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本文档共4页,可阅读全部内容。
- 2、有哪些信誉好的足球投注网站(book118)网站文档一经付费(服务费),不意味着购买了该文档的版权,仅供个人/单位学习、研究之用,不得用于商业用途,未经授权,严禁复制、发行、汇编、翻译或者网络传播等,侵权必究。
- 3、本站所有内容均由合作方或网友上传,本站不对文档的完整性、权威性及其观点立场正确性做任何保证或承诺!文档内容仅供研究参考,付费前请自行鉴别。如您付费,意味着您自己接受本站规则且自行承担风险,本站不退款、不进行额外附加服务;查看《如何避免下载的几个坑》。如果您已付费下载过本站文档,您可以点击 这里二次下载。
- 4、如文档侵犯商业秘密、侵犯著作权、侵犯人身权等,请点击“版权申诉”(推荐),也可以打举报电话:400-050-0827(电话支持时间:9:00-18:30)。
查看更多
民法总论
两大民法本位(民事立法的基本价值取向)及主要观点
权利本位:权利是民事法律体系的核心,(1)权利是目的,义务是手段(2)权利为中心构建规范体系(3)权利是民法首要保护对象,权力之间的关系是民法首要调整对象
社会本位(代表人物史尚宽)民事立法在保障民事主体个人权利的同时,应当兼顾社会利益。为了维护社会利益,应对民事权利进行必要限制(1)兼顾社会利益(2)权利的限制(3)保障社会整体利益的内容
3.权利本位的实践:(1)契约自由制度(2)过失责任原则(3)所有权绝对(神圣不可侵犯)原则
4.社会本位的实践(1)契约自由的限制:如公序良俗原则(2)无过错绝对责任制度(3)所有权绝对原则的限制:物权法定原则
陈本寒观点:反对社会本位(1)民法是私法,维护社会利益有违私法属性(2)民法对私权限制只是要求主体不得损害社会利益而不是要实现社会利益(3)以社会利益为本位容易混淆公法与私法的分类,不符合各国立法实际。
二、民事主体
1.民事主体的法律意义与社会意义:(1)法律上民事主体是指依法享有民事权利能力并依法享有相应的能力,能够独立承担民事义务,行使民事权利的人,包括法人和自然人。(2)社会意义:民事主体是人,可以是一个人(公民)也可以是人的集合体(法人)。无生命体一定不能是民事主体,财产一定只能是客体。(民法保护的是死者的生命痕迹,而不是死者的权利,民通第九条明确规定死者不享有民事权利能力)
2.公民自从生时起自死亡时止享有民事权利能力(民通第9条),十八周岁以上或年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以自己劳动收入作为主要生活来源的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民通第11条),年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不满十周岁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民通第12条)
胎儿利益保护问题:总括的保护主义(瑞士法)-视为出生,与自然人同等看待。个别的保护主义:赋予部分权利,我国采取这种立法例。
公民失踪及宣告死亡问题见民通20条-25条。
2.1 监护
监护制度是依托于公民民事行为能力与民事权利能力不重合的特殊情况而设立的制度,陈本寒观点:身份权说,监护是一项身份权利,理由:监护人权利占主导地位,义务为次要地位。监护人资格以血缘为依托,是建立在特定身份基础上的权利。
监护的主体包括:未成年人的父母、未成年人的近亲属(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并经有关单位(父母所在单位或住所地村委会居委会)同意、精神病人近亲属(配偶、父母、成年子女、其他近亲属)、精神病人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并经有关单位(父母所在单位或住所地村委会居委会)同意、父母所在单位以及精神病人所在单位以及住所地村委会居委会及民政部门(关于国家机关或者相关单位能否担任监护人以及是否有能力履行职责存在争议,如民法通则第133条第二款以法定方式缩小了单位监护人的监管责任)。
监护对象法律上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质上为未成年人(年满16岁以自己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除外)和完全丧失辨认控制能力和部分丧失辨认控制能力的精神病人。
监护内容包括保护义务和监管义务,除非为被监护人利益外不得处分被监护人财产。
法人是指享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能够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并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民通第36条):(1)法人是组织,是人的集合体,是法律拟制的主体。民通观点分为企业(营利)、机关(公权力)、事业单位(科教文卫体)、社团法人(非营利社会组织)陈本寒观点: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亦适用民通第十条的规定,并不是特殊的民事权利能力,不受设立目的,营业范围,法律法规的限制。通说违反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并混淆了法人权利能力与行为能力的区别。(3)陈本寒观点:法人民事行为能力与公民民事行为能力的限制(年龄与精神状况)依据不同,受其设立目的,营业范围,相关法律法规的限制。法人分级不应该存在,或者说存在依据不应当基于民事权利能力的不同。
民事法律行为
陈本寒观点:民事法律行为是民事主体(公民法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法律行为。陈教授认为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不以合法性为前提,意思有瑕疵的民事行为也可以是民事法律行为(无效民事行为除外),并且行为已告成立,只是其效力取决于其他行为或事实的是否成立(效力待定的民事行为)撤销权是否行使(可撤销民事行为)。民事行为分类主要有单方行为、双方行为和多方行为,要式行为和不要式行为(陈本寒观点:行为人意思表示形式瑕疵属于意思表示瑕疵,使用民事行为效力补正制度(德国民法制度,我国未明确规定,包括①追认说,即把效力待定法律行为的追认看作补正制度;②确认说,这种观点认为补正是在引起法律行为无效的原因消除后,行为人或法院确认合同有效,或者当事人自行补足民事法律行为欠缺的有效要件或自行消除无效原因;③成立说,主张履行治愈合同
您可能关注的文档
- 经济学人 棋盘游戏参考文件.docx
- 简述“知识沟”和“数字鸿沟”的区别和联系汇编.docx
- 诗词赏析 学习资料.docx
- 酒店面试谈薪酬如何让自己不吃亏 学习资料.docx
- 泉盛大金 刚TG-K4AT对讲机使用说明书学习参考.pdf
- 土地登记卡整理版.docx
- 人最难的就是改变自己修订版.docx
- 第十四讲补充材料(1)终稿.docx
- 成本明细表完成版.docx
- 酒店人六招成为优秀经理参考文件.docx
- 讲稿:深入理解“五个注重”把握进一步深化改革统筹部署以钉钉子精神抓好落实.pdf
- 副市长在2025年全市医疗工作会议上的讲话.docx
- 2025年市县处级以上党委(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专题学习计划.docx
- 市民族宗教事务局党组书记、局长2024年度民主生活会个人对照检视发言材料.docx
- 烟草局党组书记2024年度抓基层党建工作述职报告.docx
- (汇编)学习2025年全国教育工作会议精神心得体会发言心得感悟.pdf
- 汇编学习领会在二十届中纪委四次全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心得体会.pdf
- 在2025年镇安全生产、消防安全和生态环境保护第一次全体会议上的讲话提纲.docx
- 书记干部座谈会上的讲话+纪委全会上的讲话.pdf
- 党课:从毛泽东诗词中感悟共产党人初心使命.docx
文档评论(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