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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导案例 2003年7月1日凌晨4时许,上海轨道交通4号线——浦东南路至南浦大桥区间隧道,在用一种叫“冻结法”的工艺进行上、下行隧道的联络通道施工时,突然出现渗水,大量流沙涌入隧道,内外压力失衡导致隧道部分塌陷,地面也随之出现“漏斗型”沉降。经调查,由于施工方改变竖井与旁通道的开挖顺序、冷冻设备出现故障导致温度回升以及地下沉压水导致喷沙这三方面不利因素遇在一起,最终导致了事故的发生。事故引起隧道部分结构损坏及周边地区地面沉降,造成3栋建筑物严重倾斜,黄浦江防汛墙局部塌陷并引发管涌,是一起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工程责任事故。 引导案例 上海轨道交通4号线项目由平保、人保、太保及大众4家保险公司共同承保建筑安装工程一切险及第三者责任险,保险金额高达人民币56.46亿元。经过历时三年多的调查与协商,保险人在此项目上最终赔付金额累计达到17亿元人民币,创造了国内国内工程险项目的最高赔款记录。由于4家保险公司在国际再保险市场上分散了相关的风险,在国际再保险人的支持下,4家保险公司各自的赔付比例不到14%,稳定了各自的正常运营。 案例分析 这一案例表明:保险公司在经营风险业务的过程中,自身也会面临巨大的风险,尤其是一些特定领域内的巨额损失风险。再保险是一种极其有效的风险分散机制,它赋予了大数法则以更大的内涵,已经成为现代保险经营过程中必不可少的环节。 知识目标 再保险的基本概念 再保险与原保险的联系与区别 再保险的职能和作用 再保险的分类 再保险分出业务经营 再保险分入业务经营 能力目标 能够准确描述再保险与原保险的联系与区别 能够识别再保险的不同分类 能够掌握再保险分出业务的操作流程 能够掌握再保险分入业务的操作流程 能够计算再保险分出、分入业务金额 教学提纲 1. 认识再保险 2. 熟悉再保险经营实务 教学提纲 1. 认识再保险 2. 熟悉再保险经营实务 再保险的概念 再保险,也称为分保,是保险人在原保险合同的基础上通过签订分保合同,将所承保的部分风险和责任向其他保险人进行保险的行为。我国新《保险法》第二十八条指出:“保险人将其承担的保险业务,以分保形式部分转移给其他保险人的,为再保险。” 保险人通过签订再保险合同,支付规定的分保费,将其承保的风险和责任的一部分转嫁给一家或多家保险或再保险公司,以分散风险责任,保证其业务经营的稳定性。分保接受人按照再保险合同的规定,对保险人的原保单下的赔付承担补偿责任。再保险的责任额度按接受人对于每一具体的危险单位、每一次事故或每一年度所承担的责任在再保险合同中分别加以规定。 危险单位 危险单位是指保险标的发生一次灾害事故可能造成的最大损失范围。危险单位的划分是再保险实务中很重要的一个问题。 危险单位的划分既重要又复杂,应根据不同的险别和保险标的来决定。危险单位的划分关键是要和每次事故最大可能损失范围的估计联系起来考虑,而并不一定和保单份数相等同。危险单位的划分并不是一成不变的。危险单位的划分有时需要专业知识。再保险合同一般规定,如何划分危险单位由分出公司决定。 自留额和分保额 对于每一危险单位或一系列危险单位的保险责任,分保双方通过合同按照一定的计算基础对其进行分配。分出公司根据自身偿付能力所确定承担的责任限额称为自留额或自负责任额;经过分保,由接受公司所承担的责任限额称为分保额或分保责任额,对于接受公司而言,这个责任额为接受额。 自留额与分保额可以以保额为基础进行计算。计算基础不同,决定了再保险的方式不同。以保险金额为计算基础的分保方式属于比例再保险,以赔款金额为计算基础的分保方式属于非比例再保险。 再保险与原保险的联系 再保险的基础是原保险,再保险的产生正是基于原保险人经营中分散风险的需要。因此,原保险和再保险是相辅相成的,它们都是对风险的承担与分散。 保险是投保人以支付保险费为代价将风险责往转嫁给保险人,实质是在全体被保险人之间分散风险、互助共济;再保险是原保险人以交付分保费为代价将风险责任转嫁给再保险人,在它们之间进一步分散风险、分担责任。因此,再保险是保险的进一步延续,也是保险业务的重要组成部分。 再保险与原保险的区别 1、参与主体不同。 2、保险标的不同。 3、合同性质不同。 原保险与再保险的关系 赔偿或给付保险金 分摊损失赔款 投保人 (被保险人) 原保险人 (分出公司) 原保险合同 再保险合同 再保险人 (分入公司) 支付保险费 支付分保费 再保险与共同保险的联系 共同保险是由两家或两家以上的保险人联合直接承保同一标的、同一保险利益、同一风险责任而总保险金额不超过保险标的可保价值的保险。共同保险的各保险人在各自承保金额限度内对被保险人负责赔偿责任。 共同保险往往是在保险标的风险或保额巨大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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