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XX县农药监督抽查工作实施方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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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XX县农药监督抽查工作实施方案 2018年是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的开局之年,是改革开放40周年,也是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实施“十三五”规划承上启下的关键之年,做好今年的农药监管工作意义重大。 为进一步加强农药监督管理,提高农药产品质量,保障农业生产安全和农产品质量安全,切实保护农民利益,根据《XX市农委办公室关于印发2018年XX市农药监督抽查工作实施 方案的通知》(X农委办发〔2018〕6号)要求,结合我县实际情况,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在本县范围内,通过加强对农药生产经营企业门店的监督管理,进一步规范农资生产经营使用行为,促进农民群众满意度进一步提高,农资市场秩序进一步好转,力争全年不发生因假劣农药引发的重大农业生产安全事件和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为全年粮食丰收和重要农产品有效供给提供保障。 二、抽查方式 抽查采取随机抽查、指定抽查、专项抽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随机抽查为市场上随机选择样品抽样。指定抽查则在市场上对指定的企业产品进行抽样。专项抽查主要对部分问 题突出的产品及社会反映强烈、比较敏感的农药等进行定向抽样检测,重点检查是否违规添加高毒剧毒等农药成分。 三、抽查范围 抽查的农药为2017年1月1日以后生产的产品。抽查各类农药品种主要以水稻、甘蔗、蔬菜、果树、茶叶等作物使用的杀虫剂、除草剂、杀菌剂、植物生长剂等为重点,抽查对象包括生产企业和各级农药经营单位,特别要注意已列入“黑名单”的农药生产经营单位和往年抽检不合格的产品。抽查的内容主要是农药产品质量检测和农药标签是否符合要求。 四、抽样数量及时间、要求 (一)抽样数量及抽查时间。市农委分配给我局全年监督抽检样品任务为5个,其中安排2次重点抽查。第一次送检时间为3—6月份;第二次送检时间为7—10月份。在抽 查活动中,对2017年度抽查的问题产品必须加强抽检。其余样品各地根据当地用药实际情况抽查,送检时间自行确定,但不能超过2018年9月份。 (二)抽样要求。抽样工作严格按照国家标准实施。抽样人员不得少于2人。抽样前应向被抽查单位出示有关抽查文件和抽查人员有效证件,说明有关情况。样品可以在市场抽取,也可以在企业仓库抽取;在企业仓库抽取的,必须附有合格证的成品;在市场抽取的,应当查验其进货记录、库存数量和进货来源,并做好检查(堪验)记录。抽样人员要认真填写抽样单,内容必须与所抽产品标签内容一致。填好的抽样单应当有抽样人员和被抽查单位负责人或其授权人员签字,并加盖公章。如有特殊情况不能在抽样单上盖公章的,应在抽样单上注明。样品一式三份,一份送省农药检定所进行质量检测,一份由抽样单位进行标签判定,一份留作封存备用样。 (三)标签抽查。我局今年同时要完成50个产品的标签抽查任务。按标签判定原则进行严格判定,于今年10月中旬前,将农药标签抽查结果汇总表报送XX市农业行政综合执法支队农业执法大队。 五、样品确认和检测 (一)样品确认。在市场上抽取的样品,抽样单位应当书面通知标签上标称的生产企业,要求企业在收到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给予书面回复确认,并保留邮寄凭证。对逾期 不予回复的,视为标称企业确认为其产品;对标称企业确认不属于其产品的,该企业应当出具有关证明材料予以佐证。 产品确认属于假冒的,按《标称生产企业确认假冒产品信息汇总表》填写相关内容,由县执法大队报送到市执法支队,同时责令经营者下架假冒产品,依法进行处罚。 (二)样品检测。样品由有资质的检测机构(如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检验测试中心(南宁)等)负责检测。检测项目内容:一是检测有效成分含量;二是检测与人畜、农产品质量或环境安全密切相关的质量控制项目;三是检测是否含有其它农药成分,特别是要检测是否添加甲胺磷等禁限用高毒农药成分。检测方法采用相应产品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农药登记核准产品化学资料(或企业标准)规定的检测方法。 六、判定原则 依照《农药管理条例》和相应产品标准控制项目指标要求进行判定。对有效成分含量,与人畜、农产品质量或环境安全密切相关的控制项目均符合标准要求,以及未检出其它 农药成分的,判定为合格;凡是添加其他农药成分的,或者有效成分含量,与人畜、农产品质量或环境安全密切相关的控制项目中一项以上不符合标准要求的,均判定为不合格。 七、标签判定原则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判定为标签不合格: (一)假冒、伪造农药登记证号,或者未标注农药登记 证号,或产品生产时登记证号不在有效状态的; (二)擅自扩大登记作物或防治对象的(包括擅自推荐的); (三)未标明农药名称、有效成分及含量的; (四)未标明毒性标识或毒性标识与农药登记不符的; (五)未标注生产日期或保质期的; (六)产品的商标、农药名称、有效成分及含量、剂型等内容的标注不符合《农药标签和说明书管理办法》规定的; (七)其它擅自修改标签内容的。 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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