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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行政处罚中当事人_主体资格的认定和法律适用.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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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 有关企业法人分立、合并或撤销 《民诉意见》第50条规定:“企业法人合并的,因合并前的民事活动发生的纠纷,以合并后的企业为当事人;企业法人分立的,因分立前的民事活动发生的纠纷,以分立后的企业为共同诉讼人。”第51条规定:“企业法人未经清算即被撤销,有清算组织的,以该清算组织为当事人;没有清算组织的,以作出撤销决定的机构为当事人。” 由此可见,实施违法行为的企业合并的,以合并后的企业作为当事人;实施违法行为的企业分立的,以分立后的企业都作为共同当事人。企业实施违法行为后因破产等原因撤销的,应当将清算组织作为当事人;没有清算组织的,以作出撤销决定的机构为当事人,但不能将作出企业撤销决定的政府主管部门作为行政处罚当事人,这种情况应当视为违法行为人主体的灭失。 5 其他情况 5.1 直接责任人为当事人 《民诉意见》第49条规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登记而未登记即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名义进行民事活动,或者他人冒用法人、其他组织名义进行民事活动,或者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终止后仍以其名义进行民事活动的,以直接责任人为当事人。” 在食药行政执法办案中,应登记而未登记即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名义进行经营活动的、冒用法人、其他组织名义进行经营活动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终止后仍以其名义进行经营活动的现象较为普遍,情况较为复杂,应当认真调查,正确判定。如未领取任何有效法定证件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所进行的无证无照经营活动,举办者就是行政相对人。举办者是公民的以公民姓名为行政相对人,举办者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行政相对人。 5.2 出租、承包的当事人 对单位内部的机构进行出租、承包,如学校食堂出租或承包给个人或其他单位经营,对当事人的认定有以下三种情况:一是承租人租用单位场所或者单位对外承包给他人,并以承租或承包人自己名义经营的,以承租、承包人为当事人;二是承租人以出租人名义经营或者以双方共同名义经营的,以出租人为当事人;三是内部人员承包,并以发包人的名义经营,而实际是承包人自己经营的,一般情况仍然以发包人作为当事人。 5.3 医疗机构的当事人 医疗机构?在食药行政相对人中,有一种依法不需要工商登记的组织——医疗机构。《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条规定了医疗机构的类别,又在第四章列出专章规定医疗机构的名称由识别名称和通用名称依次组成。医疗机构执业登记必须经卫生行政部门核准医疗机构的名称,因此,应当以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登记的名称为当事人。未依法领取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行医的,以举办者为当事人。特别强调,个体诊所不管大小,只要领取了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那么就不能以公民的姓名作为行政相对人,尽管诊所的从业人员只有一人,也只能以执业许可证核准的个体诊所的名义作为当事人。没有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不论其名称有多大,都只能以举办者为当事人。 当事人主体资格的认定及法律适用是每一起行政处罚案件都必须面临的问题。能否正确认定行政处罚的当事人,关系到行政处罚的合法性问题,应当高度重视。在行政案件处罚时应当调查清楚,视不同的具体情况,正确应用,切不可出错,以确保当事人主体资格适格,行政处罚案件合法有效。 雄关漫道真如铁 而今迈步从头越 攻坚克难齐心力 共创食药安全史 谢 谢! 放映结束 感谢各位的批评指导! 让我们共同进步 * 论食药行政处罚中当事人 主体资格的认定及法律适用 运城市食品药品稽查队李战强 运城市食药系统培训 行政处罚的证明体系 谁? 主体认定 做了什么? 产生了什么后果? 事实依据 应当怎样处理? 法律依据 摘要 正确认定食药行政处罚中的当事人是合法处理行政违法案件的前提和基础。在执法实践中,因错列、漏列行政处罚当事人而导致败诉的现象时有发生。本课对行政处罚当事人的表现形式、免责事项及认定主体资格的意义进行了阐述,并就民事主体与民事诉讼主体不一致时当事人的法律适用问题进行了分析。 1 当事人主体资格的表现形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以下简称《行政处罚法》)第三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依照本法由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并由行政机关依照本法规定的程序实施”。由此可见,行政处罚案件中的当事人,就是行政相对人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1.1 自然人(公民) 自然人,指基于出生而取得民事主体资格的人,也就是生存着的每一个人,包括本国公民、外国公民和无国籍人。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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