体外诊断试剂生产和质量管理规范培训教材.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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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A 体外诊断试剂生产用净化车   间环境与控制要求 第二十七条:洁净区的净化系统、消毒及照明等装置应按规定进行清洁、维护和保养并进行记录 。 第二十八条:在净化车间内工作的生产人员应接受净化车间卫生管理制度、个人清洁卫生制度、净化车间使用管理制度等内容的培训,合格后持证上岗。 附录A 体外诊断试剂生产用净化车   间环境与控制要求 第二十九条:企业应当在验证的基础上明确规定洁净区环境监测的项目和频次,在静态检测合格前提下,企业应当按照规定进行洁净室(区)内空气温湿度、压差、风速、沉降菌和尘粒数的定期监测,并保存监测记录。 附录A 体外诊断试剂生产用净化车   间环境与控制要求 第三十条:生产激素类试剂组分的洁净室(区)应当采用独立的专用的空气净化系统,且净化空气不得循环使用。 附录A 体外诊断试剂生产用净化车   间环境与控制要求 第三十一条:强毒微生物操作区、芽胞菌制品操作区应与相邻区域保持相对负压,配备独立的空气净化系统,排出的空气不得循环使用。 附录C  体外诊断试剂研制情况现场核查要求 附录C 体外诊断试剂研制情况现场核查要求 第一条:体外诊断试剂研制情况现场核查是(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所受理注册申请品种的研制、生产情况及条件进行实地确证,以及对品种研制、生产的原始记录进行审查,并做出是否与申报资料相符的评价过程。 两种情况需要进行研制情况现场核查: 1.首次注册的体外诊断试剂产品。 2.已有同类型体系考核覆盖的新注册产品 附录C 体外诊断试剂研制情况现场核查要求 引用《体外诊断试剂质量管理体系考核实施规定》 (三)考核范围有效覆盖是指一种产品的质量体系考核报告,可以适用于同类型品种的产品。 同类型品种是指具有相同的原理、相同的生产工艺和控制过程,可以用于不同被测物质的体外诊断试剂。同类型品种按照工艺配制方法可分为胶体金法、干化学试剂法、ELISA试剂类、普通生化试剂类、培养基类、核酸扩增类(PCR类)等大类。 附录C 体外诊断试剂研制情况现场核查要求 第二条:注册申请人在申请考核时,按照《体外诊断试剂质量管理体系考核实施规定》的要求提交相关资料,说明所完成的试验项目、涉及的主要设备仪器、原料来源、试剂场地、委托研究或检测项目及承担机构等情况。 附录C 体外诊断试剂研制情况现场核查要求 第三条:现场核查内容。 (一)管理制度制定与执行情况:是否建立了与研制质量管理有关的制度及其执行情况。 (二)研制人员:研制的主要试验人员及其分工,所承担试验研究的项目、研究时间、试验报告者等与申报资料、现场记录是否一致。 (三)研制设备、仪器:能否满足研究所需,应对设备型号、性能、使用记录等进行核查。 参考《实施细则》的第32条、第5条、第36条、第39条等 附录C 体外诊断试剂研制情况现场核查要求 (四)试制与研究记录: 试验研制方案及其变更、试验研制记录的时间、试验操作者签名是否与申报资料一致; 工艺研究及其确定工艺的试验数据、时间是否与申报资料一致; 对配合试剂使用的定标质控品是否符合要求; 供稳定性研究和注册检验等所用样品的试制,临床试验用产品的制备等各项研制记录与申报资料是否一致; 临床试验的试验数据与申报资料是否一致。 参考《实施细则》的第33条、第35条、第36条、第39; 参考《注册管理办法》第三章、第四章。 附录C 体外诊断试剂研制情况现场核查要求 (五)研制、生产情况及条件与有关规定是否相符合。包括申请生产上市用样品生产条件是否符合《体外诊断试剂生产实施细则》要求等。 参考《实施细则》的第二章(组织机构、人员和质量管理机构)、第三章(设施、设备和生产环境控制)、第七章(生产过程控制)。 附录C 体外诊断试剂研制情况现场核查要求 (六)原料购进、使用情况   重点核查:主要原料、中间体购进凭证、数量、使用量及其剩余量,重要辅料的来源。   与生物制品有关的体外诊断试剂重点核查:   1.生产及检定菌毒种、细胞来源、检定、数量、原料来源稳定性等资料的建立和保存。   2.生产用动物、动物组织或细胞、原料血浆的来源、收集及质量控制等研究资料。   3.培养液及添加剂成分的来源和质量标准。   4.生产用其他原料的来源和质量标准。 参考《实施细则》的第六章(采购控制)以及第21条到第24条。 附录C 体外诊断试剂研制情况现场核查要求 (七)样品试制及留样情况:详细核查工艺研究、标准研究、稳定性研究、检验、临床试验等各个阶段的样品数量、贮存条件、留样、使用或销毁记录,重点核查样品试制量是否能满足所从事研究需要的数量。 (八)对于委托研究情况,核查各项委托研究合同及有关证明性文件。必要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承担试验的研究机构进行现场核查。 附录C 体外诊断试剂研制情况现场核查要求 第四条:现场核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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