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卫生法律风险及防范.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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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2年4月7日卫生部颁布了《医院工作制度》,会诊制度是其中的一项重要内容。根据该规定,会诊包括科间会诊、急诊会诊、科内会诊、院内会诊、院外会诊、集体会诊等。 会诊制度本来的目的是:促进医学交流与发展、提高医疗水平、保证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方便群众就医,保护患者、医师、医疗机构的合法权益。但是在一段时间里,由于缺乏对医生外出会诊行为规范的管理和监督,医生外出会诊随意性很大,很多时候往往就是医生个人接到一个电话就外出会诊、手术,老百姓形象的称之为飞刀、走穴。 医生会诊制度概述 1、医师外出会诊的批准 医师外出会诊是指医师经所在医疗机构批准,为其他医疗机构特定的患者开展执业范围内的诊疗活动。医师未经所在医疗机构批准,不得擅自外出会诊 医生会诊制度规范 (1)征得患者同意后,报本单位医务管理部门批准 (2)邀请会诊的医疗机构(以下称邀请医疗机构)拟邀请其他医疗机构(以下称会诊医疗机构)的医师会诊,需向会诊医疗机构发出书面会诊邀请函。内容应当包括拟会诊患者病历摘要、拟邀请医师或者邀请医师的专业及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会诊的目的、理由、时间和费用等情况,并加盖邀请医疗机构公章 (3)接受邀请的医疗机构医务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安排医师外出会诊。 (4)会诊医师根据所在医疗机构指派及相关诊疗规范完成会诊工作,做好会诊记录。 (5)会诊结束后,邀请医疗机构应当将会诊情况通报会诊医疗机构。医师应当在返回本单位2个工作日内将外出会诊的有关情况报告所在科室负责人和医务管理部门。 2、会诊程序 (一)会诊邀请超出本单位诊疗科目或者本单位不具备相应资质的; (二)本单位的技术力量、设备、设施不能为会诊提供必要的医疗安全保障的; (三)会诊邀请超出被邀请医师执业范围的; (四)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不得提出会诊邀请的情形: (一)会诊邀请超出本单位诊疗科目或者本单位不具备相应资质的; (二)会诊邀请超出被邀请医师执业范围的; (三)邀请医疗机构不具备相应医疗救治条件的; (四)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医疗机构不得派出医师外出会诊的情形 (1)拟邀请会诊的科室应认真审核病历,确定邀请会诊的必要性,只有满足治疗患者病情必需或患者有会诊要求等,且没有违反禁止性规定的情况下,方可提出邀请;同时应当做好准备工作; (2)邀请会诊前应向患者说明会诊目的及费用情况,征得患者同意。如患者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时,应征得其近亲属或者监护人的同意。(建议医院采取书面告知方式,并取得患方的签字同意) (3)邀请会诊申请应由科室报本单位医务管理部门批准。 (4)医务管理部门批准会诊申请后,按规定程序向被邀请会诊医疗机构发函。 (5)邀请会诊医疗机构应向受邀会诊医疗机构支付会诊费用,不得支付给会诊医师本人。 (6)会诊结束后,应当及时将会诊情况通报会诊医疗机构 邀请会诊的医疗机构应当注意的问题 (1)会诊医疗机构接到会诊邀请后,应当认真审核相关资料,对于符合会诊条件的,在不影响本单位正常业务工作和医疗安全的前提下,医务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安排医师外出会诊。会诊影响本单位正常业务工作但存在特殊需要的情况下,应当经会诊医疗机构负责人批准。 (2)会诊医疗机构不能派出会诊医师时,应当及时告知邀请医疗机构。 (3)会诊中涉及的会诊费用按照邀请医疗机构所在地的规定执行。差旅费按照实际发生额结算,不得重复收费。属医疗机构根据诊疗需要邀请的,差旅费由医疗机构承担;属患者主动要求邀请的,差旅费由患者承担,收费方应向患者提供正式收费票据。会诊中涉及的治疗、手术等收费标准可在当地规定的基础上酌情加收,加收幅度由省级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卫生行政部门确定。 被邀请会诊的医疗机构应注意的问题 (续1) (4)按照卫计委及本地区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结合本单位的具体情况,简历、完善本单位的会诊管理制度及配套措施,应包括会诊流程、医师外出会诊管理及考核、会诊费用分配等内容,同时,医疗机构应当加强对本单位医师外出会诊的管理,建立医师外出会诊管理档案,并将医师外出会诊情况与其年度考核相结合。 被邀请会诊的医疗机构应注意的问题 (续2)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四条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医师合法的外出会诊行为属于职务行为,医生个人不承担因会诊引发医疗争议的责任。 实践中,因外出会诊引发纠纷的,有患者将邀请会诊医疗机构、会诊医疗机构和会诊医生作为共同被告,这种认识是不正确的。 会诊引发医疗争议的责任承担问题 医疗机构违反规定安排未取得医师资格的医学专业毕业生独立从事临床工作的,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处理;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按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处理。 未取得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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