示维修许可证,****为维修许可证序列号。 第十四条 经审查不予许可的,申请人的条件没有发生实质性变化,再次提出同一申请的不予受理;同一行政许可申请,连续两次审查不合格的,两年内不再受理该项行政许可;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不得再次申请该项行政许可。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维修合格证有效期为5年,从决定之日起计算。有效期满后,被许可人需要延续已取得的维修合格证有效期的,应在有效期满60日前向铁道部提出延期申请。提出延期申请的被许可人,应提交原维修合格证。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被许可人应当重新申请维修许可: (一)被许可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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