门店法律事务处理及风险防范.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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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码标价——《价格法》第13条 价目齐全; 内容真实明确:品名、产地、计价单位、零售价格等,规格、等级、质地等(若有要求); 字迹清楚; 货签对位; 标示醒目; 及时调整价格变动信息。 规范使用要求: 价格一律使用阿拉伯数字标明人民币金额。 降价使用降价标价签、价目表,如实标明降价原因以及原价和现价,并保留降价前记录或核定价格的有关资料。 商品标价签标明必要事项,并由指定专人签章。 采取开架柜台等自选方式售货,使用打码机在商品或其包装上胶贴价格标签,并分品种在商品陈列柜(架)处标价。 在经营场所或缴费地点的醒目位置公布服务项目、服务内容、等级或规格、服务价格等。 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先消费后结算的,须出具结算单据,并应当列出具体收款项目和价格。一项服务可分解为多个项目和标准的,明确标示每一个项目和标准,禁止混合标价或捆绑销售。 进口产品应当有中文名称,还应标明该产品的原产地(国家/地区,下同),以及代理商或者进口商或者销售商在中国依法登记注册的名称和地址。 典型价格欺诈行为: 虚构原价,虚构降价原因,虚假优惠折价; 低价招徕顾客高价结算; 不履行价格承诺; 误导性的价格标示 违法后果 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法条链接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新消法第55条) 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信息应当真实、全面、准确,不得有下列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行为:以虚假的“清仓价”、“甩卖价”、“最低价”、“优惠价”或者其他欺骗性价格表示销售商品或者服务。(《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六条) 例:袁某在手机卖场购买了一部手机,并获得了一款赠品——价值300元的mp3。谁知用了几天mp3就不出声了,于是袁某找到卖场,说赠品有质量问题,要求换货,卖场以“mp3属赠品,不能与手机一样享受售后三包”为由,拒绝了袁某的请求。 问题:赠品出现质量问题,商家能否免责? 解答:消费者获得赠品是以购买商品为前提的,商场在促销活动中获得了利益,就应当保证赠品质量,并承担赠品的“三包”责任。 案例 相关法条 应对 ☆ 赠品注意事项 相关法条 应对 案例 《上海市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32条:“ 经营者以消费者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为条件,以奖励、赠与等促销形式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不免除经营者对该奖品、赠品或者奖励、赠与的服务所承担的修理、更换、重作、退货以及其他责任” 。 《微型计算机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第5条:“ 随销售的微型计算机商品一起赠送的微型计算机商品,销售者应当负责三包” 。 案例 相关法条 应对 按赠品是否属于国家强制三包范围区别 对待: 属于,按国家三包规定处理; 不属于,按消法规定承担修理、更换、 退货等责任。 ☆ 广告宣传 门店、微信、微博及其他宣传严禁使用以下: 建议使用: 谢 谢! 模板来自于 * * 门店法律事务处理及风险防范 目 录 一、理论篇——门店经营涉及的法律法规 二、实务篇——门店法律风险的预防控制 一、门店经营涉及的主要法律法规 消法修正案 1994年1月1日起施行 消法的前世今生 2013年10月25日通过突破性的修正案 2014年3月15日生效(国际消费者权益日) 宣传口号 ☆ 消费者权利和经营者义务 1、安全权→安全保障义务 2、知情权→提供真实信息的义务 3、出具购物凭证和服务单据的权利及义务 4、反悔权→“无理由退货”义务 5、隐私权→合法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义务 6、结社权→消费者保护协会 7、公平交易权→格式条款提醒义务 1、安全权→安全保障义务 消费者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 ※ 宾馆、商场、餐馆、银行、机场、车站、港口、影剧院等经营场所的经营者,应当对消费者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新消法18条第2款) “缺陷商品召回措施” ※ 经营者发现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有危及人身、财产安全危险的,应当立即向有关行政部门报告和告知消费者,并采取停止销售、警示、召回、无害化处理、销毁、停止生产或者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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